更新时间:2025-01-05 10:11 发布:2024-10-11 16: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全国普法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支群众身边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基层法治人才保障,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乡村“法律明白人”的遴选、培训、使用、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规范所称“法律明白人”,是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靠党组织统筹推进“法律明白人”遴选培训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群众。以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为导向,在群众中培养“法律明白人”、培养服务群众的“法律明白人”,聚焦解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治素养。
(三)坚持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力量,着力构建多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坚持分类施策、注重实效。遵循基层法治建设客观规律,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拓展延伸工作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分步骤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提高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三、培养目标
到2025年,“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普遍开展,每个行政村至少培养3名“法律明白人”,基本形成培养机制规范、队伍结构合理、作用发挥明显的“法律明白人”工作体系,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分布、农村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法律明白人”培养数量目标,逐步实现村民小组“法律明白人”全覆盖。
四、“法律明白人”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具有较好的法治素养;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
(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语言表达能力和接受教育能力;
(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引领带动身边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法律明白人”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以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惠民富民政策;
(四)参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及时收集和反映群众法律需求,引导群众用好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带动周边群众提高法律意识;
(六)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七)依托村“法律之家”、“百姓说事”、“屋场会议”、“圆桌会议”等民主协商途径,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
(八)适合当地“法律明白人”承担的其他职责。
六、“法律明白人”的遴选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村民自荐或者村“两委”推荐、考核上岗程序,认定“法律明白人”。
(一)遴选对象
“法律明白人”优先从以下人员中遴选。
1.村干部;
2.村妇联执委、儿童主任;
3.人民调解员;
4.驻村辅警;
5.网格员;
6.村民小组长;
7.中共党员;
8.“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9.致富能手等各类人才;
10.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
(二)遴选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民自荐或者村“两委”推荐;
2.村“两委”汇总提出“法律明白人”初选对象并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将名单报送至乡镇司法所;
3.乡镇司法所对村“两委”报送的初选对象进行初审核实,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规范规定,经任前培训、上岗考核等程序,确定“法律明白人”名单,报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七、“法律明白人”的任前培训及上岗
(一)任前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对“法律明白人”人选进行任前培训,结合拟承担的主要职责,开展法律知识、法治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上岗考核。
(二)上岗
经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正式确定为“法律明白人”,颁发证书和徽章,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证书和徽章规范样式由司法部统一规定。
“法律明白人”名单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所在村公共场所公布。
八、“法律明白人”的使用
(一)引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引导“法律明白人”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依托农贸会、各类集市、圩场、家庭聚会等场合,通过走村串户等方式,积极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知识和党的政策,讲述身边法治故事,组织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二)支持参与基层依法治理
引导“法律明白人”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更好发挥作用,依法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吸纳优秀“法律明白人”成为基层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开展收集社情民意、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法律服务、辅助基层社会治理、参与法治创建等活动。
(三)鼓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法律明白人”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创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为“法律明白人”搭建实践服务平台
1.业务指导。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实践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2.资料查阅。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等阵地,建立法律图书柜(角),及时更新书籍,为“法律明白人”查阅法律条文提供便利。
3.实践场所。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基层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点)等资源,建立“法律明白人”法治实践工作站,为“法律明白人”学习培训、履行职责等提供支持和保障。
九、“法律明白人”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法律政策知识
(1)习近平法治思想;
(2)宪法;
(3)民法典;
(4)乡村振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疫情防控、生态文明、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应急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农药及种子安全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防范非法集资、防范电信诈骗等常用法律法规;
(5)党的涉农政策。
2.法治实践能力
重点培养法治宣传教育能力、社情民意信息收集能力、公共法律服务引导能力、矛盾纠纷调处能力。
3.道德品格教育
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家风家训学习,教育引导“法律明白人”讲道德、守规矩、重家风。
(二)培训方式
1.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对“法律明白人”开展集中培训(轮训),确保每人每年完成不少于8课时的学习辅导。
2.在集中培训(轮训)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培训方式。
(1)网络教学。依托全国智慧普法统一平台,建设“法律明白人”网校,为“法律明白人”提供网络自主学习、法律知识在线咨询等服务;
(2)现场教学。组织“法律明白人”参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文化基地,观看法治文艺演出等,提升法治素养;
(3)法治实践观摩。组织“法律明白人”现场观摩人民调解、法院庭审、村民议事等,提升法治实践能力。
(三)培训保障
1.指导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法律明白人”示范培训班。
2.培训师资。各地要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整合普法讲师团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才资源,建立“法律明白人”培训师资库,加强师资建设。
3.编写教材。全国普法办牵头组织编写“法律明白人”普法读本,作为培训教材,同时开发数字教学资源。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编写特色培训教材。
十、“法律明白人”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律明白人”档案,加强档案台账管理。
乡镇司法所要加强与村“两委”的衔接,及时掌握和了解“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治实践等工作情况,并予以记录归档。
(二)评价激励
实行“法律明白人”年度考核评价制度。乡镇司法所会同村“两委”提出“法律明白人”考核评价意见,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将工作表现优秀、工作成效突出的“法律明白人”,列入普法、乡村治理等工作表彰范畴;在发展和培养党员、村干部,聘用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时予以优先考虑;通过名单共享、信息增信等方式,在涉农贷款、技术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动态清退
加强对“法律明白人”的动态管理。“法律明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两委”向乡镇司法所提出清退意见,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予以清退,注销证书、收回徽章,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2.不认真履职,经提醒仍不改正;
3.出现其他不符合“法律明白人”基本条件的情形。
被清退的“法律明白人”,应当及时从所在村公告的“法律明白人”名单中删除。
十一、保障实施
(一)组织领导
