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0:23 发布:2024-10-12 14: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新一期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来啦!
这次涉及的是亭林镇红阳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金)征地补告〔2021〕第5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1〕第537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红阳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红阳村第十九村民小组,红阳村第二十村民小组,红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33218.5平方米、建设用地1783.4平方米、未利用地3070.1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3807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填写现行执行文件如《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88.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填写现行执行文件,如:《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标准按填写现行执行文件,如:《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01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来源:澎湃新闻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也就是说,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是先落实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之后,相关部门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反之,在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是不可以实际占用土地、拆除房屋,开工建设的,这是最基本的征收原则。
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推进征收工作时,往往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方法来完成征收项目。我们最常见的就是房屋被征收方以暴力行为强制拆除,尤其是在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对自己不利,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征收方通常会在半夜三更偷偷地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而有的则是当着被征收人的面,在众目睽睽之下,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近日,山东省的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张某本是山东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一家人本来的生活非常平静,但是去年的一份文件却打破了其平静的生活。2023年7月份,当地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征收张某所在内的部分房屋和土地。征收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张某在听过要拆迁后,也是非常的开心,然后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其陷入了沉思。
其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根本就不合理,其房屋本身就离市区不太远,大概也就半个小时左右就能到区里,但是房屋的补偿却每平方米只有一千多元,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对自己进行补偿,那以后的生活肯定会苦不堪言,所以,其便拒绝了相关部门要求自己搬迁的要求,没有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张某本以为,其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做法,会让征收方提高补偿标准,可是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却不吃这一套,而是在半个多月以后,在未针对张某作出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征收方直接强制拆除了张某的房屋,房屋内的所有家具、电器等物品也在强拆过程中被毁损。
对于征收方的这种野蛮暴力行为,张某非常的崩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从原则上来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应当要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可以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征收方则可以在法律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后,征收方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所以,征收方在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件,未保障被征收人救济权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张某的房屋在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后,在邻居的提醒下,其马上针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警。但是,报警之后,当地警察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警。
事实上,实践过程中,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打110报警,警察以这是行政行为,或是以其他理由拒绝出警的情况非常的多。因此,这就导致许多被征收人日后认为他们同穿一条裤子的想法愈发厉害,不再相信警察的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三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对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职责分工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管理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指定实施单位承担。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照县政府规定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全县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征收
(一)土地征收范围
1.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所有征地地块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需纳入已批准控规范围,被征地村同意土地征收,且满足公益性用地配比要求。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需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意见。省政府委托台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对符合本办法土地征收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单独选址项目需在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通过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及地上房屋等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需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开展现状调查
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农村村民住宅应充分应用已有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地上房屋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预公告期满后,县人民政府将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成果(附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拆迁安置方案);
3.申请听证情形;
4.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
5.异议反馈渠道;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期满后,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七)组织听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应结合听证结果决定是否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办理登记
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九)签订协议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应当依法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比例为100%;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90%。
(十)落实有关费用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十一)征地报批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申报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地申报材料经审核,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十二)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三)作出履行协议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
征地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且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或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以及土地征收申请批准结果,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评估
(一)确定评估机构
房屋经调查登记后,被征收人应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协商结果书面意见。协商结果书面意见应当征得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同意。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对评估机构实行项目竞价入围制度。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房屋征收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2.房屋征收评估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3.评估机构应当按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受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台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搬迁
(一)权属确认
1.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设有抵押权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暂时未达成协议并未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就被补偿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上述被补偿房屋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2.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被征收人在补偿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房屋,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房屋的,征地范围内其原有宅基地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重置成本价评估补偿,但不予安置。
5.产权属于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予以补偿。
6.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归侨侨眷房屋、涉外等房屋的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迁建安置、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房票四种安置方式之一,其中城中村改造区块不安排迁建安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3.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按照重置成本价评估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仅征收公共分摊门头、走廊等附属建筑部分的,不予产权调换,只实行货币补偿。
(三)补偿内容
房屋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造成临时安置、搬迁的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他需要补偿事项。
