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讲谈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部门,临时用地由哪级审批 > 正文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讲谈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部门,临时用地由哪级审批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讲谈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部门,临时用地由哪级审批

更新时间:2024-12-23 08:09  发布:2024-10-11 16: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讲谈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部门,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讲谈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部门,临时用地由哪级审批

一、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讲谈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部门,临时用地由哪级审批

二、专业拆迁律师谈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程序,这四步一个都不能少

  房屋的拆除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在遇上征地拆迁的时候,从准备到最后彻底拆除房屋,可有着相对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每一步都不能落下,对于合法建筑的拆除更是如此。可是实践过程中,不知大家有没有遇到过,在征地拆迁中,有的个别征收方为了能在预期的时间内达到征收的目的,常常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逼迁,而这些逼迁的手段中就有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这一种行为。

  可是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相关部门在拆除房屋之前,应当要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以后,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还需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到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落实了补偿安置以后,那么被征收人此时才需要交出房屋给征收方拆除。

  因此,在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未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就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显然是不合法的,显然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合法建筑究竟怎么拆才算是合法的呢?以下三个程序必须要履行

  一、首先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一般而言,是否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强拆时的一个主要环节。换句话来说就是,通常情况下,如果有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相关部门需要先依据补偿安置方案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这是司法强拆之前不能少的一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强拆之前或是强制征收之前并没有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么其的强拆、强征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此时作为被征收人,那么就需要尽快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违法强拆、强征时的照片、录像以及自家房屋没被强拆时的照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在收集好证据材料后,那么我们便可以准备启动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其次进行催告

  一般情况下,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是完成搬迁交出土地或是房屋的话,那么还需要针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这个催告通常也是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

  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我们还看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被征地农民拒不交出土地,相关部门还需要依法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也是不能少的一步。实践中,如果被征地农民没有看到过这一份文件,且相关部门也没有作出,即强制占用被征地农民的土地,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地农民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完成了前面三个程序以,且保障了被征收人救济权等权利后,那么相关部门此时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发生在被征收人收到上面几个文件后,既没有按照文件中的内容履行其义务,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或是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那么此时,相关部门便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即使申请了可能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表达的是,强拆房屋时,上面四个步骤一步都不能少,如果少一步,即使履行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程序,那么在未全面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也不会同意强制执行的申请。

  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擅自强拆,未经法定程序的强拆,如我们上述所说的,一定要及时地咨询北京拆迁律师,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怎么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才能拿到满意的补偿?

  作为被征收人,如果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呢?北京圣运律师就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整理出了以下几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尽量少说话

  事实上,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其实是一个技术活,同时也能反映出一个人的说话能力(会不会说话),但是补偿不合理,与征收方协商补偿这一步肯定是不能少的,不过只要我们知道与征收方进行协商,那么我们就有很大的机会满足自己心中的需求。

  首先,在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时,万不可情绪激动,要保持冷静,然后就是要多听少说,也不要随意打断征收方的话,不要时不时地插话,尽量让征收方多说说,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话说多了难免会出错,也难免会暴露出自己的心机,一旦露出马脚,那必然会让征收方有机可乘,抓住自己的把柄,对以后提高补偿就会造成很大的困难。

  2、不要把自己心中的价格,透露给拆迁方

  在征收方找自己协商补偿时,除了要在整个过程中少说话,而且还要注意征收方的反套路,有的征收方为了能尽快解决补偿问题,开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往往在协商的过程中会主动询问被征收人心中的补偿价格到底是多少,有的被征收人不知道其中的深意,往往会下意识地告诉给征收方,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征收方为什么要问你这样的问题?

