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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谈土地出租后被政府征收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是谁的?,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有法律依据

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谈土地出租后被政府征收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是谁的?,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2-23 02:00  发布:2024-10-12 13:2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谈土地出租后被政府征收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是谁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我们总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被征收人因自己及家人常年不在村里生活,遂将土地租给别人,可是没成想,自己家的承包地因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了,可能有个别出租

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谈土地出租后被政府征收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是谁的?,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有法律依据

一、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谈土地出租后被政府征收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是谁的?,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有法律依据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我们总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被征收人因自己及家人常年不在村里生活,遂将土地租给别人,可是没成想,自己家的承包地因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了,可能有个别出租土地的村民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就会认为,所有的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应当是自己的,毕竟自己才是真正的被征收人...那么土地被征以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究竟是谁的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就这个问题来说一说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弄清集体土地征收后补偿款归谁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宪法》、《民法典》中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那也就是说,一般农村村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包括宅基地。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项

  了解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土地征收都给予被征收人哪些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水井、水塔、厕所等)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补偿标准

  其中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要考虑到当地的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因素确定(因每个地方的情况都有所差异,所以这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也都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可从百度上搜一下当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是由当地相关部门在对土地现状调查之后,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定的(一般在具体征收之前相关部门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大家一看便知)。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一般有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等这几项。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人所有

  那么,如果土地租出去之后被政府征收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应当要给谁呢?我们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款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那也就是说,假如王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后来王某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李某,随后李某在耕地上种上了苹果树,土地被征收以后,那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自然就归李某所有,而非王某。

  对于开垦后的荒山,在被征收以后,如果地上种有玉米或是果树等,那么该部分的补偿费同样也是归所有人所有。

  2014年,因当地政府修建水利工程征收土地,案涉土地由原告1986年开垦,开垦后一直由原告王某种植玉米,2011年改种桃树果园。王某与曹某等三人系同村村民,案涉土地被征收后被告曹某等三人认为该地块在1976年曾被集体指定作为他们三户烧草灰的荒山。双方因案涉土体被水利站征收,且因案涉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等三人因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补偿款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补偿款进行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因涉案补偿款系原告种植的桃树等附着物在土地被征收时获得的补偿款,原告系涉案附作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故补偿款应当归王某所有。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其中地上附着物更是涉及农民基本生活生产需要的重要财产。因此,大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企业拆迁律师谈房屋被拆除后,获得行政赔偿一定要走的三个程序

  房屋被强拆后,许多被征收人可能都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律师,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如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程序,其目的就只有一个——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拿到行政赔偿。那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之后,被征收人就能直接拿到国家赔偿了吗?

  其实,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被征收人要想获得国家赔偿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先向赔偿主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

  二、递交赔偿申请书

  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当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且被征收人收到强拆违法判决书后,首先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赔偿申请书。这份赔偿申请书里应当要包括:1.房屋的损失;2.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3.附属物的损失;4.室内物品的损失;5.装饰装潢损失(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6.地上附着物损失(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同时还要有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费等。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申请书应当要载明被征收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提交赔偿申请单之后就万事大吉了吗?被征收人就一定能得到赔偿吗?

  根据《国家赔偿法》中规定,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邮寄了赔偿申请书后,被征收人其实也不一定就能在两个月内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无论相关部门是否决定赔偿,都需要向被征收人作出赔偿决定书,如果被征收人在两个月内没有收到赔偿款,或是被征收人对赔偿机关给付的赔偿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在相关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后的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

  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从实践中来看,赔偿机关主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赔偿的现象是比较的少,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但是被征收人需要对相关部门强拆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举证。因此,北京圣运提醒大家,在被强拆前后,一定要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对于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心理一定要有数,最好是有相关票据。

  对于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当然了,具体的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

  一般情况下,对于房屋价值的损失,如果被拆除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那么赔偿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以填平补齐当事人受损的财产权利为限。但如果实际赔偿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就需要确定合理的赔偿时点,既要确保当事人能够购买与之前相当的房屋,又要考量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同时,与补偿利益相比,赔偿要考虑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照顾和安排,满足当事人的选择权。

  对于安置补偿利益具体可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3)本应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4)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综合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充分救济保障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在拆迁之前一定要将屋内外进行拍照、录像,收集好相关的票据,即使遇到了强拆,那么提出赔偿后也是有理有据,主张自己应得的合理赔偿。

三、北京农村拆迁律师谈房屋在拆迁中被认定为“危房”怎么办?

