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23:26 发布:2024-10-15 12: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村委会、拆迁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谎报房屋面积,土地真实情况,谋取利益,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是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农村。
近日,黄先生在平台上咨询律师说,土地被征收以后,相关部门将征地补偿款发放至村委会账户,再由村委会将补偿款发放至被征地农民手中,可是补偿款发放后,黄先生发现自己的补偿少了许多,随后去找村委会讨要说法,但村委会一直支支吾吾地不正面回答,经过一番询问,得知自己的部分补偿款被村委会以公益事业建设等为由截留了。
那么,村委会或是其他征地拆迁相关人员是否有权截留土地征收补偿款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土地征收补偿款任何人都不能违法侵占、截留。
如果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是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踩着法律的红线,违法侵占、挪用、截留土地征收补偿款,或是其他拆迁补偿利益,那么势必会走上一条无法回头之路。
《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刑法》第271、272条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非法截留、侵占征地拆迁补偿款,不仅会被依法给予处分,还会面临着牢狱之灾。所以,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越是取得成绩,越要保持冷静清醒,把维护老百姓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千万不要被贪欲蒙蔽双眼,不要因一己之利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给社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遇到村委会,征迁相关人员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呢?
实践中,如果老百姓发现有村委会或是征迁相关人员擅自截留、侵占自己的征迁补偿款,那么可以先要求他们予以返还,如果对方以各种理由或借口不给还返征地拆迁补偿款,作为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被他们的蛮横所吓倒,及时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如果相关部门对村民所反映的情况不予处理,甚至是置之不理,那么老百姓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当自己的权益被他人违法侵害时,要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只要我们抓住了他们违法的把柄,那么我们的权益就进一步地得到了保障。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几乎都会存在一些未经登记的房屋,这类房屋不征收的时候没事,一旦遇到征收就会比较的麻烦。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通常情况下,未经登记的房屋会直接被相关部门“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被要求限期拆除,甚至直接强制拆除该房屋等。
但事实上,未经登记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需要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实地调查、认定之后再做决定的。那么,未经登记的房屋一般应当要如何调查、认定呢?
一般而言,需要由相关部门结合未登记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始建年限、面积等)以及当地相关的政策规定来进行认定的。
我们以瑞安市为例,根据《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登记房屋,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依法分类认定和处理。
(一)1987年1月1日前建成,至今未改扩建的房屋,按实际使用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一般来说,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上述这一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就是什么审批文件也没有,对于这样的房屋,如果是建在1987年之前,那么这类房屋日后要是没有翻建的话,一般情况下则是按照房屋间数、建占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来对当事人进行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至今未改扩建的房屋,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确定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倘若房屋是在1987年至199年之间建成的,有土地使用权证,也补办了相关的审批手续,且之后一直没有翻建、扩建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证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等进行认定。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以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未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以下情况认定处置:
1.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或清理补办)手续的房屋,按规划部门批准(或清理补办)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2.不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或清理补办)手续的房屋,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土地清理补办手续确定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认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其重置成新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70%计算,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
对于1993年11月至2010年10月之间建成的未登记的房屋,如果有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手续以及相关的补办手续的话,倘若能提供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那么一般是需要按照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对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认定。
如果无法提供相关的审批手续,一般就会按照土地使用权或是相关的补办手续上确定的面积进行认定。所以,大家一定要保存好土地使用权证或是相关的补办手续,避免无法认定面积,给自己造成损失。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认定。
对于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需要依法进行认定,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以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就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认定则是不合法的。
(五)原已取得合法产权,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倒塌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置:
1.未建房屋的,按原合法产权的登记面积予以认定,原房屋不予补偿。
2.未经批准擅自改建而未登记的房屋,以原合法产权的登记面积予以认定。房屋给予适当补偿,重置成新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70%计算,以原合法产权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
而对于因自然灾害或是其他原因导致房屋倒塌的,原则上来说是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当然如果没有建房,一般也就没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了。
(六)2010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未登记村集体用房、村内无其他房屋的住房困难户(2010年10月1日前已独立分户,且不存在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房屋情况的)需作补偿安置的房屋,由实施单位提出初步认定处置方案报认定小组,由认定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作出处置意见。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瑞安市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可分为六种,但不管大家遇到的是哪一种,一旦发现相关部门在调查、认定的过程中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利征补公告〔2023〕35号