  所以,当征收方在问你这样的问题时,一定要谨慎,能不回答就不回答,能避开就避开,千万不要掉入征收方设好的圈套里,一旦你告诉征收方自己想要的价格,万一低了,那征收方可能就会顺着这个坡给予你自己想要的这个价格,这就对自己非常不利了。

  3、不要狮子大开口

  另外,在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认清现实,弄清楚自己家的房屋价值究竟应该是多少,或者说是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价值是多少,千万不要在协商补偿过程中狮子大开口,这样反而会把自己置在最不利的地方,反而会弄巧成拙,不利于以后的谈判。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一旦张口就跟征收方要几百几百万,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直接放弃与你协商补偿的心情,直接对你作出补偿决定,甚至直接几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法院同意了征收方的申请,那么自家房屋肯定是要保不住了,所以一定要对自己家的房屋价值进行合理的估价,该是多少就是多少,千万不要做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的这种事情。

  当然了,在谈判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适时报价,灵活掌握谈判中的让步和坚持,不要一味地让步,且也不要一味地坚持,一味地让步,只会让征收方觉得你是一个非常软弱的人,从而以这个弱点,来对于进行各种逼迁,让你心服口服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在最后想要告诉大家,拆迁补偿不合理是时有发生的事,但在遇到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当然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以打促谈的方式,争取合理的补偿,全程有专业律师指导,相信会出现一个不一样的结果。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拆迁事项还没谈妥,补偿款却到账了?能要吗......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比如违法拆迁,拆迁补偿低、未批先征等。但实践中有个别的征收方却是先斩后奏,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谈妥的情况下,将部分补偿款直接打到其账户上,之后却对被征收人解释说,这个补偿款仅仅只是预付款,不会侵害你的权益.....

  强行将征收补偿款打到账户上,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好事还是坏呢?是不是只能等房屋被强拆了?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做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而且今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同样也规定,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据此,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由相关部门将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的账户上,之后被征收人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但是对于补偿款不合理,与征收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且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却收到征收方打来的补偿款,对于这笔补偿款,对被征收人而言可能就是个陷阱。

  此时被征收人千万不能动这个钱,更不能要这个钱,一旦拿了这笔钱,你可能就真的陷入了征收方设上的陷阱里,征收方可能就会认为你对这个补偿标准没异议,然后对你的房屋、土地进行强征、强拆,你可能也就失去提高补偿的机会了。

  此前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就代理过一起这样的案子.....

  彭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2018年4月的时候,相关政府部门在未出具任何手续及补偿方案的情况下,以高速公路改建、新建工程项目为由,强占了彭先生等30多户村民的承包地,并且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极低的补偿款汇入其银行账户。随后,相关政府部门便开始着手对彭先生等人的宅基地进行征收。

  补偿事宜没谈妥,钱却到账了,这令彭先生很是苦恼,于是在几番对比之下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为了能更好的帮助彭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此次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复以及相关的审批、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后经一波三折,最终该案件凭借北京圣运律师出色的办案水平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本案中,征收方显然是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从以上条例中我们可知,征收首先要依法获批,取得批准手续之后,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方案要经相关部门批准,之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此期间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协调不成的申请裁决或是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而本案相关部门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是直接将极低的补偿款打入当事人账户,剥夺了被征收人救济权等相关权利。

  早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就有提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但是对于这种强行将补偿款打户被征收人账户的行为,是对被征收人要求合理补偿权力的侵犯。

  因此在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要保存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证据,比如房屋照片、土地被强征后的视频等,在条件充许的情况下也可对双方谈话录音,以做证据,之后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农村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243条是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该条在《物权法》第42条的基础上进行了四项修改,即将原被征收主体中的“单位”修改为“组织”,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用等增加“及时支付”要求,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对象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将“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更全面有效地保障了被征收集体、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规则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未从事农业生产,也不以农村承包地为主要生活依赖的,主张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赵伟与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夏荷村7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案例要旨:行为人虽然有承包土地,但已长期未在该组生产生活,已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故其已丧失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具有此次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权,即虽是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但未从事农业生产,也不以农村承包地为主要生活依赖的人员,主张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号:(2018)川11民终1524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第2辑(总第7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2.未签订承包协议,不能证明享有承包经营权,则无法获得征地补偿款——朱国贞诉缙云县七里乡七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案例要旨: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有,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涉案当事人未签订承包协议,不能证明享有承包经营权,则无法获得征地补偿款。案号:(2012)丽缙民初字第890号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3.承包林地被征收后,外嫁女仍有权请求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助费——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诉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案例要旨:承包林地征收补偿款包含两部分,即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外嫁女虽因婚户口迁出,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就土地补偿费请求补偿,但林地被征收后,仍有权请求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助费。案例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6日

