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7:01 发布:2024-10-16 12: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22〕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勘测定界单位现场勘测调查,查明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下同)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并由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不能直接到场的,应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复核并妥善处理。
(三)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政府在组织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围绕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土地使用权人代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因征地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施征地。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政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四至范围、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和异议反馈渠道、听证有关要求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政府应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并将《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一并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五)依申请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市县政府应依法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根据听证情况,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及时修改完善并予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补偿登记表,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5%。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市县政府应当明确处置措施和方案,申请征收土地时说明具体情况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七)落实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依法组织报批。市县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依法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九)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市县政府应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文件、征收范围、土地腾退要求、资金拨付时间、行政救济方式等内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相关权利人并组织实施。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十)拨付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分别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和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情况应在费用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十一)交付土地。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腾退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的,由市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一)严格规范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管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使用和分配,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依法保障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的,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解决被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三)及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政府是征收土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依法征收土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相关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保障征地依法有序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行政协议是一种新型的特殊行政行为,其既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管理目标而为的行为,也是契约双方合意的产物。根据我国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除适用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同时,也可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同理,这也适用于对行政协议争议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形。那么,在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理解时,具体应如何适用解释呢?本文对裁判规则和相关观点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条款进行的解释可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依据,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当对条款产生不同理解时其不得随意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案例要旨】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依据。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在约定之外附加另一方当事人义务或单方变更解除。当出现争议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案号:(2014)萍行终字第10号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第76号
2.协议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先行政、后协议的顺序进行认定——宁某某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案例要旨】基于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协议性双重属性,协议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先行政、后协议的顺序进行认定。审理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3.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的规定中确定的解释规则解释行政协议中的争议条款并进行公平处理——襄汾县新城滨河停车场诉襄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协议案【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有权根据合同履行相关事实,对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按照合同使用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2019年山西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视为所签订补偿和安置行政协议的格式条款,对其理解上的歧义可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作出有利于协议相对人一方的解释——赵某诉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案例要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签订案涉补偿和安置行政协议的根据,可视为所签订协议的格式条款,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理解存在歧义,可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作出有利于协议相对人一方的解释,且该解释也与案涉地区政府发布及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中的规定一致。案号:(2020)宁行终120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对行政协议约定条款产生争议时可结合约定内容的上下文语言逻辑、正常人的一般理解以及签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来进行解释——王金凤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回迁安置方案案【案例要旨】行政协议既具有作为行政管理方式的“行政性”,也有作为公私合意产物的“合同性”。行政协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体现公私合意,对行政协议条款内容的理解,需遵照行政法相关规定和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可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结合约定内容的上下文语言逻辑、正常人的一般理解以及签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进行理解和解释。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00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信 ·司法观点
一、关于行政协议内容的正当性解释
行政协议是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体现,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是,在行政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对约定内容事先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协议签订后又不能作出合理有据的解释,此种情形下应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一方有利的解释,以防止行政机关借签订协议之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与行政机关相比,协议中的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较多地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行政协议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0-71页。)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作出解释的效力认定实践中,认定行政机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解释的效力,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目标,在职权范围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虽未明文规定属于行政协议范围,但是根据行政协议的定义,可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认定为属于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规定的“其他行政协议”。2.行政解释的效力。行政解释,是行政机关针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而作出的说明。所以,行政解释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行政解释作用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作出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及内容是否合法。在条件具备时,职能机关对行政协议标的用途作出的行政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3.行政解释不具有可诉性。行政解释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解释说明,属于行政行为,但该解释是一种抽象解释,即抽象的行政行为,而法院只能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故行政解释不具有可诉性。
(摘自《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编:《房屋拆迁、土地纠纷案例精选与参考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90-191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来源:行政法实务
裁判要点
