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6 09:49 发布:2024-10-12 11: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土地征收或是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常常会遇到违法强征、违法强拆。我国虽然三令五申禁止违法拆迁,也发布了不少与之相关通知及法律法规,但实践中这种情况仍常发生。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何先生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当地因项目建设,要对何先生在内的大部分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之后有相关部门便与何先生就补偿进行当面沟通,但何先生觉得他们给的拆迁补偿远远无法保障自己的原有生活水平,于是就补偿又再次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希望能保障现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无果。后,相关部门向何先生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同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文件直指何先生房屋是违法建筑。
面对相关部门的这些做法,何先生随即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可是,在复议和诉讼期限还没有届满的情况下,两部门联合将何先生的房屋包围并实施了强制拆除,屋内的物品被全部被损坏。
北京圣运律师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何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在对何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虽下达过相关文书,但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些文件是依法送达给何先生的。因此,可视为其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将北京圣运律师的意见全部采纳,判决确认了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践中,像何先生一样遭到强拆的被征收人数不胜数,有时相关部门的强拆,被征收人是防不胜防。因此,当遇到违法强拆时,除了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收集相关的证据之外,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让对方依法赔偿因强拆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的强拆是发生在诉讼期限还未届满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强拆,依然是可主张赔偿的。那么除了本案中的情形之外,我们再来看一下还有哪些情形的强拆是可以依法主张赔偿的?
1、未经法定程序就实施强拆。这种强拆情形很常见,许多征收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通常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若被拆迁人没拆,便会对案涉房屋进行强拆,对于这种强拆行为,被拆迁人是可以申请赔偿。
2、以误拆、偷拆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所谓“误拆”其实就是相关部门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或是其委托相关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使用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
房屋在这种情形下遭到强拆的,可以依法主张合法财产被损害的赔偿。
3、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由相关部门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复议和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依法提起相关法律程序了,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强拆,但若被拆迁人未依法启动法律程序,相关部门也应根据法律途径进行。
但若连补偿决定都没作出就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那么显然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强拆,被征收人也可依法启动法律程序主张赔偿。
4、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有相关文件房屋就被强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征收之前,必须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公布有关文件等。
所以,如果相关部门在未依法履行这些法定职责之前就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话,那么无疑是严重违反了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此时,被拆迁人可让律师及时介入,然后针对征收方违法行为逐一提起诉讼,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以上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强拆,因为涉及到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可让律师介入帮助您。另外,被征收人还要牢牢的把握住维权时机,一旦错过,即使房屋是被强拆了,那么也可能很难获得满意的赔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姑苏区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结合姑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负责姑苏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姑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姑苏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姑苏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新城管委会)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姑苏区人民政府、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姑苏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八条 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相关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还应当提供列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范围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确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和租赁,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申领等会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手续,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配合的,以相关权证登记机关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认定和处理。
调查结束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上报姑苏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安置房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经论证的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区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新城管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设立征收专户,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300户(含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姑苏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后公布。
第十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并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待选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协商共同作出一致选择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多数决定和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完成征收评估业务及评估资料归档保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缴纳标准租金的政府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征收工业用房的,被征收人经营的产业不符合行政区域产业发展要求或不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属于政府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又不能转产的,投资强度不够的,土地面积偏小不宜单独供地的,鼓励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分类、用途认定、合法面积认定、计户规则,租赁房屋、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安置房过渡期限等规定由姑苏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实行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化管理,推行补偿协议的网上签约。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设置固定场所,公开征收政策依据、征收程序和操作方式、评估结果、特殊补助补贴、安置房源及选房情况、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和工作纪律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决定报批程序,由姑苏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姑苏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制度,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征收补偿结束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姑苏区范围内,涉及征收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实践中,会有很多人会把拆迁和改造混为一体,认为改造就是拆迁,拆迁就是改造。
近日就有相关媒体报道,位于百丈东路上一家本地大型中介门店的业务员谈下一套50几平方米的老小区二手房,就在约房东准备和客户签合同的时候,房东却要求加价15万元,相当于每平方米涨了3000元!
这笔买卖也就此告吹,此房东给出的理由是——老小区要大规模改造了,要变拆迁房了。
那么老旧小区改造就等同于拆迁吗?
