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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的“民告官”真的很难吗?,拆迁民调是什么意思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的“民告官”真的很难吗?,拆迁民调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4-12-27 03:33  发布:2024-10-15 13:5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的“民告官”真的很难吗?,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群众老百姓居多的活动,而且其拆迁过程也非常的长,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补偿落实不到位、补偿不合理、违法征收等情况。在征地拆迁中发生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的“民告官”真的很难吗?,拆迁民调是什么意思

一、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的“民告官”真的很难吗?,拆迁民调是什么意思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群众老百姓居多的活动,而且其拆迁过程也非常的长,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补偿落实不到位、补偿不合理、违法征收等情况。

  在征地拆迁中发生纠纷时,我们被征收人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有的被征收人却认为,“民告官”很难,“民告官”只会让自己损失更大,因为被诉方是有权有势的行政机关,而自己只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在他们面前会非常地渺小,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上,与他们对簿公堂没有太大的意义...

  基于此,很多被征收人在发生拆迁纠纷的时候,往往不会第一时间以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维权时间更长,甚至可能都不会有结果的上访、聚访或是媒体曝光,以暴制暴等方式来维权。

  那么,上访、媒体曝光、以暴制暴真的会有一个好的结果吗?真的会比诉讼的方式更有效吗?事实证明,上访、以暴制暴等方式不仅不会彻底解决掉征地拆迁问题,而且还可能会让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家人都遭受双重打击,并有可能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老百姓之所以热衷于选择上访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抱着零成本解决问题,领导能够为民做主的想法,但其实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征地拆迁的问题可以一律由法院来裁决,如果上级部门的领导能一句话就提高补偿,解决拆迁问题的话,那么,领导家的大门早就被踏没了。

  虽然说上访是被征收人的权利,但其实上访对被征收人来说又是一条不归路,而且如是违规上访的话,还可能会被拘留,所以,北京圣运律师不建议大家上访。

  另外,通过媒体曝光自己所遇到的情况,虽然刚开始的时候,也可能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且也会让拆迁方产生一定的压力,但是这种压力一等到新闻热度的褪去,自然而然地就消失了,拆迁方还是会依旧对被拆迁人进行逼迁,被拆迁人的问题也依旧是没有得到解决。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想要通过媒体曝光来彻底解决征地拆迁问题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建议大家还是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受别人的影响,只要我们有强有力的证据材料在手,那么无论案件多复杂,也都会大幅度地提高打赢官司的几率。

二、北京谈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这个标准,可通过这4种方法落实“户有所居”!

  继中央提出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后,全国各地相继开始探索相关规划具体落地的细节。近日,北京就有了新动作。

  8月11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从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审批程序、清退转让机制、组织保障等多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建设、管理作出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该指导意见中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宅基地标准

  关于宅基地用地标准,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北京结合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以及相关文件,在该指导意见中明确,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也就是说,村民建房所占用的土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所规定的面积。譬如上述内容中北京规定村民建房占地的标准(面积)不能超过167个平方和200个平米,若超出标准,那么可能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确权。

  另外,该指导意见还对新建住宅的标准作出了规定,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落实户有所居

  落实“户有所居”的提法首次被明确在该《指导意见》中,对于这一条,值得广大老百姓关注。不过“户有所居”这一词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就已经出现了,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那么,要如何实现“户有所居”呢?该《指导意见》中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1、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没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2、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乡镇、村,相关区可统一规划,鼓励乡镇、村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各相关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政策,申请集中居住的应当是无宅基地的村民或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村民。

  3、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

  4、对无法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可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问题,并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不过,该《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主要以前三条途径落实“户有所居”。

  对于以上三种简单点来说就是将住房困难的村民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然后通过共有产权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途径实施现户有所居。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宅基地和申请保障性住宅村民只能二选一。另外,对于已经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反之,已经有宅基地的,同样也不能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或是地方在统一规划、审批之后,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实现户有所居。这种方式可以说是双向利好,即缓解了土地资源的紧张,也让无宅基地或是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村民过上了城镇居民的生活。

  再者就是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增加建筑面积缓解住房紧张。但需要注意的是,加建房屋也是需要经过审批、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的,不能随意加盖。

