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3:33 发布:2024-10-15 12: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签约期限内就补偿事宜没有协商成功且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需要依照补偿安置方案针对被征收人先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倘若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没有搬迁或是签订协议,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可以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允许,即拿到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然而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征收方在作出送达补偿决定之后,在救济期限还没有届满的情况下,便直接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征收决定程序都没有履行,便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径行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
针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等拿到强拆违法判决书后,则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或是赔偿标准不合理,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土地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也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农民老百姓失去了最基础的生活来源。所以,近几年,国家是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即便确实是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那拟用地相关部门也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能直接占用土地,法律之所这么规定,也是有意敦促相关部门能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实践过程中,个别征收方却为了能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在确定了用地范围之后,便直接在上面就开工建设了,这种占地方式显然过于“简单粗暴”,显然已经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侵害。
【基本案情】
何某某是浙江省某市某村村民,其在所在村庄内拥有承包地。后来当地规划修建一条道路,但是该道路可能要经过何某某家的承包地。也就是说,何某某家的承包地也应该因当地规划要被征收。从得知要被征收开始,本就不愿意被征收的何某某,在听到补偿标准后,更不愿意将土地交给征收方了,因为在相关的文件中规定,每亩土地才补偿被征地农民两万元左右,加上地上青苗、果树等,也才两万五左右,这明显非常的不合理。
但其也明白,修建道路属公共利益,是国家建设需要,其反抗也没有用,因此,何某某便想着,先与用地单位能就补偿好好沟通一下,可谁也没有想到,不仅双方沟通没有结果,其更是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2018年,道路建设已经修建到了何某某家的承包地周边,本着着,只要自己不签订协议,然后本着真诚的态度,希望就补偿事宜再次与相关部门进行,但让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几天后,相关部门竟然直接跳过了与自己协商补偿的这个阶段,直接在何某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占用了何某某家的承包地,不仅破坏了土地性质,而且还强行铲除了青苗、果树等其他农作物,这给何某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相关部门的嚣张跋扈,以及违法违规征地的行为,何某某是怎么也没有想到的,但是其保持了一定的冷静与理性,没有与他们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采取暴力等违法行为与他们对抗,而是决定马上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采用法律措施来维护权益,那必须就要聘请专业律师。于是其与家人商量后,决定找北京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经过网上的一番查找,何某某联系到了北京北京圣运律所的律师,在经过与北京圣运律师的一番沟通后,明白了此次征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但为了能更详细地了解到具体情况以及听听北京圣运律师的意见,其便不远万里来了北京,就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再次与北京圣运律师当面进行了沟通。
经过几番深谈,何某某对北京圣运律师提出的意见给予了高度认可,与此同时,也对北京圣运律师的出色的办案水平给出了高度的赞扬。随后,经过深思熟虑,何某某便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帮其维权,并签订了维权代理合同。
【复议过程】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该案件后,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何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重新对案件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重新制定出了一套维权方案,按照该方案,北京圣运律师就违法占用土地一事,先指导何某某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县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书,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信息。
通过所获得的材料得知,该道路建设项目仅涉及征收公路用地与村庄,并不涉及何某某与其他村民的耕地。一直以来,何某某始终都认为自己家的耕地是在征收范围内的,而且相关部门也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家承包地确实被征收了,但让其为之惊的是,相关文件材料中显示,自家土地竟然是不在征收范围内的,但相关部门却很自然的就占用了,这种“霸道”行为无论如何都说不去。
针对这种情况,何某某与北京圣运律师沟通后,北京圣运律师告诉何某某可以先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处。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指导下,何某某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书》,希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就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但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何某某邮寄的申请书后,竟然对何某某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事情以信访事项进行了处理,而且在该答复中称,该未批先占的地块已经报批农转用地审批手续了。最主要的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并没有提供已责令停工的书面文件。
针对该部门的行为,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何某某申请查处违法占地事项以信访事项处理明显不当,很明显是侵害了何某某的相关权益,而且,其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不了其已经履行了违法占地行为调查程序。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何某某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对何某某的申请进行调查,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何某某。
【复议结果】
最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何某某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的60日内对何某某请求查处违法征地行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一、拒绝签订
在遇到相关部门让你签订什么都没有的空白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拒绝,以免让自己陷入他们布置好的陷阱里。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一旦签订空白的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很有可能就会拒绝履行自己所承诺的所有事项,既没有高额的奖励费,也没有按约定交付安置房,甚至还有可能会反口咬定是被征收人自己愿意签订的,将这一切全部怪罪在被征收人头上来,那这真的就会让被征收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收集证据
当你所看见的协议是空白的时候,当相关部门迫不及待地让你签上自己名字的协议是空白的时候,被征收人应该要明白,此协议签订不得,只有拒绝签订这样的协议,那才有可能在以后的维权过程中获得合理的补偿。不过,在拒绝签订空白的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中包括相关部门下发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如果有双方协商补偿时的录音,那更有利于被征收人日后维权。
倘若相关部门非要强迫你签订空白协议,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从相关部门口头答应你所提出来的条件开始,到双方签订空白协议整个过程,记得要全部录下来,以免日后相关部门不承认,不实现自己所承诺的事项。
三、马上咨询律师
空白协议在征地拆迁中并不陌生,签订空白协议的人也不少,但是因签订空白协议而迟迟没有拿到补偿、没有拿到安置房的人也是大有人在,所以,在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空白协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先咨询专业律师,最好不要马上动笔签上自己的大名,一旦签订,那对被征收人会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弄清楚具体的情况,看看里面是不是存在猫腻,如果没有猫腻,那么则可以放心的签,倘若经过律师分析,可能存在猫腻,为了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应马马虎虎地就签。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所有的补偿事宜均需要落实在书面协议上才对被征收人有利,凡是没有内容的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协议,对被征收人来说均有很大的风险,一旦被征收人签订,那被征收人拿到合理补偿的机会就会大大降低。所以,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避免掉入征收方布置好的陷阱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第16届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0日
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权利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项目,国家和省对征地补偿安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补偿搬迁安置,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城乡建设、房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主体,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机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城乡建设、房产、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定期研究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章 征地的一般程序
第五条 征地的批准前程序: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二)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到现场确认的,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村民小组负责人等现场确认。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时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五)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七)申请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征地批准后实施: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交付被征收的土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土地。
