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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更新时间:2025-01-02 01:37  发布:2024-10-16 14:1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建立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疗保障、信访等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系统对接互通。

  第二章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第八条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第九条各地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苏中、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90%、80%。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

  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报批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据实结算。社会保障费用不足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补足。

  征收土地申请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

  第三章社会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条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

  第二十二条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

  第二十四条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二、企业拆迁纠纷律师谈企业、工厂等经营性用房遇上拆迁,请记住以下这五句话避免吃亏

  我们都知道,征收所涉及到的不仅仅只是住宅,还可能会涉及到养殖场、企业、零件、零食加工厂、商铺等一些经营性用房。一般来说,经营性用房拆迁相对于普通住宅来说是较为的复杂,虽然说一些大型企业会有相关的法律顾问,但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或是小型加工厂、商铺来说,在没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由于法律知识较薄弱,所以,往往会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

  比如说,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并没有将所谈好的补偿事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而只是在口头上说了说,或是相关部门以所征收企业、商铺是租的为由不予补偿安置、搬迁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此时,可能有的承租人在面对征收方信誓旦旦的口吻时,会在心理默默地相信了他们所说的,不敢与征收方就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即使被征收房屋是经营者承租的,在拆迁时,除了房屋价值的补偿之外,相关部门要给予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相应的补偿,而且就补偿事宜协好之后,必须要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

  不过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计算方法,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相关政策文件,通过以下5种方法确定: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3、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4、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5、按照经营面积计算。

  除此以外,由于工厂、企业、商铺等经营性用房拆迁不同于住宅房屋拆迁,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出了以下五句话,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一定要有书面的拆迁协议。不论是住宅被征收还是商铺、企业被征收,在补偿事宜谈妥之后,一定要与征收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千万不要只是口头上说说,否则,一旦按照他们说的搬走后,征收方出现违约,那么就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因为,只有将所有的事项白纸黑字的明确在拆迁协议,那么,即使日后征收方出现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据拆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或是变更补偿方式。

  2、承租的工厂、商铺拆迁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拆迁中,即使被征收房屋是承租的,相关部门也应当经给予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费以及搬迁费等。若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这部分的补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赶紧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征收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对于产权不明确的,征收方应当要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拆迁。

  5、遇到强拆及时报警。一旦遭遇强拆,或是征收方违法逼迁,比如断水、断电等,一定要及时地打110报警,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变相逼迁不服判决,上诉均被判断电行为违法

  2014年,城乡规划局对某公司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指挥部又分别向供电公司发送《关于停断小铺村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和《通知》。该公司认为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最终,一、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均确认该停止供电行为违法。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的了解一下该案件

  2005年,某公司与一家铝制品厂签订《承包协议》,该公司承包铝制品厂在某区63.33亩场地及全部建筑。之后,该公司在承包范围内增建部分经营性用房。2012年,区政府组织成立指挥部,对该公司所在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

  2014年12月,城乡规划局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铝制品厂部分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铝制品厂及其地块范围内经营性用房商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接受处理。因执法通知书中列明的违法建设在该公司租赁铝制品厂地块范围内,所以该通知对该公司也产生效力。

  此后,拆迁指挥部又分别向供电公司发送《关于停断小铺村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和《通知》,函通知表明了正在进行拆迁。该公司认为,区政府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将区政府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要求供电公司的行为影响了该公司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该公司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其次,供电公司依据指挥部作出停断违法建筑电力供应的函和通知,对该公司的涉案房屋进行了停止供电。但是,该公司的房屋在建造和使用时,相关部门均没有对其违法建筑作出任何的认定和处罚,仅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其违法建筑进行了认定。由此可见,指挥部作出停止供电的目的是城中村的拆迁改造。指挥部作为区政府组织成立的临时机构,所产生的行为应由区政府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要求供电公司对该公司经营性用房停止供电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区政府向供电公司发送涉案函和通知的内容看,区政府通知供电公司对涉案地块停电的目的是迫使相关居民或商户搬迁,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区政府作出涉案通知停电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判决维持一审行政裁定。

  区政府仍不服,于是申请了再审,再审称,涉案建筑物没有任何合法建筑手续,经营用房全部属于私自改建,且未经消防验收,消防设施严重缺乏,完全处于无管理混乱状态,存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重大隐患,停电也是为了避免和预防拆迁事故发生的需要,而且对方还辩称,向供电公司发出《关于停断小铺村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和《通知》,是希望得到供电公司的配合,以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区政府没有停电的法定职权也并非停电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对此,再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权能,其通知供电公司停电是其涉案拆迁工作的一部分,该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是否涉案函和通知中所述属于违法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判断职责属于区政府,供电公司对上述事项并不具有判断能力,且也没有判断义务,供电公司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区政府的行为。