关于房屋损失的计算标准问题,二审法院参照相邻的建业森林半岛小区2017年二手房成交价上浮40%进行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小香等19人的房屋所在土地原为集体土地,而建业森林半岛小区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是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征收补偿程序等方面来讲,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均存在差异。而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考虑被拆除房屋原系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直接参照作为国有土地性质的建业森林半岛小区房屋价格认定王小香等19人的损失,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再审申请人王小香等19人和金水区政府的再审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赔申5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小香等61人(名单及身份情况见附件1)。
诉讼代表人王小香,女,汉族,1955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诉讼代表人马玉福,男,汉族,1950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百育,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小香等61人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水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王小香等61人、金水区政府均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24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小香等61人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对已签订协议的再审申请人不予赔偿错误。已签订协议的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符合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的规定,亦不属于该法规定不予赔偿的情形。两审判决不仅未对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反而认定其效力显然违法。案涉拆迁补偿协议从性质和内容分析,其为典型的无效协议。涉案协议系在未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形成。吕遂枝等十人非本人签字,也未授权、追认。涉及再审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属逼迫形成,非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61户再审申请人在房屋被强拆前均未签订过拆迁协议,均非主动交付房屋拆除。案涉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已签订协议的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有充足的事实依据。二、两审判决未遵循全面赔偿原则,赔偿数额甚至低于补偿数额。二审法院本应通过评估公司确定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但在委托的评估公司明确可以评估的情况下,未以评估机构评估来认定事实,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二审采信的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不能客观反映出再审申请人房屋的实际损失。二审将租房损失等同于过渡费,该过渡费的数额远远低于市场租金,将两者等同也违反了全面赔偿原则。2006年制定的过渡费补偿标准已远远低于房屋租金损失。原审法院在适用赔偿时采取两套标准,相互矛盾,应按(2014)191号文件计算租金损失。三、原审还存在其他错误:再审申请人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有法律依据,且符合本案实际。关于装修损失问题,再审申请人已在一审提供了初步证据证实案涉房屋确有装修。误工费等维权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显失公平。请求:一、撤销(2016)豫01行赔初92号行政赔偿判决和(2017)豫行赔终244号行政赔偿判决;二、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金水区政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房屋损失应当参照建业森林半岛小区二手房的成交均价为标准进行赔偿没有依据,该小区在全郑州都是高档小区,其房屋价值不但包括所受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价值、房屋建造成本,还包括开发商的品牌价值。被拆除的房屋土地性质、造价、结构等均与建业森林半岛小区的房屋存在明显差异。原判认定在参照2017年建业森林半岛小区房屋交易价格为基础上浮40%赔偿,缺乏依据。无论是征收补偿或是强拆赔偿,房屋赔偿金额均应与已安置村民获得的房屋安置利益一致或持平,遵循填平补齐原则。郑州市房屋信息中心不是房屋价值评定的权威机构,不能行使对房屋价值进行认定的职能,其出具的森林半岛小区二手房成交价格证明,不具有证明被拆迁房屋价值的法律效力。二、原审判决部分超出王小香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本案19位再审被申请人中,其中6人在起诉时出具的赔偿清单中载明被拆除房屋面积均不足270平方米,而原审让金水区政府对全部人员按照270平方米面积进行赔偿证据不足,部分超出诉讼请求,应予纠正。请求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244号行政赔偿判决的第二项,改判金水区政府参照已安置村民的补偿房屋标准给予赔偿或按再审被申请人原房屋同等位置、同等面积、相似结构的房屋市场价值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金水区政府强制拆除王小香等61人房屋的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金水区政府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王小香等61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已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挑选安置房入住的42名再审申请人,由于其已经处分了自己的权益,且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本人意志的情形,其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对该部分人员的赔偿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至于马金玉的妻子任小枝、王春花以及王小美因阻止拆除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明显不是基于自由意志进行的权利处分,金水区政府应当对因其违法行为给马金玉、王春花、王小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关于金水区政府应当对王小香等61人中既未签订协议也未挑选安置房的王小香等16人以及马金玉、王春花、王小美共计19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余42名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再审申请人王小香等19人的损失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郑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颁证行为虽然已被生效裁判确认违法,但并未予以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开祥公司仍系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在此情形下,再审申请人王小香等19人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涉案土地原系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非王小香等19人个人所有,故其要求赔偿土地的诉讼请求亦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房屋损失的计算标准问题,二审法院参照相邻的建业森林半岛小区2017年二手房成交价上浮40%进行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小香等19人的房屋所在土地原为集体土地,而建业森林半岛小区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是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征收补偿程序等方面来讲,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均存在差异。而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考虑被拆除房屋原系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直接参照作为国有土地性质的建业森林半岛小区房屋价格认定王小香等19人的损失,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再审申请人王小香等19人和金水区政府的再审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小香等19人和金水区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瑞强
书记员曲飘原
来源:行政诉讼实务研究
记者从市规划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国土整治中心)获悉:我市新制定的《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条例》)已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杭州此次出台的《条例》,是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效力层级比较高,在全国省会城市并不多见。”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四十六条,不分章节,规定了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工作的职责分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安置等内容。
《条例》适用于全市域,既对我市征收工作实践中常见但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细化,也将长期以来我市比较成熟的征收工作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如《条例》第九条,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通过强化“计划引领”设置征收“门槛”,有效控制在外过渡的被征收人数量,确保征收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条例》全面规范了征收程序,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尤其对“安置房”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从今年8月1日《条例》施行之日起,如市民张三市区的住宅被征收,按照《条例》,如张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即使张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属地征收主体也应以最低48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保底’安置,且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无权利限制;属地征收主体有条件的,应当安排现房。如被征收人是高龄老人,一般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同时,征收部门还应及时向被征收人提供办理不动产证的相关资料。”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负责人举例介绍,“如果安置房尚未建成,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应该明确安置房的区位、建设进度和配套设施、交付时间等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结合省、市数字化改革趋势,明确规定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通过建立、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全面提升房屋征收数字化管理水平,助力房屋征收阳光透明。
市规划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整治中心)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在全市域范围做好《条例》宣贯的同时,将加快建设“数智征收”场景,通过法治赋能、数智赋能,持续推进我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条例》)解读
一、此次杭州《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现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2年5月修订后施行,但该条例的两个上位法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已分别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废止。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行为,提升征收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增为当年立法计划。
根据立法计划,市规资局于2021年3月正式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抓紧推进工作,经过前期调研、征求意见、研究论证、沟通协调等过程,于2021年6月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送审工作。后经 10 月 12 日市政府第 83 次常务会议审议讨论,原则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2021年10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条例草案。2021年10月、12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第四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2年3月7日,条例草案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今年5月27日,《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二、杭州《条例》有哪些重要看点?
