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5:04 发布:2024-10-16 14: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事实上,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事关老百姓的“钱袋子”,稍有一点差错,那么都会导致老百姓的“钱袋子”有一定的损失,尤其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由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较为复杂,导致许多征收方为了节省时间,常常以各种借口规避审批手续违法征收,侵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那么,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如何进行才能保障老百姓权益不被侵害呢?下面北京圣运律师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中的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一、补偿未到位,不得批准征地
我们都知道,自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拟申请征收土地的,需要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事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广大农民的利益,必须要依法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但实践中,如果有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审批,补偿未真正落实的情况下,强迫农民搬迁,签订补偿协议,交出房产证等,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打12336、12345等进行举报、反映,当然,也可以直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房屋征收不得违法强拆
许多农民朋友可能一生就只有一处住宅,住宅一旦被征收,那么则意味着其便失去了唯一一处避风的港湾。因此呢,不论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需要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那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拒绝交出土地时,相关部门也不能直接强拆、强征,而是要先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被征收人既没有履行补偿决定,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则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准许后,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收到安置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引起重视,否则等来的可能就是房屋被相关部门给强拆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是却有明确的补偿原则。所以,集体土地征收不能只管征,不管老百姓日后生活。也就是说,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且这也是征收的前提,不能把土地征收之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还远不及征收之前的生活水平,这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可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费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费征补公告〔2024〕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福源社区集体土地。费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费城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福源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3拟用于建设路东延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地块1拟征收福源社区土地,东至福源社区土地,南至福源社区土地,西至327国道,北至福源社区土地,总面积0.2105公顷,其中:农用地0.2105公顷(园地0.1127公顷、林地0.0856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122公顷)。
地块2拟征收福源社区土地,东至建设路东延路面、福源社区土地,西至福源社区土地,北至福源社区土地,南至政府储备用地,总面积0.1092公顷,其中:农用地0.1092公顷(园地0.0852公顷、林地0.0240公顷)。
地块3拟征收福源社区土地,东至福源社区土地,西至福源社区土地,北至福源社区土地,南至建设路东延路面,总面积0.0335公顷,其中:农用地0.0335公顷(园地0.0325公顷、林地0.001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 Ⅰ 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2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福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福源社区居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 22.5 万元/公顷的标准由费县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7.9470万元。由费城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福源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费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福源社区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费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费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利征补公告〔2023〕35号
根据利津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G220东深线东营南王村至滨州界段改建工程用地需要,拟征收北宋镇大牛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北宋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宋镇大牛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G220东深线东营南王村至滨州界段改建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北宋镇大牛村土地,位于北宋镇大牛村北侧,总面积3.1128公顷,其中:农用地2.2302公顷(耕地0.8274公顷、林地0.2374公顷、园地0.2946公顷、其他农用地0.8708公顷)、建设用地0.882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北宋镇大牛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北宋镇人民政府和北宋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征得村民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北宋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利津县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70.0380万元。由北宋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北宋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利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利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农村的房子,一般都带有一个或大或小的院子,但是在拆迁时,院子等一些其他附属物通常会被相关部门遗忘,有的甚至是故意而为之,选择性遗忘,既不对这些附属物进行评估,也不对其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对土地现状调查表和评估报告不认真看的话,那么会很难发土地现状调查表和评估报告中的存在的猫腻,就会损失一大笔钱。
近日,就有一位当事人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咨询律师说,自己家是在河南洛阳的一个农村,当地因修公路,需要占用自己家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土地征收预公告已经张贴在了村口,前几天有几个工作人员来家里调查,问了房屋面积,问了始建年限等,最后让自己在表格上面签字,当时问他们说院子有没有拆迁补偿,工作人员说,院子没有补偿,只有房屋和宅基地有补偿,于是当事人觉得院子是自己合法的财产,如果在补偿安置阶段,不给予自己这部分补偿,相关部门就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于是他便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农村房屋拆迁,院究竟有没有拆迁补偿呢?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须依法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同时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拆迁至少有上述六项补偿,但是该项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院子是否有拆迁补偿,只写着地上附着物等。那么这样就可以算作是征收方不予院子补偿费的依据吗?
