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9 07:50 发布:2024-10-15 11:5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历经2年多时间,湖南衡阳男子周浩民在违法拆迁现场驾车撞人案有了终审判决。
1月27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周浩民的辩护律师魏汝久处获悉,近期,他们收到衡阳市中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经衡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周浩民上诉,维持湖南省祁东县法院对上诉人周浩民的定罪部分判决,撤销量刑部分判决;对上诉人周浩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12月25日,衡阳市中院判决周浩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予刑事处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男子违法拆迁现场救母驾车撞人获刑3年案二审:案发的持续性成为争议焦点》等报道显示,在没有公告、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2019年10月12日,湖南祁东人周浩民、周杰金兄弟与母亲龙冬秀阻止拆迁队员施工,周杰金先后两次报警,然而在现场多名警察的目击下,龙冬秀和周杰金仍然遭到对方殴打,情急之下,周浩民驾驶小汽车冲入现场撞伤2人。
事后,周家人通过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此次拆迁违法、强制腾地违法;龙冬秀被打断3根肋骨,拆迁者肖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祁东县法院则以周浩民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获刑3年,周浩民不服上诉。
▲2019年10月12日上午,周杰金在阻止拆迁队员施工过程中被打倒在地。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1年3月31日,上诉人周浩民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在祁东县看守所二审开庭。
衡阳市中院在判决书中写道,经查,祁东县永昌街道是依法征收包括周浩民家数分自留地在内的村民土地,湖南润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周浩民及其母亲等人因对自家土地被征收补偿不满,擅自在被征收土地上搭建棚屋以阻碍施工,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时进行阻拦并引发冲突,周浩民在冲突中驾车故意朝人群撞击致多人受伤,其行为已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惩治;周浩民的母亲因在冲突中动手殴打施工方人员,遭还击倒地昏迷,周浩民因此驾车朝人群撞击致现场多名无辜人员受伤,显然是报复行凶而非正当防卫。故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衡阳市中院认为,鉴于相关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不规范的行为,周浩民的母亲遭殴打致轻伤并当场昏迷,周浩民驾车撞击人群确系事出有因且只造成轻微伤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周浩民依法可予免于刑事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但量刑不当。经衡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周浩民的定罪部分判决,撤销量刑部分判决;二、上诉人周浩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二审宣判前的2021年9月18日,被关押近两年的周浩民取保回到家中。
“收到判决书,我有罪免予刑事处罚,两年白关了,我不服。”1月27日下午,周浩民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将进行申诉。
来源:上游新闻
人民法院案例库24:基本农田建设鸡舍被强拆后的赔偿
基本案情
石某、宋某系夫妻关系,均系某街道某村村民。二人在本村建有养殖场一处,其建设的鸡舍坐落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2021年5月17日某区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给被告下达环督(章)转[2021]0517-13-2号转办单,要求某街道办事处对包括石某、宋某二人在内的养殖场进行整改。2021年8月21日,某区农业农村局向被告下达《督办函》,要求某街道办事处对包括石某、宋某在内的养殖场尽快整改完毕。2021年8月27日,石某、宋某收到某街道办事处给付的鸡苗款5万元,并书具收条。当日,某街道办事处对石某、宋某的养殖场强制拆除,后石某、宋某诉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经一审、二审审理,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石某、宋某位于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养鸡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石某、宋某委托某评估公司对上述养鸡设施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59512元,支付评估费10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石某、宋某诉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其行政侵权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369512元。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鲁0114行赔初26号行政判决: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石某、宋某违法拆除其鸡舍造成的损失3万元;二、驳回原告石某、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石某、宋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鲁01行赔终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养鸡设施的性质认定及赔偿数额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被违法行为侵害的权益属于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规定:“一、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石某、宋某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案涉养殖场的事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虽然案涉养殖场系基于环保督察整改予以强制拆除,且该强制拆除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程序违法,但根据石某、宋某诉求其要求赔偿的系案涉养殖场地上附着物损失,即在基本农田上建设的鸡舍及养殖附属设施的损失,而根据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基本农田的使用用途,石某、宋某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养鸡设施未经合法的审批手续,故相关养鸡设施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山东某评估公司是按照合法建筑对建筑材料、建设成本等损失进行的鉴定,石某、宋某要求按照该鉴定报告确定的损失价值赔偿其养殖场相关设施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违法建筑本身是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结果,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应纳入赔偿范围。但违法建筑并不能排除建筑材料的合法性,即违法建筑的违法状态并不妨碍相对人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违法拆除行为剥夺了相对人对建筑材料的自行救济权,应给予适当赔偿,限定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即相对人通过自行拆除可以减少的损失。故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时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强拆时对可利用建筑材料尽到了注意、保管和移交义务,应当酌情对可利用建筑材料进行赔偿,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调查和相关证据酌情确定赔偿石某、宋某经济损失3 万元。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赔偿限于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本案中,石某、宋某在涉案地块上建造的鸡舍因没有办理批准建设及用地手续,不属于合法的财产利益,但建造鸡舍的建筑材料系其合法取得,合理拆除后的残值部分应属石某、宋某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某街道办事处应对残值部分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确实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裁判时,应结合案件调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酌定行政机关赔偿相对人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承包土地的村民对在其承包的基本农田内建设的养鸡设施不具有合法利益,被强制拆除后亦不应按照合法利益进行赔偿。因该案中某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强拆时对可利用建筑材料尽到了注意、保管和移交义务,故法院判决对可利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赔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第35条、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4行赔初26号行政判决(2022年11月18日);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行赔终2号行政判决(2023年3月31日)来源:鲁法行谈
在征地拆迁中,广大被征收人会看到或是收到相关部门做出的一些文件,这些文件中,有的会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则不会。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活动时,一定要对被征收人作出的相关文件引起重视。不过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却对此并不在意,认为该文件没有什么作用,这只是征收方履行法定程序中的一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有这样的想法,这种想法其实是对被征收人不利的。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哪些文件对被征收人来说较为重要呢?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也是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的最主要的一份文件。一般情况下,做出这一份文件之后,那说明征收方已经可以正式启动具体的征收工作了。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需要履行征收前置程序,包括,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等等。
实践中,倘若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就马上作出了征收决定,并没有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也没有拟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等,那么,该征收程序肯定是不合法的。只要征收程序不合法,那么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肯定也是有待商榷的。
所以,就被征收人而言,房屋征收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非常重要的文件,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一定要相关部门有没有作出这一份文件,如果没有,就实际占用土地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是一份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有一定影响的文件。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从而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作出这样一份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进行施压,要求被征收人尽快搬迁。
作出补偿决定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一旦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决定引不起重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份文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的话,那么征收方很有可能会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此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对征收方下发的补偿决定一定要重视起来,一旦收到它,马上就要提高警惕,因为实践中很多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决定以后,可能都等不到法定期限届满就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所以,被征收人只要见到它,就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阻止征收方想要拆除我们房屋的冲动。
三、房屋评估报告
另外,房屋评估报告也是对被征收人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最终是多少,则是由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的。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评估阶段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并且对评估细节也要引起重视,对于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更要认真对待。一旦发现评估报告不合理,评估报告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送达等,那么,我们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都应当要尽快地采取法律措施,万不可一味地拖延,否则就有可能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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