(四)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1.选择迁建安置的,根据村庄规划符合建房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实施迁建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鼓励以存量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进行调换,充分盘活利用本村村民“一户多宅”退出的满足建筑安全的合法房屋,在征求被征收人同意后,满足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的人口、面积要求的予以调换。
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参照《三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具体按照各区块实施方案执行。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农户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分不支付房款,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低收入农户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规定确定。
4.选择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宅基地交付后18个月。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是征地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为36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
5.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住宅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计算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区块的实际情况每2年公布一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6.在特殊情况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7.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24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8.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方式。一次性补偿的搬迁费包括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搬迁至周转用房或者自行安排的过渡用房、从周转用房或者自行安排的过渡用房搬迁至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或者其他房屋的搬迁费。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物价水平规定,每2年公布一次。
(五)非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1.企业的厂房、仓库、办公等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结合企业产业实际情况异地安排。
征收学校、卫生、交通、水利、电力等社会公益事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确需迁建的,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
2.搬迁与临时安置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损失费用。一次性补偿的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补偿。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计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台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五、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比例给予货币奖励:
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仅指房屋建筑和土地相结合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评估费等)的125%给予补偿。
商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仅指房屋建筑和土地相结合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评估费等)的110%给予补偿。
企业的厂房、仓库、办公等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仅指房屋建筑和土地相结合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评估费等)的115%给予补偿。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按照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²的奖励。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在安置指标内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5%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超指标安置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25%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金额的10%。
(四)被征收房屋的奖励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有下列任意一种行为的,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奖励:
1.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的;
3.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强制征收的;
4.其他应取消奖励的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批准征地的批文及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相关公证备案手续等材料。
(三)本办法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2017年7月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三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政办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三门县人民政府网站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来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详见附件1)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参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负责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发布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需于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3.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4.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5.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6.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7.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8.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实施,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3名以上被征收土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公告张贴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并需在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九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将征地前期资料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工作,并由县人民政府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第十二条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的(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第十五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水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用于养殖水产的山塘水库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邻近旱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经批准种植的农产品、中草药或属名优特产品,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能认定拥有一处宅基地。
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补办建房手续及补交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一)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二)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三)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占用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占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且未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超出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附件6、附件7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成果。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装修(饰),以不超过最高补偿标准的价格包干补偿。具体按照附件8执行。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附件9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家补助费、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补偿两次。每次补偿为:面积≤100㎡ 的,按700元计算;面积>100㎡ 的,按7元/㎡ 计算。
(二)过渡费
过渡补助期限不超过24个月。过渡费按月补偿为:面积≤100㎡ 的,按500元/月计算;面积>100㎡ 的,按5元/㎡ /月计算。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附件10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水渠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前款规定的生产生活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重建,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长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三条 征收学校、卫生院、村(居)民委员会、敬老院等公益性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不予安置。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第二十五条 征收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房屋征收安置补助
1.宗地证内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每宗地60平方米的基数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购房安置补助34万元。
2.宗地证内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按每宗地120平方米的基数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购房安置补助68万元。具体安置补助方式为:①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60平方米、低于120平方米的,低于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核减安置补助;②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120平方米、低于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2倍进行补助;③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低于210平方米且享受2户以上(含2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助;④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2倍进行补助;⑤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210平方米且享受2户以上(含2户)安置的,超出120平方米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50%进行补助。