  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所谓的危房就是已经摇摇欲坠的房屋,即房屋结构已经变形,墙体坍塌或是裂开,已经无法居住,无法通过加固、修缮等方法变成安全住房的房屋。

  事实上,在实践中像这样的房屋其实还是很多的,尤其是农村地区,我们经常能看见由于长期无人居住或是始建年限特别早的一些房屋,在历史变迁中逐渐成了危旧房屋。但是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不少地区在展开合村并居、村庄撤并以及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又或是因修路、建高铁、铁处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将部分“危房”纳入了征收中。

  一般情况下,当危房遇上征地拆迁时,如果是合法建筑,又或者是符合因历史遗留问题的,那么就需要给予当事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可是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却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个别征收方为了低成本征收,通常会对一些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使出各种招数,让其尽快搬迁或签订协议。比如,我们通常在征地拆迁中常遇到的就有将房屋直接认定为“危房”。

  王某某是浙江省人,其在某村有一处住宅。后来检测公司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王某某的房屋进行了危房鉴定并作出《鉴定报告》,报告中的鉴定结果为王某某的房屋是危房,且评估等级为D级(房屋一旦被评为D级说明该房屋已经无法再使用了),建议其停止使用。

  随后,相关部门又对王某某作出了《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其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并且尽快撤离该房屋。让王某某没有想到的是,次日,相关部门对王某某又作出了《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并直接将王某某的房屋给强制拆除了。

  王某某认为,相关部门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王某某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案件之后立马启动了相应的法律程序,随即前往王某某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等,通过走访、调查等程序后,北京圣运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及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在庭审中,王某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因为拆迁补偿不合理,所以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可后来相关部门因为急需要占用土地,所以便对其的房屋进行了破坏,而且最主要的是,自己房屋是危房一事,其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见过任何的鉴定报告。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与当事人的齐心协力之下,法院依法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鉴定书》。如前面我们所说,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虽然说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逼迁行为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但实践中却是屡禁不止。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危房的鉴定只能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申请,但上述案例中,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经被鉴定成危房这回事,也就是说,其的房屋并非是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而是由相关部门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之下,擅自向当地机构申请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鉴定的,那么,这显然已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了。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关于危房申请主体,再换句话来说,就是申请危房鉴定不同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危房鉴定只能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向当地相关机构提出,相关部门是无权申请危房鉴定的,而且最主要的是法律上也没有赋予相关部门申请危房鉴定的权利,所以,本案中相关部门擅自对王某某的房屋进行鉴定,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再者,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作出鉴定结果之后,都应当要告知当事人,但本案中,王某某并没有将作出的鉴定结果依法送达告知当事人,所以相关部门的行为显然也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合法的行为。

  最后就是,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破坏了房屋,此后再将房屋认定为危房,给予极低的拆迁补偿,这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房屋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证据,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圣运律师团队介入某水上乐园被强制拆除案

  山东枣庄的水上乐园是一家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曾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水上乐园人流如织远近闻名。但在一年前,当地有关部门为了上面的督导任务,竟然不顾曾经招商引资项目将水上乐园给强拆了。该企业老板了解当地众多港口、生态园成功维权的案例,其明确而坚定地选择依法维权。该企业老板通过成功维权的当事人处联系到北京圣运律所的张海东律师,经过咨询,其高度认可北京圣运律师对案件的分析研判,现在已经委托并启动法律程序,案件正在办理中。

五、自然资源部谈土地整治中,不得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

  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乱占土地的行为从未停止过,我们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就有,擅自乱占耕地建设住宅、养殖场、加工厂,甚至乱占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取土、建设大棚房,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利益生态保护区域内的土地建设私人会馆、别墅等等。