  严禁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和会馆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对农村违法建设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严禁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无论是农村村民建房还是因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的,都应当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以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的变卖宅基地或是出租宅基地,否则可能就会触犯刑法,被追究责任。

三、北京违法拆迁律师谈阻止暴力非法拆迁,导致他人受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顺利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般是建立在补偿公平且合理的基础上,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被征收人都会认为补偿非常地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要想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收,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先对当事人作出补偿决定,然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之后,那么就可以顺利地拿到土地。

  可是,有的征收方却偏偏不这样做,反而是为了省事,为了节省时间直接招集社会闲散人员,或是组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以暴力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面对这种情况,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比较地冲动,不顾及自身安全,上前阻止强拆行为的发生。对于被征收人的这种行为,虽然在情感上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法律上,其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呢?如果被征收人在上前阻止强拆行为发生时,导致他人受重伤的话,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分析一下

  什么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具有防卫意识

  五、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那么,强拆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强拆是可以进行防卫的。

  不过,在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里的强拆,并非指所有的强拆,而是单指违法强拆,强拆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合法强拆,一种则是违法强拆(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强拆行为基本上是违法强拆多一些),比如相关部门在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没有获得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实施的强拆,那么一般是违法强拆,如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了法院的准许,或是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等实施强拆,那么该强拆行为则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强拆,那么我们就不能进行防卫了。

  阻止暴力强拆房屋,导致他人受重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这首先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分析,我们结合一个案例来说一下

  耿先生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因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遭到了强拆,但在强拆过程中,强拆人员对耿先生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先生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某等人捅伤。随后,卓某某等人将耿先生按倒在地,并将其架出院子,耿先生家人也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至村外扔在路边。

  2018年11月,公安局以耿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逮捕。提请逮捕时认为,耿先生的行为虽然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但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卓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先生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先生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一般而言,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就本案而言,阻止暴力非法强拆房屋,实施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过,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还需要另外提醒大家的是,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虽然可以实行防卫,但大家仍然首先需要保持冷静,冷静地面对突如其来的强拆,先行保护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尽量避免与他们发生肢体冲突,可以及时地报警,要求警察立案查处,并对违法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保存证据等,千万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伤人伤己,得不偿失。

四、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是指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接受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委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向征收部门收取服务费用的单位。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屋征收(拆迁)业务;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征收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且50%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房屋征收工作经验;法律类、建筑工程类、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建筑工程类、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真实准确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四)征收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

  (五)征收工作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备案材料齐全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予以备案,并发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征收实施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备案前发现的不予备案,备案后发现的撤销备案证书,弄虚作假行为记入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变更备案,换领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证书同时缴回。

  征收实施单位变更主管部门的,应当与原主管部门妥善协商,不得影响已承接房屋征收项目的后续实施。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于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延续备案,换领新的备案证书。

  第八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与房屋征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委托合同要求,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以下简称专业技术培训);

  (三)接受征收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本单位征收工作人员;

  (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管理;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七)及时填报房屋征收项目相关信息及征收实施过程进展情况。

  第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承接的征收项目业务,不得接受单位和个人挂靠承接征收项目业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受理被征收人的咨询、投诉。

  第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原则上不跨设区市接受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征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同时在两个以上征收实施单位从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咨询、商谈、协议签订及回迁等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掌握最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第十二条 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征收工作人员,可以担任房屋征收项目负责人: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征收工作经验;

  (二)建筑工程类、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且有2年以上征收工作经验;

  (三)5年以上征收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征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房屋征收政策法规;

  (二)主持制定征收实施方案及现场管理相关制度措施,掌握征收进度,推进和谐征收;

  (三)组织调配和管理征收现场工作人员;

  (四)及时与征收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各方面关系;

  (五)了解征收项目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征收矛盾纠纷隐患,确保征收工作平稳进行;

  (六)按要求及时报送征收项目相关信息;

  (七)征收部门及所在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行征收项目负责人工作责任制。1个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名征收项目负责人,超过3万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项目,应当适当增配。

  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备,不得影响房屋征收项目的后续实施。

  第十五条 征收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抽查、投诉举报核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及征收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部门,按照《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年度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记入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向所在地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年度信用评价手册》;

  (二)备案证书(副本);

  (三)征收工作人员花名册,并附专业技术培训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征收业绩统计表。