据当地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老旧小区改造不是拆迁,而是通过改造,提升老旧小区的居住环境、补齐配套设施短板、完善管理和服务。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这150个老旧小区将优先从“国有土地上2000年前建成交付且未列入棚改计划、征收计划的老旧小区和可维修加固使用的楼房”范围中选择,条件成熟一批,改造一批。这显然,恰恰是没有被列入拆迁计划的老旧小区,才会被改造。
此时相信会有很多人产生疑惑:那么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棚户区改造与普通的拆迁会有区别吗?
一直以来,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征地拆迁项目都备受大家的关注。而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老百姓居住的条件,完善当地城市功能以及改善城市环境等。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的主要对象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第二条规定,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相关政策、规定,多见于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而房屋拆迁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的一种方案,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只是拆迁缘由中的一个,拆迁与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之间更多的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而且从理论上来说,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还存在不需要启动征收、拆迁的情况。不过这个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全体居民自愿,且不能涉及各种强制。
由此可见,棚户区改造与普通的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的名词,我们所遇到的棚户区改造多则是一个政策,而房屋拆迁是一种制度。可是实践中,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几乎都伴随着征收拆迁。
但无论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城中村改造相关部门都应当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实施。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实施。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实物安置。实物安置指的是产权调换,产权置换的最低标准是拆一还一,也就是说,拆一平补一平。且产权置换实行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一般情况下是优先考虑就近安置,需要异地安置的,则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就业、就医、就学等需要。
另一种是货币补偿: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停产停业的费用以及安置补助费和奖励费等。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且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而棚户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如果所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已经被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那么拆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更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棚改过程中或是其他项目征收拆迁中员到补偿不合理、程序违法等,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维权的时机。
近几年,全国各地掀起了棚户区改造热潮。棚户区改造被认为是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工程,更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引擎工程。就棚户区改造项目,我国先后是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文件。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老百姓对于什么是棚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有哪些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没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因此,为了能让老百姓对棚户区改造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不吃亏,本文,北京圣运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一些知识和维权秘笈,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推出的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其目的就是为了改善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一般来说,棚户区是指一些房屋结构较简易、建筑密度较大、房屋老旧,使用年限较久、使用功能不全及基础设施简陋、治安、消防隐患较大、环境卫生比较脏、乱、差的区域。
为了能顺利的推进棚户区改造,国家还专门开通了绿色通道。由此可见,棚户区改造是国家非常重视的项目之一。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通常是发生在国有土地上,但有些棚户区改造也会涉及到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上的棚改标准一般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此条例中的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棚改补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
货币补偿原则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就是,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价是多少,那么就得给予被征收人多少的补偿。
产权置换则是按照一比一的原则进行。
集体土地上的棚改多发于城中村、城乡结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新土管法中的第48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以及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如果是经营性用房,还需要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补偿方式一般有三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安置房,最后一种是提供宅基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棚改区域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那么补偿标准应当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不过,大家需要明白的是,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其实和其他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要能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原则,那么就是合理的拆迁补偿。
三、评估报告不合理可申请复核和鉴定
评估报告往往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依据。因此,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一定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19条规定进行。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多数服从少数的方式,抽签、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果是征收方私自而定的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拒绝签收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但可惜的是,实践中许多被拆迁人都不知道这一规定,不知道自己有这样一项权利,因此常常在不知不觉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
四、钱和房子可随意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是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实践中,若只有一种补偿方式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另外,根据北京圣运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货币补偿和安置房,选货币补偿较妥当一些,因为,相对于安置房来说,货币补偿可自由变通,且也很少会出现七、八年不给补偿款的情况,而安置房就两说了,一般情况下,安置房不仅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还存在迟迟不交房的情况。实践过程中,有的被拆迁人一等便是十年、八年的。
五、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违法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想必大家都知道,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因此出现纠纷也是在所难免的。但遇到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就实施征收的行为,以及补偿远远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违法强拆的情况时,要及时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任何人都不能打着棚改的名义进行商业拆迁,随意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因此在棚改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棚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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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强制拆除国家赔偿标准
●房子强行被拆了,这是什么行为
●房子被强制拆迁怎么办
●房屋被强行拆除
●房屋被强拆的法律依据
●房屋强行拆除有什么规定要求法律上
●房屋被强拆的赔偿流程
●房子被强制拆除怎么办
●房子要被强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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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房屋征收律师谈房屋在这四种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可果断主张赔偿!,,房子强行被拆了,这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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