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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违建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拆迁方违反补偿原则将房屋违法强拆

2024年违建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拆迁方违反补偿原则将房屋违法强拆

更新时间:2024-12-23 14:31  发布:2024-10-11 21:4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2024年违建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拆迁方违反补偿原则将房屋违法强拆, 2024年违建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拆迁方违反补偿原则将房屋违法强拆赵先生系陕西西安某区某村村民,租赁该村土地建设房屋用于经营。2012年10月,被告某管委会的内设机关拆迁一办

2024年违建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拆迁方违反补偿原则将房屋违法强拆

2024年违建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拆迁方违反补偿原则将房屋违法强拆

2024年违建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拆迁方违反补偿原则将房屋违法强拆

赵先生系陕西西安某区某村村民,租赁该村土地建设房屋用于经营。2012年10月,被告某管委会的内设机关拆迁一办等多部门向赵先生等所在村庄拆迁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出《通知》,组织实施项目的拆迁和安置工作。2017年6月3日凌晨,赵先生的房屋遭强制拆迁。2017年7月31日,赵先生的母亲和妻子同拆迁一办主任沟通,主任承认该拆除行为系拆迁一办实施。赵先生圣运确违法强拆主体后,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薛正懿律师和董琛律师代理维权事宜。圣运拆迁律师团将某管委会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17年6月3日拆除赵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庭审中,某管委会辩称赵先生非适格原告且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但圣运拆迁律师提出强有力的代理意见。最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圣运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某区管委会于2017年6月3日拆除原告赵先生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一、在本案中,如何向当事人解释法庭的判决结果:

首先,法院确认了被告某区管委会于2017年6月3日拆除您建筑物的行为违法。这意味着管委会的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在庭审过程中,管委会辩称您不是适格原告,应驳回您的诉求。但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充分证明了您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提起诉讼。对于涉案土地上不同部分的建筑物,我们逐一进行了分析。您父亲建造的房屋,您作为儿子,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您自己建造的钢结构房屋,您是所有权人,同样有权起诉;对于您出租给他人而建造的房屋,因他人已与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委托您与被告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且该部分建筑物已与您主张的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评估,所以您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关于被告拆除涉案建筑物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而在本案中,管委会并未与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拆除了涉案建筑物,这明显违反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因为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您对被征收房屋有合法占有权益,在未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您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总之,这个判决结果确认了管委会的强拆行为违法,为您后续争取合理的补偿和赔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在本案中,圣运拆迁律师通过以下努力为当事人赢得纠纷:

1、明确诉讼主体

由于拆迁一办系被告某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律师指导赵先生将某管委列为被告,确保了诉讼对象的准确性。

2、有力反驳被告观点

针对被告辩称赵先生并非适格原告的问题,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详细分析了涉案土地上建筑物的不同组成部分,分别论证了赵先生作为赵老先生之子对其父建造房屋、作为钢结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作为受他人委托协商征收补偿事宜的主体对出租他人建造房屋的起诉权利,充分证明了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对于被告提出的重复起诉观点,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反驳,确保案件能够正常审理。

3、准确运用法律依据

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明确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强调了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详细阐述了拆迁户获得安置补偿的两种情况,并指出本案中某管委会并未与赵先生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拆除涉案建筑物,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违法拆除行为。

三、在本案中,圣运拆迁律师主要利用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涉案证据

2012年10月被告内设机关拆迁一办等多部门向赵先生等所在村庄拆迁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出的《通知》,用以证明被告组织实施了项目的拆迁和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针对涉案土地上不同部分的建筑物,分别阐述了赵先生作为儿子对父亲建造房屋的起诉权利、作为钢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对该部分建筑的起诉权利以及因他人委托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且建筑物整体评估而对出租他人建造房屋的起诉权利,从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四、在本案中,如果没有圣运拆迁律师的介入,会有怎样的发展:

1、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没有律师的帮助,赵先生可能无法准确判断自己是否为适格原告。被告某管委会提出赵先生并非适格原告,若赵先生不能有力反驳,可能会被法院认定确实不是适格主体,从而驳回其诉求。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支撑,赵先生可能无法明确指出自己对不同部分建筑物拥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例如对于父亲建造的房屋,他可能意识不到作为儿子在父亲去世后可以就该部分建筑物被拆除提起诉讼;对于自己建造的钢结构房屋,可能无法确定自己作为所有权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出租给他人建造的房屋,也难以主张因他人委托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且整体评估而获得的原告主体资格。

2、关于被告拆除行为合法性问题

缺乏法律依据反驳

没有律师介入,赵先生可能无法准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被告辩称拆除行为合法时,赵先生难以有力地指出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后由特定机关依法执行,也难以强调“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以及拆迁户在未获得补偿安置前的合法权益和拒绝搬迁的权利。

难以明确违法后果

赵先生可能无法准确判断某管委会在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除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的事实行为,且没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违法。没有专业的法律分析,赵先生可能无法清晰地向法院阐述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从而无法获得法院对被告违法行为的确认。

3、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可能陷入被动

没有律师的专业指导和有力代理意见,赵先生在庭审中可能会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应对被告的各种辩解。他可能无法有效地反驳被告提出的自己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已依法得到安置以及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等观点,导致案件朝着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难以获得胜诉

最终,没有律师的介入,赵先生很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可能会在与被告的争议中陷入困境,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公正的对待。

五、在本案中,圣运拆迁律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确定诉讼主体

由于拆迁一办系被告某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律师指导赵先生将某管委列为被告,明确了正确的诉讼对象,为后续的维权行动奠定了基础。

2、有力反驳被告观点,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针对被告提出赵先生并非适格原告的观点,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多个角度进行有力反驳。

对于涉案土地上赵老先生建造的房屋,因赵老先生已去世,赵先生作为儿子,对该部分建筑物被拆除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赵先生自己建造的钢结构房屋,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就拆除行为提起诉讼。

对于赵先生出租给他人建造的房屋,他人已与赵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委托其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且该部分建筑物已与赵先生主张的建筑物作为整体进行了评估,进一步证明了赵先生的主体资格适格。

3、明确法律依据,论证被告行为违法

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指出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后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执行。

强调征收土地和房屋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拆迁户未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并详细阐述了拆迁户获得安置补偿的两种情况。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指出某管委会未与赵先生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拆除涉案建筑物,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违法拆除行为。由于拆除行为是事实行为无法撤销,故应确认违法。

本文来自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如果有拆迁相关问题可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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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2024年违建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拆迁方违反补偿原则将房屋违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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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萧妍清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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