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22:48 发布:2024-10-15 12: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刘某是四川省成都市人,在该市xx区有一处房屋,有合法的产权证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由于房屋位于一楼。刘某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将房屋的一部分用于经营小吃生意,剩余部分用于和家人居住,
2019年8月,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刘某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街道办责任。
之后,街道办依法委托了相关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刘某收到评估报告后,发现报告上面积和现实不符。街道办依据该评估报告,来和刘某协商,由于补偿款比较低,刘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
直到2020年4月,街道办开始陆续拆除一些已拆迁房屋。在拆除的过程中,刘某的房屋遭受了一些损害。紧接着,街道办向刘某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经鉴定,刘某的房屋属于危旧房,现责令刘某尽快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办将为了公共安全,依法实施强拆。
没过多久,街道办就组织人员,强拆了刘某的房屋。刘某不服,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开庭后,街道办辩称:刘某的房屋属于危房,街道办为了公共利益,对其进行了强拆。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城市危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依据以上法条可知,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职责及采取强制措施权力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并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对城市危险房屋进行处理并进行强制拆除的职责,其对刘某房屋以危房为由,进行强制拆除,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属于违法行为。
三、法院判决
1、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责令街道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刘某作出赔偿决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成都:协商不了,街道办以危房为由强拆房屋法院: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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