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01:12 发布:2024-10-15 12: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来自上海崇明区的李先生近日来我所咨询,说他们家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在被征收。相关部门给他们家作出了一份“关于...户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在该方案中明确载明了对李先生一家的具体补偿安置方式,包括 :拟给付的货币补偿总额以及安置房面积和位置、房号等有关补偿安置的具体信息,方案结尾处还载明如果李先生一家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该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则相关部门将按照该方案来对李先生一户进行补偿。李先生认为该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总额或者安置房总面积都太低了,不能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李先生问相关部门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有没有什么救济的途径?
我所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当地相关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虽名为补偿安置方案,但与法律意义上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是一回事。由于该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系特别针对李先生一家作出的,明确了李先生一家应得的补偿权益,对李先生一家的征收补偿权益产生了实际的影响,李先生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该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严格来讲,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征收方如果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此案征收方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作出此类确定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权益的行政决定。李先生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目前,李先生已经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案件正在办理的过程中。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赣征补安置〔2023〕20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赣拟征告〔2023〕1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青口镇南街社区、申城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青口镇镇集体所有土地0.0528公顷(0.792亩),其中,农用地0.0528公顷(0.792亩),含耕地0.0068公顷(0.102亩)。青口镇南街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5237公顷(22.8555亩),其中,农用地1.5237公顷(22.8555亩),含耕地0.5387公顷(8.0805亩)。青口镇申城社区集体所有土地6.4457公顷(96.6855亩),其中,农用地6.2755公顷(94.1325亩),含耕地4.8747公顷(73.1205亩);建设用地0.1702公顷(2.553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连云港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118号)、《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连政规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anyu.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0月1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0月1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518-86239606;地址:青口镇黄海东路309号;邮编:2221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0月1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口分局(电话:0518-80638970;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02号;邮编:2221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来源:连云港日报
房屋被强拆后,一般只要拿到了强拆违法的判决,被征收人就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了。那么,房屋被强拆后都有哪些赔偿呢?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大概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装修费以及家具等物品的赔偿费。不过自《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后,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不光仅限于上述几项补偿,还有利息及补贴等。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赔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也就是说,在拿到已生效的强拆违法判决之后,被征收人除了可以主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之外,还可以主张奖励费及留守值班人员的工资、水电费、保管费、承包费等其他相应的补贴费用。
当然了,这些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因每一户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所以法律上也没有对此作出统一的标准。但是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却规定了赔偿原则。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则是这样规定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就是,当自己家的合法房屋被相关部门强拆以后,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依法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赔偿原则通常指的是赔偿总额,而法院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就是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不受损,能得到保障。当然了,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征收方能依法行政,尽量减少征地拆迁纠纷。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被强拆后,一定要尽快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如果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或是对赔偿决定不服,那么,马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明显低于《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马上提起上诉,当然了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一般都会就补偿方式、补偿款具体金额、安置房位置、朝向,何时发放补偿款,交付安置房时间等事项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按理说,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实践过程中,却常有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协议后迟迟不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收人,或是给予被征收人极少补偿的情况,对被征收人来说,不论是征收方不按时发放补偿款,或是给予自己极少的补偿款,势必都会威胁到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那么,面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作为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办呢?
补偿款迟迟不发放可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未依照协议里约定的及时履行补偿职责,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法院起诉。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除此以外,《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里面约定的全面履行义务。可若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或是支付补偿款,那征收方就存在违约的嫌疑,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无证房屋不一定是“违建”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相关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就这种情况而言,征收方往往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的规定。
一般所谓的违法建筑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建的房屋,这类房屋通过没有房产证或是未办理规划手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或是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始建年限比较早,那么就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实践中,相关部门一律将这类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为其实是不合法的。所以,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将自己的合法房屋或是这类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先及时地咨询专业,然后让律师帮助自己确认一下房屋是否真正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如果不是,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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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这5种协议可以撤销,你签的协议有这些情况吗?,,协议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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