(一)
对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细化
根据国务院、省条例等上位法规定,我市《条例》对实践中常见但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细化和统一。
1、强化征收计划管理,实现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为了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有效落实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源,《条例》第九条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通过科学、合理地编制征收计划和确定征收规模,有效控制在外过渡的被征收人数量。
2、优化完善征收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提供政策支撑。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有关的重要事项作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一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内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期限届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二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建成的,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其区位、建设进度以及配套设施等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三是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和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二)
对我市现行政策经验进行统筹固化
《条例》以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实践取得的经验为基础,总结提炼,将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予以统筹固化,是本次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1、推进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公开,助力房屋征收阳光透明。
为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数字赋能、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工作要求,重点突出市委市政府推进数字化改革要求,条例第七条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管理。该内容符合当前征收工作形势发展需要,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征收数字化改革工作,持续以数字赋能,全面提升智治水平。
为了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信息公开,提高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减少矛盾纠纷,条例第八条还明确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并规定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单独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调查结果、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
2、细化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一是实行住宅房屋征收保底安置。省《条例》仅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明确了应给予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保底安置。市《条例》结合多年实践操作经验,保留并优化了我市现行房屋征收政策规范中有关保底安置的内容,相对于省《条例》,在保底范围和保底标准上进行了扩大和提高,明确本市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八平方米,充分体现了以民为先,以民为本,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理念,是本次立法的一个重大亮点。
二是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征收住宅房屋的,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应当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为现房,被征收人是高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在向被征收人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3、全市统筹、一套标准,助推全市房屋征收政策一体化。
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主要适用于原主城区,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及三县(市)为参照执行。市《条例》以政策融合、标准融合为导向,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市域一体化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市区统筹和整合,政策标准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现了政策标准的一致性、一贯性、一把尺子量到底,有效保障了征收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接下来,我市将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市《条例》的配套政策文件,对《条例》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结合我市征收工作实际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目前,该配套文件草案起草已完成,现尚在征求意见阶段。
来源:杭州日报
违建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国家拆除违章建筑意义重大,是优化人居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需要,拆除违章建筑提高了城市形象和城市面貌,强制规范了公民依法办事行为。可在实际的拆除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居民不能理解,甚至还对执法的城管队员暴力相向。
2021年2月25日上午10点4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附近的一处单元楼外,一户居民对着施工现场的城管队员拳打脚踢,甚至上前摔掉了城管队员的执法记录仪。
原来就在半小时前,城管队员正在对一层居民家窗台上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可没过多久,房子的主人就赶到了现场,当他看到施工队已经在拆他们家的违建,直接从现场捡起了一块砖头砸向了自家的窗户。
这名男子扔完砖头后,制止了施工队继续施工,此时的他眼看城管队员正用执法仪进行录像,他立即上前进行抢夺,甚至对现场执法的城管队员拳打脚踢。
眼看男子捡起了地上砖头准备砸向城管队员,现场的居民立即上前将他拦住,可这名男子不依不饶,对着城管队员拳打脚踢。随后民警赶到了现场,并将打人的男子宋某依法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
宋某说,虽然拆除前他已得到通知,但和街道办事处仍在窗台恢复的细节上有所分歧,眼看城管队员拆除违建,他一时冲动,动起了手。
据了解,就在今年2月,东城区的民安小区正在实施政府的微空间改造项目,计划对小区周边的环境进行升级改造,其中就包括事发小区居民搭建的彩钢结构建筑物的拆除和修复。而经北新桥街道办事处认定,宋某房屋的一层窗台建筑属于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在检察官的提讯过程中,宋某一直辩称自己并没有打人,只是为了抢夺城管队员的手机和执法仪,但他的暴力手段早已被记录下来,宋某也为自己的鲁莽付出了代价。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6月2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示:在城管队员执法过程中我们应该以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认为政府的拆除行为有任何瑕疵,那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这种暴力的手段去维权,这样的行为肯定是触犯法律的。
来源: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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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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