  另外,农村闲置土地的情况也是格外严重,但是我国是明令禁止浪费土地资源的,包括耕地荒芜、农村宅基地闲置等情况。对于土地(包括宅基地)的保护,我国有着很严格的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中就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可以乱占耕地,闲置耕地,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恢复耕地原状,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近日,为了更有效地遏制住违法乱占耕地、土地流失等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同时也为了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自然资源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土地综合整治,自然会涉及我们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在该意见中对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提出了很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下面我们就结合该意见中的内容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一,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应当先制定实施方案

  在该《意见》中指出,对划入实施单元内的村庄应在取得村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才可以将村庄纳入整治区域内。整治区域确定后,有关部门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之前,需要先对地籍进行调查,弄清楚土地权属,然后才可能明确整治目标准等。

  二,有序盘活闲置低效建设用地

  在该《意见》中提出,实施建设用地整理,要有序盘活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适应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对农村零散、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治盘活,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保障农民合理居住需求、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用地支撑。实施建设用地整理,应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突破,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积不增加。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在《意见》中另外指出,保护修复自然生态本底,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适应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实施农村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协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于已经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现状耕地,除集中连片的梯田和与生态保护对象共生的耕地外,可以通过导师地补划的方式,逐步调整到生态保护红线外,被生态保护红线围合的零星破碎、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在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适度整治,也可以逐步调整到生态保护红线外围以外。

  不过,对于生态保护,该意见中还明确指出三个严禁,第一,在土地综合整治中,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第二,严禁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第三,禁止砍伐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古树,禁止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

  所以,在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一旦遇到或是发现相关部门以土地综合整治的名义,破坏生态红线,甚至违占乱占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各种土地进行建设,或是大面积毁损林木等,那么老百姓一定要对此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土地综合整治中,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土地综合整治中,不光会对违法乱占耕地等进行查处,可能在此过程中还会涉及村庄撤并、整村搬迁、拆旧建新等这样的活动。村庄撤并、整村搬迁、拆旧建新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这一类活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所以从原则上来说,或者说是按照相关的政策,在推进此类项目时应当要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包括要依法告知老百姓,推进该活动的所有事项,不能让老百姓稀里糊涂的就搬迁。

  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极个别的地方为了尽快完成土地综合整治中涉及村庄撤并等之类的活动,往往不按照农民老百姓的意愿去推进此类项目,往往会违背村民意愿直接要求老百姓马上搬迁,甚至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未对老百姓进行任何安置的情况下,让别人替(模仿老百姓的笔迹)老百姓签订相关的搬迁协议,强迫农民老百姓搬迁上楼,有的甚至为了达到最终的目的,还会直接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这种行为显然与相关政策文件中的要求有所背离,事实上,这种行为,名目上是为了老百姓,可实质上却在考虑自己。

  所以,为了保护农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意见》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土地综合整治中,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遵循群众意愿,维护群众权益,接受群众监督,要坚决防范少数人说了算,多数人被表的问题。在涉及村庄撤并的项目中,要做好社会稳定性评估和风险监测防控,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开展合村并居、整村搬迁。

  另外,针对村庄撤并、整村搬迁的,还明确提出了三个严禁,第一个,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第二个,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第三个,严禁强迫农民“上楼”。

  对于拆旧建新的,涉及拆除群众住房的,必须要先安置、再拆旧,同时也提出了三个“严禁”,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字和私人会馆,严禁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为整治而整治、片面追求指标交易。

  因此,在村庄撤并、合村并居、折旧新建过程中,如果广大人民群众遇到相关部门违背自己意愿,强制拆除其房屋,强迫自己签订搬迁协议,或是让别人代替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各种手段强迫自己搬迁上楼等等,那么,广大老百姓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满足农民耕种意愿,不得强行流转农民土地

  最后在该《意见》中还对土地流转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现状,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适度规模经营的度,充分满足农民耕种的意愿,不能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农民土地。要坚决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土地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如果遇到村委会要将土地流转给开发商或是其他个人等时,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也就是说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之后才可以将土地进行流转,在绝大部分村民不愿意流转土地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强迫村民流转土地,实践中,如果遇到村委会强迫自己将土地进行流转的情况,那么,村民一定要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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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谈土地出租后被政府征收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是谁的?,,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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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彭阳涛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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