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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2-22 17:39  发布:2024-10-15 13: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一、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计划指标单列。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三、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二、北京圣运律师说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应当要注意这些事项

三、拆迁中,这些情况下是可以复议或诉讼的!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生活中,行政诉讼一般被称之为“民告官”,是维护老百姓自身合法权益的“晴雨表”。

  近几年,行政诉讼案件不断的增多,其中涉及较多的就是征地拆迁领域的案件。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民生的大工程,很多征收项目都具有公益性质。这种征收项目如果依法实施征收,那么不仅可以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也可以促进城市进一步的发展。

  但不少人打着公益拆迁的旗号,实施商业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让他们陷入生活的困境。于是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都会咨询律师,委托律师将相关部门人员告上法庭。那么,在征地拆迁中,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呢?

  一、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 补偿协议订立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超出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范围而实施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 违反相关规定,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幌子,实际进行商业拆迁建设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如果征收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从以上规定来看,如果被征收人觉得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评估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或是对评估形式、结果不满意以及评估遗漏附属物和空地及院落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剥夺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与权、建议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 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觉得补偿标准过低,或是不能确保居住条件有改善、除低生活水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根据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没有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或是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 对复议机关所作出的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之后不进行公布、不征求意见(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因此,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的,遇到断水断电等逼迫拆迁行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 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旦遇到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以及违法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都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也要注意维权期限,否则可能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统筹调度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迁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迁工作,委托华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承担房屋征迁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华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拟定、报批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迁工作。

  第四条发改、公安、财政、住建、农水、审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迁

  第五条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迁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依法在征迁范围内公告或公示,实行阳光征迁。

  第六条房屋征迁实施机构应当对被征迁房屋的权属、区域、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迁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向被征迁人公开。

  第七条在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迁实施机构与被征迁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房屋征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八条被征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房屋征迁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租赁、抵押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十条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实地测绘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一级地、二级地和三级地区域(按照《绩溪县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图》确定,见附件5,下同)内的住宅房屋征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城市规划区四级地和五级地区域内的住宅房屋征迁,实行集中安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城市规划区内的非住宅房屋征迁,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绩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4号,以下简称《批复》)为依据,结合被征迁房屋所处的区域、用途、结构、成新、层高、建筑面积、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等因素确定系数,测算房屋补偿金额(各类系数标准见附件1、2、3、4),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住宅房屋

  (1)被征迁房屋各类主体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系数+层高系数)×分类主体建筑面积

  (2)被征迁房屋各类附属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层高系数)×分类附属建筑面积

  (3)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各类建筑(主体和附属)补偿款总和+附属设施及装潢等补偿款+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补偿款(具体以实际测算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

  (1)被征迁房屋各类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层高系数)×分类建筑面积

  (2)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各类建筑补偿款总和+附属设施及装潢等补偿款+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补偿款(具体以实际测算为准)

  第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迁实施机构提供安置房房源(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依据被征迁人原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1。2倍实行产权调换;附属建筑不得纳入产权调换范围,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后剩余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测算补偿款。

  (一)在产权调换中,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在30m²(含30m²)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市场核定价的50%购买;超过30m²的部分,在30m²-60m²(含60m²)之间的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市场核定价的75%购买,60m²以上的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市场核定价购买。

  (二)安置房房号的确定。在规定房源内,按照被征迁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采取"先签先选”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时间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四条对支持配合房屋征迁的,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

  (一)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迁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给予150元/m²的奖励;在规定之日(不含当日)后签订协议的,每延迟一天按10元/m²递减,减完为止。

  (二)被征迁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按照被征迁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给予150元/m²奖励;逾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迁户的涉农工具,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大户(5人以上)800元,中户(3-4人)600元,小户(2人以下)400元,农具由被征迁人自行处理。

  (四)在城市规划区一级地、二级地和三级地区域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迁户,按照2万元/幢和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在城市规划区四级地和五级地区域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可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被征迁人只选择货币补偿的,除货币补偿外,另行给予如下奖励。

  (一)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30%予以奖励。

  (二)被征迁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9个月内,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的,依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商品房协议和纳税证明,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00m²(含100m²)以内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10%予以奖励;

  (2)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00 m²-160m²(含160m²)之间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15%予以奖励;

  (3)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60m²以上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20%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被征迁房屋的附属物及装潢等设施,按照《批复》规定,测算补偿款。

  第十七条被征迁房屋的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照《批复》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按照《关于批准实施绩溪县征地补偿标准分地类指导价的通知》

  (绩政办〔2020〕39号)规定,测算补偿款。

  第四章公示

  第十九条征迁过程中,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应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基本情况公示)。

  (一)被征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

  (二)被征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设年代、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被征迁房屋的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类型和面积;

  (四)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征迁过程中,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应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偿结果公示)。

  (一)被征迁人签订协议时间、腾空房屋交付拆除时间;

  (二)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位置、面积、差价结算结果及支付情况;

  (三)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遗留的项目征迁问题,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可按原征迁安置方案实施征迁,也可按照本办法实施征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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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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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韩凯昭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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