  最重要的是,区政府要求供电公司对涉案房屋停止供电的目的是变相实现相关居民或商户搬迁,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确认通知停电行为违法,二审驳回区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区政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对调查确定是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对合法建筑要给予补偿。本案中,对涉案房屋的认定是在拆迁改造过程中,那么显然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而且此条例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拆迁过程中不能以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而本案中,征收方在拆迁过程中采取断电措施,显然有违法逼迁的嫌疑。

四、政府未经过合法程序拆除百姓建筑 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

  涉及到拆迁的问题,往往是几家欢喜几家忧,“喜”是因为通过拆迁大家可以改变生活的环境,给自己生活创造更多的选择;而“忧”是因为在拆迁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未必能得到保障,那么面对不合理与不合法的情况,作为被拆迁人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最近,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关于房屋被政府强拆的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1999年12月2日,某市劳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取得位于某镇山下陈村房屋的所有权证。2002年10月16日,该检验站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证。2019年8月14日,该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向检验站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认定检验站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其在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拆除。2019年8月30日,镇人民政府对检验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随后,检验站不服该拆除行为,于是想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通过多方平台找到了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贾启华主任。了解了检验站的具体情况,贾启华主任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详细的讲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委托关系,在2019年9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此期间,办案律师进行实地考察,深入调查案件经过,搜集有利的证据,从而形成完善的论证体系。那么,在本案中对于检验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部分政府是否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手段将其拆除?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同时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你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而在本案中,即使检验站真的存在违法建筑,镇政府也不应该直接将该部分进行强制拆除,而法定程序应该是在拆除涉案建筑物之前,进行催告、公告,告知起自行拆除的期限,如果检验站未认真履行此程序,没有在自行拆除的期限内将违法建筑拆除,也未对于政府机关的决定提出任何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此时镇政府可以依法强制对于未取得所有权的建筑进行拆除。但是在本案中,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即强行拆除,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其行为系违法行为。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检验站的诉求,确定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某市劳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部分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谈到这里,很多人会问那么该案件下一步对于赔偿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首先,此份裁定的认定就可以成为赔偿的证据,其证明了政府的强拆行为系违法行为,其对于强拆的部分建筑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遭遇违法强拆的被拆迁方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如果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如果被强拆一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案获得胜利,从侧面也折射出一个问题,就是在政府拆迁过程中确实存在着非法强拆的问题。但是,面对政府强拆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态度,有些老百姓只是觉得无理,但是至于究竟违反哪些法律法规自己却不知道,但是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维权的关键。征拆案件中,政府相关部门从征收到拆迁过程有着严格的程序,每一步的不到位都有可能损害老百姓的权益。

  所以通过这个案件,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队温馨提示,面对征地拆迁案件:

  首先,要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明确好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一点格外重要,因为只有你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你才能有维权的基础和想法。

  其次,面对政府相关部门不合理补偿、强制性拆迁等问题,不要硬碰硬,要保持理智的对待,用正当合理的手段进行有效维权。

  最后,要敢于求助,面对自己不懂的问题,要学着咨询专业人士,从而获得更加准确的信息和服务。

五、北京圣运律师介入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周先生老家是重庆巫山县,虽然自己长期在重庆市区工作生活,但是对老家的牵挂丝毫没有减少,毕竟老家还有老宅和土地,那片土地有他的根和深深的乡愁。

  从2020年开始就有村民传言周先生他们村的土地要被征用,但传言终究是传言,村民们并没有见过任何政府部门的公告。后来镇上干部不断进村做工作,大部分村民经不住劝说就签了拆迁协议。但周先生毕竟在城市里打拼见过世面,对法律也是略有了解。他们家始终不同意签字,他觉得相关部门从地价补偿款里面每亩截留了12800元作为养老补贴不合理,征地过程中还存在相关部门单方制定截止时间不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住房安置不纳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按“特殊对象”安置以及应补拒补等等违法情况。最终,周先生等人选择了寻求法律介入,他们多方比较后义无反顾的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维权。目前,北京圣运律师正在按部就班的提起相关法律程序,相信村民们的合法权利定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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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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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施阳冬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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