  第十八条 逾期未申请参加年度信用评价的征收实施单位,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C级评定。

  第十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部门责令其改正,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C级评定,相关行为记入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

  (一)伪造、涂改、转让备案证书;

  (二)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承接的征收项目业务,或接受单位和个人挂靠承接征收项目业务;

  (三)拆除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四)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谋取私利;

  (五)对征收部门要求其依法处理的投诉,拒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未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

  (六)在申请备案、信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征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其调离原岗位,相关行为记入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

  (一)接受被征收人财物;

  (二)私自涂改或违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对被征收人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四)与被征收人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当利益;

  (五)激化征收矛盾,造成不良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

  (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其他征收补偿违法行为。

  征收实施单位未将有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岗位的,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C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为C级的,征收部门责令其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对其单位进行复核,复核评定等级作为其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征收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重要参考因素。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为征收项目存在一定风险的,市、县(区)征收部门应当优先委托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征收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4月30日,原《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附件

  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一、机构设置(9分)

  1.依法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有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的能力,符合2分,不符合0分;2.专业从事房屋征收实施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符合2分,不符合0分;3.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工作职责明确,符合1分,不符合0分;4.有专用固定办公场所,符合2分,不符合0分;5.档案室单独设置,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符合1分,不符合0分;6、有单独的会议室、财务室,符合1分,每少1项扣0.5分。

  二、人员配备(12分)

  1.工作人员不少于20名,符合3分,每少1名扣0.5分,扣完为止;2.所有工作人员已订立劳动合同,符合3分,每少1名扣0.5分,可以倒扣分;3.从业人员中建筑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建筑工程、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少于3名,符合2分,不符合0分;4.项目负责人不少于1人,并熟练掌握房屋征收及相关法规政策,符合2分,不符合0分;5.工作人员中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征收工作经验,符合2分,不符合0分

  三、办公硬件(4分)

  1.具备应急通讯和应急车辆,符合1分,少1项扣0.5分,扣完为止;2、配备现场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设备,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3.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符合1分,不符合0分;4.使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网上签约系统,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四、制度建设(7分)

  1.岗位责任、技术责任明确,有培训、考核计划、落实情况记录,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2.建立并公开投诉处理制度,正确解决异议诉求,投诉及时记录、处理与反馈,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3.建立并落实统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征收项目信息,符合3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4.建立房屋征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5.建立房屋征收工作廉洁自律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无类似方面的群众投诉 1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五、档案管理(20分)

  1.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分类清晰,查阅方便,已完成项目全部装订归档,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2.综合档案齐全。每个项目的综合档案应包括:房屋征收实施委托合同、征收决定及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红线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评估报告及补偿结果汇总、各项资料公示的照片及原始的材料。涉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还应包括相关资料,符合3分,每少1项扣0.5分,扣完为止;3.征收委托合同职责明确,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委托实施征收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工作要求、违约责任,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4.一户一档,每户的档案应包括:调查影像资料、调查认定处理结果、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相关资料送达回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商谈记录、交房验收记录、领款凭证、被征收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抽查10户征收档案,任何1户每少1项扣1分,可以倒扣分;5.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义务明确、填写清楚、表述规范、结构完整,有征收部门、被征收人签字盖章,符合3分,基本符合2分,不符合0分。无合法委托手续由其他人代签的扣1分,出现空白协议的扣3分。

  六、现场管理(28分)

  1.现场办公室整洁规范,标志清晰,符合2分,不符合0分;2.做好征收项目现场有关信息公示。包括: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实施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现场工作制度、监督举报电话、调查认定结果、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房源信息等。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分户评估结果、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人情况、补偿决定、分户补偿结果等现场公示资料,每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3.现场工作人员佩戴工作标识,符合3分,不符合的发现1人扣1分,扣完为止;4.积极宣传政策,认真做好谈话记录,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5.政策宣传到位,印发征收须知、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栏,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6.现场设置信访接待处,信访矛盾处置及时,未发生因实施单位工作不当引发的重大信访事件,符合4分,基本符合2分,重大信访处理不及时的扣4分。

  七、单位管理(20分)