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作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情况作为加强基层普法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精准有效普法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督导检查。
(二)协调联动
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列入乡村人才振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事项,定期组织研究。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加强对“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优化师资力量、落实培训任务,加强督促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作为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内容,依据职责积极推动。
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参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责任,推动“法律明白人”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保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为“法律明白人”履行工作职责、参与基层治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担任“法律明白人”属于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给“法律明白人”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四)选树典型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将“法律明白人”先进典型纳入普法工作表彰、表扬范围,按要求开展好表彰、表扬工作。
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培育“法律明白人”的成功经验、特色亮点,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成效,宣传“法律明白人”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各地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来源:司法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居住用地,必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是,实践过程中,农村村民私自在土地上搭建房屋的情况却非常的普遍,导致农村涌出许多的无证房屋。
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审批办理相关手续而建无证房屋,多数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可是这些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登记的房屋真的都是“违建”吗?如果遇上拆迁是不是也意味着没有任何的补偿?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拆迁方直接给所有的无证房屋戴上“违建”的帽子,是非常不妥,也非常不合理的,尤其是农村的房子,更不应该如此。
虽然在《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对于以下几类无证房屋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
一、房子是由上辈遗传下来或是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因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上辈人遗传下来的房子和七、八十年代所建的房子大多数都没有产权证。所以,鉴于此,这类房屋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相关部门需要根据房屋的年代、居住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而且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政策,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无证房或是比这更早的无证房应当要作为合法建筑予以确权登记。
二、房子建于2008年之前的。要知道,我国《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才开始实施的,而且2008年之前,建筑房屋只需要宅基地使用权证,不需要申请各种规划许可证,所以,如果房子是建在2008年之前,在2008年之前也没有改建、扩建、翻建的情况,那么就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简单来说,就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不能一口认定成违法建筑。
因此,这类房屋在遇上拆迁的时候,所获得的拆迁补偿应与合法房屋要差不多,拆迁方不能因无证就降低拆迁补偿。
三、用于被拆迁人安置用的无证房。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是很难办理下来的,如果被拆迁人面临二次拆迁的话,那么就没有产权证,这种情况下,相关风险就不应该由被拆迁人承担。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上述几种无证房屋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更不应该在遇上拆迁时不予补偿,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除,如果遇到了有相关部门人员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建议被征收人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征收项目立项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计划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立项批文。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5日内,完成房屋征收项目审查,出具征收范围红线图、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查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意见。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2日内,出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审查意见。
二、实施单位确定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和工作时序,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5.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建项目部,项目部可下设多个项目组,以征收实施单位人员为主。对被征收人数量超过300户以上的单体项目或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实施多个项目总户数超过500户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安排相关部门参加项目部的工作并服从项目部的领导。
三、房屋征收调查
6.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成立项批文后3日内发布调查公告,明确调查期限、调查内容,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相关资料或者反映材料。
7.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城管局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8.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入户调查、测绘。
(1)项目部下设的项目组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经营情况、家庭人口情况等进行调查登记,填写调查登记表。对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拍摄并留存影像资料。
(2)测绘机构负责对被征收房屋、土地情况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图,提交项目组。
(3)项目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配合项目组、测绘机构入户调查、测绘并见证。
(4)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调查基础资料,填写调查登记汇总表,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报房屋征收部门。
(5)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调查基础资料、调查登记汇总表3日内出具调查结果公示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示期5日。
四、房屋权属认定
9.房屋权属认定处理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办发〔2021〕28号)执行。
五、拟定补偿方案
10.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定产权调换房源,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基准价格,测算征收补偿费用。
(2)选定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发布征收项目信息,通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11.市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项目,市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六、作出征收决定
12.补偿资金拨付单位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3.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报告表,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卷宗,报维稳部门备案。
14.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送达征收文书
15.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提供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规定的协商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16.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部、项目组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被征收人须知》等房屋征收相关文书。同时做好房屋征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17.项目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配合送达房屋征收相关文书并见证。
18.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确定房屋拆除企业。
八、确定评估机构
1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照《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20.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时评估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基准价格,出具评估报告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须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基准价格予以公布。