根据利津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G220东深线东营南王村至滨州界段改建工程用地需要,拟征收北宋镇大牛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北宋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宋镇大牛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G220东深线东营南王村至滨州界段改建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北宋镇大牛村土地,位于北宋镇大牛村北侧,总面积3.1128公顷,其中:农用地2.2302公顷(耕地0.8274公顷、林地0.2374公顷、园地0.2946公顷、其他农用地0.8708公顷)、建设用地0.882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北宋镇大牛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北宋镇人民政府和北宋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征得村民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北宋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利津县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70.0380万元。由北宋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北宋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利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利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裁判要点
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769号《关于马鞍山市2011年第3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范围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04公顷,用于城市建设。2011年12月23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2011年37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内容予以公告,并载明征地方案由花山区人民政府实施。苏月华名下的花山区霍里镇丰收村丰收村民组B11-3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苏月华于2011年9月13日去世,其生前将该房屋处置给四原告所有。原告古宏英系苏月华的女儿,原告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系苏月华的外孙。在实施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马鞍山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马鞍山市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苏月华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原告古宏英的丈夫领取了安置补偿款。2012年年初,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将苏月华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原告沙明保等四人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共计282.7680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沙明保等四人的赔偿请求。沙明保等四人不服,上诉称:1、2012年初,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对案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未征求公众意见,上诉人亦不知以何种标准予以补偿;2、2012年8月1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事前未达成协议,未告知何时拆迁,屋内财产未搬离、未清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3、2012年8月27日,上诉人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的父亲沙开金受胁迫在补偿表上签字,但其父沙开金对房屋并不享有权益且该补偿表系房屋被拆后所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赔偿请求。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未作书面答辩。
审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马行赔初字第00004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沙明保等四人的赔偿请求。宣判后,沙明保等四人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皖行赔终字第00011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行赔初字第00004号行政赔偿判决;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沙明保等四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沙明保等四人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上诉人签字确认,致使上诉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主张的屋内物品5万元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被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对上诉人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上诉人主张实木雕花床价值为5万元,已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其又不能确定该床的材质、形成时间、与普通实木雕花床有何不同等,法院不予支持。但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结合目前普通实木雕花床的市场价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酌定该实木雕花床价值为3万元。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西岭法雨、鲁法行谈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还是很常见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被征收方违法强拆后,一般情况下,征收方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关部门因强拆行为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一切赔偿。
关于违法强拆房屋后的赔偿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也就是说,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判给被征收人的赔偿是不能低于可以通过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不一样的,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会把行政赔偿跟行政补偿搞混,认为它们之间没有区别,但事实上,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行政相对人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弥补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一种给付救济。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
但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利用职权,使用暴力行为强拆老百姓房屋或是强占村民土地的话,那么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赔偿。这个赔偿,我们上面已经说了,不能低于征收补偿利益。
但是实践中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个别的征收方在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后,不仅没有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以补偿的方式来解决了问题,逃避了赔偿责任,而且有的被征收人由于对征地拆迁的不了解,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知识有所欠缺,在房屋被强拆后,想以补偿解决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就会稀里糊涂地答应了征收方提出的条件,拿了极低的补偿,殊不知,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可能已经遭受到了侵害。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就不得不再次提醒大家,行政补偿一般是征收方通过合法程序,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发生的行为。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则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在支付期限内支付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利益。
对于行政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而行政赔偿则是发生在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损害了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之后。房屋被征收方违法强拆后,那么被征收人便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征收方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点来说就是,行政补偿带有补充性,而行政赔偿带有惩罚性。行政补偿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当事人受到的损失,所以其数额不会高于损失,行政赔偿的目的除了补偿当事人受到的损失之外,还有惩罚行为人的作用,所以其数额可能会大于损失。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千万不要轻易地接受征收方想以“补偿”方式解决问题的条件,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被侵害。房屋被强拆后,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防止他们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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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征地补偿被截留怎么办?,,截留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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