显然是不能的。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征收方这也不能作为征收方不予这部分补偿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答复说,“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上面这条答复的意思,简单点来说,就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方需要将院落和空地纳入评估范围内,按照征收时的周边市场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这部分补偿,不能只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的价格及地上附着物的价格。
虽然说,上述这条答复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但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空地和院落也是农村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理应来说,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院落、空地的补偿,否则很难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征地拆迁中,由于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加之老百姓又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少之又少,所以,征收方经常会利用被征收人不懂法,不知法的这一弱点,擅自违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故意降低被征收人应得的拆迁补偿,或是以各种方式方法(比如会给予高额的拆迁奖励费、让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位置等)诱导被征收人主动放弃这部分的补偿。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有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以外的地上附属物的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与征收方之间的相关录音等,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这部分的补偿。
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20年4月7日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6日
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辖区内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县纪委监委、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房管、公安、司法、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征收决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县政府组织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房屋征收、房管、乡镇政府及社区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县政府招标入库的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确定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主持,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进行预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县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预评估结果,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房管、财政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 意见征求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开发区、单位)、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和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房管、征收、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是指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审查确认后确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及挑檐、阳台、走廊、室外楼梯、阁楼等按《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2008年6月萧县规划控制区航摄影像图上未显示且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使用面积确定。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一致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二十条 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县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三条 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可参照以下相应标准补偿或安置:
1.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1年以上不满3年的,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给予一次性80元/ ㎡的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含3年),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标准补偿;
3.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满10年以上的(含10年),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
4.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按住宅标准补偿;
5.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按住宅标准补偿;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予以认定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予以认定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发放搬迁费。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放;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第二十六条 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予以认定面积选择置换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商业门面房予以认定面积选择置换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三等砖木结构以下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费。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
征收房屋的,过渡期限24个月以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超过24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25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下达安置房交房通知之日止。
