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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谈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呢?,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谈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呢?,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4-12-22 10:46  发布:2024-10-15 11:1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谈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呢?,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认为房屋补偿过低,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上一级部门反映,要求听证,或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

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谈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呢?,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一、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谈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呢?,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认为房屋补偿过低,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上一级部门反映,要求听证,或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总之,千万不要坐以待毙,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村委会收回土地时,应不应该给村民补偿?

  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换句话说就是,村委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其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

  但村委会在绝大多数农村老百姓眼里,却成了拥有很高权力的一个部门,之所以在老百姓眼中有着很高的位置,是因为村民要经常与村委会打交道,比如领取各项补贴费用需要去村委会,办理养老保障、医保等要先去村委会,开各种证明也需要去村委会等。总之,老百姓有问题找的第一个部门就是村委会。

  但事实上,村委会的权力也仅限于解决村内的各项事务、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或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等,其既没有权力为村民做任何决定,也没有权力组织土地征收或是将土地擅自流转给别人,甚至是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权等。

  不过,这也并不是说村委会不管什么时候都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了,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话,村委会则是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村民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比如本来村民申请的土地是用来建住宅的,结果村民在土地上建起了养殖场、工厂,甚至挖塘养鱼等等,对于这种情况,那么村委会就有可能会收回土地,同时因撤销或是迁移等原因不再继续用地的,同样也会被收回。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因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是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话,村委会也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不过,因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是因公益事业需要占用土地的,需要给予村民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村委会因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是因其他公益事项建设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没有给予村民补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这里需要额外地提醒大家,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比如没有先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没有获得批准,便直接在地上进行建设,那么土地不仅会被收回,就连房屋也有可能保不住,所以,大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那么,如果村委会因公共设施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给予村民补偿,老百姓应当怎么办呢?

  实践中,倘若村委会以在村内建设公共设施是为村民等为由,对村民不予补偿,那么村民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打12345反映,反映后,如果相关部门未作出任何的处理,仍然没有拿到补偿,那么村民便可以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老百姓的是,当村委会因各种原因收回土地或是占用土地时,应当要给予村民补偿,如果找借口不予补偿,那么村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补偿不合理,未签订补偿协议,还可以这样解决问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做了较大地修改,而去年9月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又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就土地征收、“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不过,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过程中,因牵涉到被拆迁人及拆迁人双方的利益,所以在具体征收时,难免会出现拆迁补偿矛盾纠纷。那么,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迟迟未达成协议时,应该要如何救济呢?

  从实践中过程中来看,尤其是在新土管法施行之前,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一旦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达成协议的话,征收方做法往往就是在未对被征收人作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强制让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这一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也直接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在双方就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时,征收方首先需要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征地补偿决定,交出土地,且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实事实上,如果只是单纯地征地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话,可以就补偿事宜先行进行协调,而且旧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就有此项规定。那么如何就补偿争议进行协调呢?

  近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就专门发布了《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该办法就补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协议之后如何救济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可以提出对被补偿人的具体补偿方案....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具体补偿方案送达被补偿人,并应当要求被补偿人在答复期限内对是否接受具体补偿方案给予答复。答复期限不得少于10日。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答复期限内召开协调会,召集区征地事务机构、被补偿人进行协调。协调过程中,被补偿人对具体补偿方案所提异议成立的,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协调情况调整具体补偿方案后送达被补偿人。被补偿人仍不签订补偿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再次协调。

  《办法》第八条规定,答复期限届满,经区人民政府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或者被补偿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协调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补偿人。

  另外,《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被补偿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且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时,相关部门应当要在10日内召开协调会,对于协调成功的就不用再多说了,签订补偿协议,对于没有协调成功的,相关部门需要再次协调,如果仍然没有协调成功或是被征收人两次不出席协调会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决定,若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此时当事人就需要注意了,若不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那么一旦期限届满,那么相关部门强制执行,到时房子或是其他地上附着物就真的保不住了。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个《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上海房屋征地补偿,并非适用于每一个地方,不过也具有借鉴性。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对于可以协调解决的一些事情,老百姓要积极地参与到相关部门主持的协调当中去,千万不要抗拒,事实上协调要比打官司要好得多,如果可以协调成功,那么不仅可以节省成本,也可以在短时内就拿到合理的补偿。