3.若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且住有两户以上(含两户)的常住达到已婚年龄独立户口的(符合一户一宅),在一户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户,另增加安置补助30万元。
4. 被征收户在同一征收区域若有两宗或两宗地以上的,以合并方式计算面积,按一宗地进行安置补助。
(二)安置购房补助
1.符合安置条件并在征收协议签订一年之内购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规划规范标准房屋的成员,一次性按3万元/人发放安置购房补助。
2.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卫健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农村独生子女户,额外可享受1人份额的安置购房补助。
(三)安置购房装修(饰)、物业管理补助
购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规划规范标准的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一年之内),根据购房面积结合人口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和物业管理补助。人均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含30平方米),按850元/㎡ 一次性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及85元/㎡ 的物业管理补助;人均面积大于3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的(含50平方米),按950元/㎡ 一次性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及95元/㎡ 的物业管理补助;人均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1000元/㎡ 一次性领取基本装修(饰)补助及100元/㎡ 的物业管理补助。
第二十六条 已安置人口一律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土地征收奖励、房屋征收奖励、坟墓搬迁奖励,按下列标准予以执行:
(一)土地征收奖励
土地征收奖励按照附件11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征收奖励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后,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时间主动腾地的房屋被征收人,经征收实施机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4人以内(含4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二个月内,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4人以内(含4人)一次性给予8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4人以内(含4人)一次性给予6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超过4人以上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每超过1人增加提前搬迁奖励0.5万元。
(三)城镇居民房屋征收奖励
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房屋征收奖励按照附件12执行。
(四)坟墓搬迁奖励
坟墓搬迁奖励按照附件10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规定期限支付补偿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3日颁布施行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被征收人使用国有出让土地新建房屋经批准进入房地产交易的,必须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按批准转让时土地评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交易税费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奖励总额(即本办法确定的总额)不变。如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调整,造成补偿总额变化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新文件调整,奖励标准按实际增减。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搬家补助费、过渡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靖州县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
2.靖州县征地补偿标准
3.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
4.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5.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6.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7.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8.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9.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0.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补偿(奖励)标准
11.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土地奖励标准
12.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一般情况下,认定房屋是否是违法或是合法必须要走以下三步,如果没有以下三步,那么,即使房屋是真的违法建筑,他们的认定程序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同样可以针对他们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立案调查取证
1、必须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上门调查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建筑的调查可不是口头上说一说就能认定的事,必须要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上门调查。也就是说,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是发现有违法事实存在的时候,应当要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然后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地调查取证,如果是2人以下,那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执法人员必须要出示证件
另外,该《行政处罚法》中还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简单地来说就是,执法部门组织的执法人员在上门调查取证明一定要出示相关的证件,即工作证,实践中,如果执法人员未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被征收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倘若他们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出示,那么,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议马上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并非是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
3、对调查现场进行录音录像
相关部门在调查阶段,需要记录下违法建筑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明或是其他相关的手续,并要制作询问笔录,让被征收人在上面签字确认,另外还要对调查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并没有就询问笔录与被征收人确认,甚至就拍了两拍房屋的照片,啥也没有询问就走了,那这个调查过程肯定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马上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也就是说,在实地调查过后,如果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还需要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如果当事人对此提出了陈述和申辩,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拒绝,倘若该事实和理由意见成立,则需要依法采纳。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听证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便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时,被征收人便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以及现场照片、录像等。
三、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
在入户调查取证之后,如果房屋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也不存在其他的客观事实问题,确实属于违法建筑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则需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要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所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我们第一时间要马上查看这份文件中的内容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或是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就作出该文件,那肯定是不合法的,当然了,实践中,还会存在不对当事人作出这一份文件的情况,只是口头上告知当事人,那该行政行为铁定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确认他们的行政行为违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
●2021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
●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低不,为什么你的拆迁补偿费那么低: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房屋拆迁什么情况不补偿低,为什么你的拆迁补偿费那么低: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农村土地征收,你的补偿款到哪儿去了?,农村土地被征收赔偿: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苑南村拆迁,@常州网友:关于老旧小区改造,你的问题官方回复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低,为什么你的拆迁补偿费那么低: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无证房=违建?揭秘拆迁迷雾,捍卫你的合法权益!,2008年前无证房是违建吗: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同样楼房拆迁补偿不一样,同样是土地,为什么你的补偿比我高:今日楼房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常州网友:关于老旧小区改造,你的问题官方回复了,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投诉的问题: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李义新拆迁补偿标准,律师不接你的案子,主要原因可能在这儿: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格式,房屋征收补偿决定VS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谁影响了你的补偿费: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征地拆迁中,哪些法律能保证你的补偿权益,征地拆迁中,行使哪些法律权利,能保证你的补偿权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房子被违法强拆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如果你的房子被强拆,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房子被违法强拆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如果你的房子被强拆,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什么情况下才能强拆?什么情况下你的房屋会被强拆: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你的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了吗?,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如果小崔骚扰你的家人,一定要说这几句话!,催收打电话骚扰家人触犯了哪条法律法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产权到期房子还是你的吗,房子产权到期了会怎么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土地征收,你的补偿款到哪儿去了?,农村土地被征收赔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常州网友:关于老旧小区改造,你的问题官方回复了,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投诉的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一期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来啦!看看是你的村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