  4.村民小组的决议不能剥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徐某某诉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案例要旨:离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同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的外嫁、丧偶妇女,具有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样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村民小组的决议不能剥夺其分配补偿款的权利。审理法院: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19年4月12日

  5.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李××诉××××市××区××乡××村村民委员会、乌鲁木齐×××投资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案例要旨: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不得将失地农民界定为实际承包土地的农民,以避免损害一些放弃或转移了土地承包权的农民的利益。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编:《房屋拆迁、土地纠纷案例精选与参考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司法观点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适用精解

  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政权取得集体、组织和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属于公共利益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所有权的社会性。为了平衡公共利益需要和合法财产保护的关系,征收需要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目的性原则,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合法性原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是公平补偿原则,必须给予权利主体公平合理的补偿。1.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公共利益是界定征收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在民法征收条款中是否需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早在《物权法》立法阶段就成为争论的焦点。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民法典》沿袭了《物权法》的立法模式,未规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单行法律的规定判断某一项具体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2.关于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理解。法定权限实则源于法律对征收主体的规定,征收主体在享有征收权限的同时对征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但是无法确定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从而难以判断责任承担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刊载的许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职权,其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可以认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被强制拆除的,也遵循相同的裁判思路。关于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应当结合单行法律的规定予以判断。比如,《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告、听取农民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听证等程序,增强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房屋应当遵循征求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等程序。3.关于征收补偿的理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并不相同,因此需要对不同权利主体分别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分配规则仍应当根据单行法律的规定确定。《民法典》明确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支付补偿费用,但没有规定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补偿。最高人民法院(2017)行申3063号裁定认为,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村村民,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村村民,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征收集体土地,还需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款等应当满足及时、足额两项要求。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的各相关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应当满足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的要求。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补偿款,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作为支付补偿款的依据。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措施包括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等。4.关于程序选择的问题。通常而言,因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决定、强制拆除等引发的纠纷,因涉及行政权行使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评价,应当在行政诉讼中予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提起行政诉讼;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因征收补偿费分配事宜发生争议,例如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因个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享有征收补偿权益等问题发生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7~49页)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来源:法信、山东高法、鲁法行谈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部门不一致

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部门有关系吗

临时用地由哪级审批

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部门是什么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依据

临时用地时限多久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几年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临时用地 规定

临时用地审批范围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是怎样的: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拆迁经营补偿标准门面,营业中的门面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北京市拆迁咨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拆迁咨询电话: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方式,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怎么办,如何进行拆迁补偿?: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最新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北京棚户区改造有哪些补偿政策: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封闭的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北京市拆迁补偿办法文件,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是如何规定的: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北京市拆迁补偿办法124号文件,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通州楼房拆迁怎么补偿,北京市通州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楼房拆迁补偿面积,北京通州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通州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动迁,北京市通州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私产楼房拆迁如何补偿,私产房拆迁如何补偿: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大兴区楼房拆迁补偿,大兴区鹅房村拆迁补偿: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通州拆迁楼房补偿标准,北京市通州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里楼房拆迁怎么补偿,2023年北京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曝光: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楼房拆迁补偿办法,北京市自建房拆迁补偿政策规定(最新版):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2020北京市楼房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北京农村宅基地拆迁最新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市楼房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北京市房屋拆迁费和安置费补偿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北辛安拆迁补偿办法,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区征收补偿方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讲谈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部门,,临时用地由哪级审批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1985
文章编辑:方诗璇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上一篇:最高法判例谈行政机关已自认房屋合法面积又主张该房屋系违法建筑的认定
下一篇: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模拟征收就能随意签协议了?不认真对待,小心吃大亏,模拟征拆是什么意思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