21.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每个项目须安排不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九、房屋征收评估
22.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部、项目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项目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等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23.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材料。
24.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十、初评结果公示
2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
26.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27.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项目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见证。
28.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签订补偿协议
29.项目组依据分户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填写《补偿计算表》,经项目部、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须由项目部、征收实施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盖章生效。
3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接受监督。
十二、房屋交付验收
3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项目部、项目组、房屋拆除企业方可与被征收人办理交验房手续,出具交验房单。
3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
34.被征收人可自行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产权注销登记,也可由征收实施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十三、补偿款项结算
35.被征收人办理完成交验房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交验房单》《领款单》《补偿计算表》、被征收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同时办理产权调换房登记、结算手续。
十四、房屋拆除管理
36.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清场交地和场地管理等工作。
37.清场交付“净地”后,政府投资的交通重点工程、道路、绿化、城市水利等市政工程用地,由征收实施单位移交相关建设单位管护;纳入储备土地的地块,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泰兴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落实管护责任;乡镇(街道)、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用地自行实施管护。
十五、作出补偿决定
3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9.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征收档案管理
40.房屋征收各流程涉及的档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保管。征收项目审计后,档案连同审计结果移交房屋征收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保管。档案分总册和分册两部分。
(1)总册包括:房屋征收相关计划规划、红线图、审查意见、停办手续通知、调查结果公示、论证会、听证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补偿费用证明、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选择评估机构资料、委托协议、初步评估结果、相关公告、公示资料、征收过程应当保存的影像资料等材料。
(2)分册包括: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分户评估报告、补偿计算表、征收补偿协议、交验房单、领款单等材料。如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的,应当包括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催告书、相关判决裁定、执行阶段的材料等。
十七、监督检查
41.落实主体责任。房屋征收部门积极履行主体职责,推进“阳光征收”。加强对征收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廉政教育,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防范廉政风险。实行项目部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部负责人负责。
42.主动接受监督。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现场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接受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工作参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市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积极配合市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能。
43.接受审计审核。资金拨付单位应当组织审计审核机构对各项目分户评估结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抽查,现场审计审核。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提交资金拨付单位,资金拨付单位应当及时审计审核。
44.公开信息查询。建设“阳光征收系统”,实行房屋征收工作全流程录入系统,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调查结果、认定结果、基准价格、分户评估结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分户补偿情况等进行公示。房屋征收现场设置阳光征收查询终端设备,供被征收人查询。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1年起决定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
法律规定了,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是当遇到拆迁的时候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房屋证件都齐全的老百姓来讲,那拿到拆迁补偿是板上钉钉的事,但是对于房屋证件不齐全的老百姓来讲,自然是一件夜不能寐的事情。
因此在拆迁之前,在没确定拆迁范围之前,就要做好拆迁之前的准备工作,千万别等到确定了征收范围或是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都贴出来了才去想办法,那个时候可能就为时已晚了。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在不懂法律或是不知道拆迁政策的时候,是往往意识不到自己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在拆迁时可能会征收方认定成违法建筑的,等到真正拆迁时,你再怎么跟对方解释也是百口莫辩。那么,此时自己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被拆迁户在拆迁之前应当要做好哪些,可以避免无补偿的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三证齐全(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证、城市建筑规划许可证)才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您的房屋才是合法的建筑。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不仅如此,地方也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农村建房还是在城市建房都应要办理相关的证件,而不是想建就能随地建的。实践中有许多房子证件都不齐全,那么如果没有达到三证齐全的标准该怎么办呢?
1、如果你的房子是违法建筑,那么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划程序比较轻的,相关部门会处以罚款,罚款过后,只要房屋所有人及时的补办相关手续的话,那么还是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但如果罚款过后,仍不办理相关手续,那么拆迁时就会按照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且没有补偿。
2、对于违反规划比较严重的,除了会被处罚之外,可能还要严格执行处罚决定上面的附加条件。当然了,情况比较严重的,即使是按照规定做了,其结果可能还是不会与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同等,但这比不管不补办的要强。
3、这一点在实践中相信会有很多,就是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证、城市建筑规划许可证,但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对于这种情况,你只要尽快的去办理产权证,那么在拆迁时就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当然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都是违法建筑而没有拆迁补偿。
要知道,我国《城市规划条例》是1984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实施的,而《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实施的。而对于1984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由于那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根本不可能会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仅如此,造成房屋没有证跟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不严、管理不到位也有原因。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相关部门除了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之外,也要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也就是说,只要被拆迁人根据当前法律法规进行补救,将证件不齐全房屋升级为合法建筑,那么房屋拆迁补偿就不会受影响。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一刀切”的将所有的无证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是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多部门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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