第七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涉及征地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分立户,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刑满释放等情况入户或者恢复户口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办理房屋过户。
(六)办理土地流转。
(七)变更土地用途、房屋用途。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对象,一般应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的土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申请征收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按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支付补偿费用和进行安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审计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每年对当年度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 征收房屋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机构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协议应明确安置房的面积、户型、价款、交房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下简称“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淮河以北地区,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淮河以南地区,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十五条 “一户一宅”,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单独户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宅基地以登记发证和合法批准为认定的主要依据。
被征收人家庭需分户的,由征地补偿安置机构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认定,并在乡(镇)、村指定地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的,不予认定分户。分户后住宅补偿货币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货币补偿:
(一)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已登记发证的住宅,其货币补偿标准为:
1.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按批准建筑面积予以100%补偿。
2.已登记发证的住宅,按证载面积予以100%补偿。
(二)未登记发证,在2004年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在册,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的建筑物,按登记在册建筑物面积予以100%补偿;登记在册但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外建设的建筑物,按本市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三)2004年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后,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未登记发证住宅货币补偿标准:
1.符合“一户一宅”且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面积,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2.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外建设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由被征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机构复核后在乡(镇)、村(社居委)指定地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存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与第三项规定情形并存的,在计算补偿面积时扣除第一项、第二项应补偿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计算补偿面积。
各类情况补偿建筑面积不叠加,不重复计算。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实施土地征收时淮南市执行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同类房屋结构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建设或购买房屋,已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未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拥有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房屋的,所继承房屋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前,在合法拥有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予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工业、商业、仓储、办公等用途的房屋,依法办理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合法的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应当向被征收单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0元;工业、仓储、办公用房等每月每平方米20元,均按6个月计算。生产设备搬迁的,给予一定的设备搬迁费,由征地补偿安置机构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地补偿安置机构与被征收人共同组织搬迁,费用由征地补偿安置机构依法依规支付。
未经批准建设用于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房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后作出处理。
对已依法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待省、市相关具体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应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的。
(三)非法买卖土地建设的住宅、违章及违法建筑、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等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建设的农村住宅一律不予补偿。
(四)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
(一)公安机关登记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人口。
(二)在征地预公告后因婚姻、出生、军人退役、刑满释放迁入的人员。
(三)原为常住人口的现役士兵。
(四)国家政策性移民迁入的常住农业人口。
(五)征地时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历次征地中应安置而未安置的人员。
(六)原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人员(含户口已注销的服刑人员)。
(七)虽户口迁出但仍在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含技工院校学生)。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为安置人员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
(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迁入或者入户的人员。
(三)夫妻双方已享受一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政策的人员。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经迁出的人员。
(五)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没有合法的宅基地及住房,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的权利,不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
(六)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应列为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
对未被列为安置对象有异议的,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调查认定;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按户内符合条件的安置补偿对象,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等面积调换安置住房,互不支付差价。每个安置人口可申请增购15平方米安置房,增购的住宅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购买;超出55平方米部分,按同地段房屋评估价购买。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屋,按本办法第十六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户可增加1人计算安置的住房面积:
(一)被拆迁人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继续生育子女的。
(二)被拆迁人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应当自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6个月内(含36个月)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屋产权调换的,征地补偿安置机构应按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计算,按照每人每月26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住房安置费。只有1人户,按照每月500元支付临时住房安置费,周转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房逾期未交付使用的,临时住房安置费按双倍支付。搬家费每户800元,主动配合拆除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按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拆除费用。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中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办法,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被征地农户主动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县(区)人民政府可给予被征地农户征迁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的。
(四)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有关费用的。
(五)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征地补偿安置人员上岗培训制度。拆迁实施机构应对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组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征地补偿安置事务。
第二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数额和停产停业损失等的,经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监察机关、公证机构监督、公证,通过投票推荐或者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
第二十九条 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淮府〔2013〕39号)同步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的,仍按原方案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再重新处理。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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