四、外嫁女有没有拆迁补偿?最高院:外嫁女享有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外嫁女有没有补偿、应不应该给予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而且实践中,也常有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认为已经嫁出去的女性不应该得到相关的征地补偿,且其也不属于补偿对象。那么,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对吗?在征地拆迁中,应不应该要对外嫁女进行安置呢?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外嫁女是否有拆迁补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判例就对该问题作出判决。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上述判例也就是说,应不应该给予外嫁女相应的拆迁补偿,要看“外嫁女”的户口是否还在娘家这边或是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外嫁女是否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这边生活、外嫁女是否仍然只靠着娘家那块的土地生活等。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故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

  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予考虑的因素。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总之,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不能因是外嫁女就减损,应当要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实践征收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有着重男轻女的思想,很多村委会都会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既然都已经嫁出去了,那自然就没有权利拿到相关的补偿了,也不应该对其进行安置,但这种做法其实是不正确的。我国一直都提倡男女平等,而且这在《土地承包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侵害农村妇女的经营权。

  另外,北京圣运律师还需要提醒大家一点,对于再外嫁女,如果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分配资格。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村委会以嫁出去为由不予补偿或是补偿少、不予安置的话,那么当事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谈在谈拆迁补偿时要注意以下这几点

  补偿不合理在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谈判期间,尽量要让对方多说,自己少说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经常有的被征收人在谈判过程中会打断征收方的谈话,这种做法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要不得的,说多了难免会出错,也难免会露出马脚,让征收方抓住自己的把柄。所以,岂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时,一定要耐心的听征收方讲,万不可还没沟通两句,就情绪激动地接过话茬,自己顺着往下说。

  另外,在谈判期间,如果有必要,可以将整个谈判过程录下来,这样我们也好分析他们内心活动到底是怎样的。

  2、尽量不要把自己的底价报给对方

  还有就是,在谈判补偿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会悄无声息的从各个方面了解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的口风,看看被征收人具体是想多少补偿。对此,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觉得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对自己心中的价格一定要守口如瓶,不要见人就说自己想要多少多少补偿,因为被征收人肯定也不知道,其身边到底有没有征收方的人(眼线)。

  再者就是,如果征收方在谈判过程中,直接就此问题问你,打探你心里的价格,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上来就说多少多少万,或是几百万的,最好将此问题踢给征收方,比如可以反问征收方“补偿标准可以提高到多少”等等,总之就是不要报出自己心中的价位就好,因为一旦回答了,那么这肯定就会致自己于被动的地位上,如果你说得高,那征收方可能就会认为你狮子大开口,但如果你说得少了,那征收方可能就会将计就计,直接按照你说出的这个价格给予你最终的补偿。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一定要少说多听,倘若征收方问你“想要多少补偿”时,最好是将此问题踢给对方,自己可以选择拒绝回答此类问题。

  3、不要轻易地相信征收方谈判期间口头答应的事项

  最后就是在谈判过程中,由于有的征收项目比较着急,征收项目需要按照计划完成,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可能就会以甜言蜜语、软硬结合的方式,试图让被征收人先搬迁。比如说,在拆迁谈判前期没有谈出结果的情况下,有的征收方可能见征收方拒不退让,就会先口头答应被征收人提出来的各种条件和要求,如你只要在三天内完成搬迁,肯定会按照你说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者说是,让你优先选择安置房的位置、朝向,给予你比较高的拆迁奖励费等等。

  针对这样的情况,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说的是,拆迁补偿关系着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在谈判刚开始,到进行了一段时间后,仍然就补偿没有谈成,后面征收方突然就转变画风,答应你所有的要求或是条件,那么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这很有可能就是他们的套路,而且这样的情况在征地拆迁中比比皆是。

  一旦你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了,比如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完成了搬迁,那事后八成他们会将自己答应的事忘在脑后。这样一来,不仅房屋被白白拆除,而且补偿也没有拿到一分。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中,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征收方的行为提高警惕,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征收方答应的事项没有全部落实在书面协议上时,千万不要搬迁,搬迁只能是在合法程序,补偿合理,且已经拿到补偿的情况下去落实的事。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在最后想要告诉大家,拆迁补偿不合理是时有发生的事,但在遇到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当然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以打促谈的方式,争取合理的补偿,全程有专业律师指导,相信会出现一个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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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谈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呢?,,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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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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