  1.组织征收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学习或教育,并有学习记录,符合1分,不符合0分;2.开展行风建设、廉洁自律及职业道德等教育,并有学习记录,符合1分,不符合0分;3.在新承接的征收项目里从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参加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最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符合5分,不符合的发现1人扣1分,可以倒扣分;4.明确档案管理员、统计员、信息联络员、安全员以及专职信访员,每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5.按规定时限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积极配合评价工作,符合2分,不符合0分 6.按规定要求申请备案证书延续,符合3分,不符合的从逾期之日起扣1分,逾期时间累计每增加1个月再扣0.5分,可以倒扣分;7.按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符合2分,不符合0分;8.征收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符合2分,不符合0分;9.信用评价年度内各级征收部门巡查、抽查或专项检查未通报问题,符合2分,不符合的通报1次扣1分,可以倒扣分。

  八、加分项目(12分)

  1.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房屋征收项目;2、所承接的征收项目在上一年度被评为和谐征收示范项目的;3、长期专注于在某一地区内承接房屋征收业务,熟练掌握该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九、直接认定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情形

  1.征收实施单位有第十九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之一的;2.工作人员有第二十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之一,且未被调离原岗位的;3.逾期未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合计。

  备注:1.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评定等级为A级,70分-89分(含70分、89分)评定等级为B级,70分以下评定等级为C级。

  2.信用评价年度无征收项目的,第六项现场管理得分按项目总分值的80%计算;连续两年无征收项目的,第六项现场管理得分按项目总分值的60%计算;连续三年无征收 项目的, 第六项现场管理得分按项目总分值的40%计算。尚未首次承接征收项目的,第五项档案管理得分按项目总分值的80%计算。

  3.评分细则中描述为“扣完为止”的,该条扣分分值不超过该条评价内容的规定分值;描述为“可以倒扣分”的,该条扣分分值根据扣分规则和不符合评价内容的人次、数量等进行计算,允许超过该条评价内容的规定分值,但不超过该条评价内容所在项目的总分值。

  来源:连城县人民政府

五、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河南拆迁系列之谈 发了限期拆除决定就可以拆除房子了?法院说不可以!

  本案代理律师:杨小燕、时祯奎

   【案情介绍】

  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大,随之而来就涉及到拆迁问题,而拆迁势必就要征用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或耕地,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对农村村民进行拆迁补偿,这其中也会涉及相关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问题。而今天要介绍的本案刘先生就遭遇了因拆迁带来的问题。

  本案主人公刘先生系河南省A市A区B村人,该村正在进行大面积的拆迁工作,因拆迁补偿价格较低,征收程序不透明,刘先生未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因刘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多次遭到不同部门的逼迁,声称刘先生如果再不签订补偿协议,就将刘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不给任何补偿。而后果不其然刘先生就收到了A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认定刘先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要求刘先生限期拆除房屋,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不足两个月A区城管执法局便联合多部门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刘先生委托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杨小燕、时祯奎律师代理此案。

  【争议焦点回放】

  杨小燕、时祯奎律师根据案件计划针对A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实施的强拆行为分别启动了诉讼程序。在强拆案件中A区城管执法局拒不承认自己实施过强拆,同时一再强调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即便是实施了强拆也是合法强拆。那么A区城管执法局的答辩是否正确,我国法律规定是否是发了限期拆除决定就可以强制拆除?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刘先生针对该限期拆除处罚决定未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下方可实施强制拆除,而且并非所有的有权机关均具有强拆的权利,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可实施强拆拆除。在本案中刘先生房屋被实施强拆时法定救济期限尚满,而且A区城管执法局并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权利。本案最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判决A区城管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刘先生获得胜诉判决。同时刘先生起诉撤销A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也获得胜诉,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也被人民法院成功撤销,届时刘先生案件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

  【结语】:

  强拆为何频发,其中原因值得深究,但是面对强拆,被拆迁人要理性、依法运用法律途径维权,切记不可以暴制暴,法律才是百姓最终根本的护身符。同时,城市化建设要建立科学的沟通桥梁,不能凡事“一刀切”,法治社会,私权利不可随意侵犯,不可因拆迁而拆除了民心,如果相关部门“一意孤行”以身试法这显然与当今法治进程相违背,最终也将必将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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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的“民告官”真的很难吗?,,拆迁民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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