3.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用房面积的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七条 经过审查核实后,对2008年6月航拍图上显示或持有效权属证件上载明面积的国有土地上单门独院内的闲置空地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土地面积按照第十八条确定)。对于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其中院内剩余空地的补偿标准,由专业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完成房屋调查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应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调查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取消所有奖励,并视为主动放弃回迁安置房屋的优先选择权。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征收项目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申请对该项目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 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4条规定, 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1日县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萧政办发〔2015〕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大外环路外200米以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萧县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暂行标准
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补偿金额(单价)备注
水
电
气水表160 元 / 户移装补助费
电表160 元 / 户
通
讯有线电视160 元 / 户移装补助费
电话、宽带160 元 / 户
空
调柜式400 元 / 台移装补助费
壁挂式320 元 / 台
中央空调150 元 /kw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热
水
器太阳能300 元 / 个移装补助费
电能100 元 / 个
燃气100 元 / 个
厨
房灶台(简易)300 元 / 户
抽油烟机200 元 / 台移装补助费
洗菜盆150 元 / 套
卫
生
设
施浴缸600 元 / 套
坐便器500 元 / 个
蹲便器300 元 / 个
洗脸池200 元 / 套
化粪池100 元 / 立方
浴霸300 元 / 个
名称补偿金额(单价)备注
室
外
地
坪水泥40 元 / ㎡
砖石25 元 / ㎡
围
墙砖混60 元 / ㎡水泥抹面70 元 / ㎡
土砖土石30 元 / ㎡
木制大门300 元 / 樘
铁制大门400 元 / 樘单
800 元 / 樘双
其
它门楼800 元 / 个简易门楼
640 元 / ㎡砖混门楼
水池60 元 / 个
沼气池(水泥)2000 元 / 个
遮阳棚20 元 /m
雨搭60 元 / ㎡
金属栏杆85 元 /m直径60mm (含 60mm )以上 85 元 / 米、 60mm 以下 40 元 /m
木楼梯扶手100 元 /m
罗马柱85 元 /m
隔热层140 元 / ㎡檐高1m 以下
280 元 / ㎡檐高1 ~ 1.5m
370 元 / ㎡檐高1.5 ~ 2.2m
冷库200 ~3 00 元 /m3移装补助费
摄像头160 元 / 个移装补助费
石狮子400 元 / 对移装补助费
铁楼梯300 元 / ㎡
活动板房200 元 / ㎡
混凝土雨棚60 元 /m宽50cm 以上(含 50cm )
30 元 /m宽50cm 以下
注:1 、同时适用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2 、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
二、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名称补偿金额(单价)备注
地
面油漆地面15 元 / ㎡
水磨石70 ~80 元/ ㎡普通、彩磨
地砖70 元 / ㎡各类地板砖地面
石材地面80 元 / ㎡
木地板25 元 / ㎡次质木地板
40 ~ 70 元 / ㎡一般木质地板
三合板墙裙15 元 / ㎡
木墙裙(软包)50 元 / ㎡
扣板墙裙15 元 / ㎡
门
窗门窗护角35 元 / m
门套(双面)80 元 / m
室内门100 元 / 樘一般
300 元 / 樘实木
防盗门450 元 / 扇
防盗窗60/ ㎡
卷帘门50 元 / ㎡
卷帘门电机/根据评估定价
推拉门100 元 / ㎡
塑钢门100 元 / ㎡
墙
面墙面砖60 元 / ㎡含外墙面砖
真石漆60 元 / ㎡
墙布、喷塑10 ~ 15 元 / ㎡含墙纸
无法移动固定墙柜200 元 / ㎡双面增加50%
外墙水冲石60 元 / ㎡
外墙铝塑板50 元 / ㎡
外墙漆6 元 / ㎡拼腻子
3 元 / ㎡不拼腻子
乳胶漆10 元 / ㎡
吊
顶墙纸天棚100 元 / 间
扣板、石膏40 元 / ㎡硬质天棚
纤维板、灰板条18 元 / ㎡
三合板30 元 / ㎡硬质天棚
集成吊顶100 元 / ㎡
木吊顶100 元 / ㎡
石膏线、木线条10 元 /m
注:1 .具体补偿价格根据装潢使用年限折旧计算;
2 .同时适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3 .本表未涉及的装潢,参照表格相类似的执行,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
4 .政府投资基础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5 .突击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装潢折旧补偿比例参照标准
房屋性质使用年限及补偿比例
一年内一至三年三至五年五至八年八年以上
商业用房、 其它非住宅90%80%70%50%30%
住宅80%70%50%30%10%
四、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 标准猪、鸡、鸭等畜禽舍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 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 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 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 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 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4. 羊舍
檐高 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
5. 简易牛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 3米,水泥地面。
6 .简屋
简易结构,檐高 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或土地面,石棉瓦顶,无供电、供水。
7 .厕所
砖混结构,檐高 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预制板顶,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市政水冲式公厕,按每蹲位10000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8 .简易厕所
砖木结构,檐高 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内墙水泥抹灰,水泥地面,石棉瓦顶。
9 .温室、大棚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和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 2.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 2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高约 2米,内部竹竿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10 .围墙
包括:水泥抹灰砖墙、清水砖墙、土坯墙。
11 .场地
包括:泥结碎石、素混凝土( 200毫米)、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12 .道路
包括:泥结碎石道路、素混凝土道路( 200毫米)、煤矸石道路(100毫米)、沥青道路 (一层灰土,40 ~ 60毫米沥青灌入式砼,10 ~ 20毫米沥青面层)。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表
类别名称单位单价(元)备注
非居住房屋标准猪、鸡、鸭等养殖棚 舍㎡200~300
简易 猪、鸡、鸭等养殖棚 舍㎡80~200
羊舍㎡80~200
简屋㎡180~240
厕所㎡200~300
简易厕所个200
温
室
大
棚普通 温室㎡80~100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40-60
普通塑料大棚㎡20~40
场
地泥结碎石㎡16
素混凝土㎡60
砖地面(立砖)㎡25
砖地面(平砖)㎡15
道
路泥结碎石道路㎡20
素混凝土道路㎡80~100
煤矸石道路㎡20
沥青道路㎡80
坟
墓单棺座1000
多棺座1200
五 、树木移植补助费标准
胸径 (cm)普通树 (元)果树 (元)
Φ < 2.027
2.0≤ Φ <5.0610
5.0≤ Φ <10.01120
10.0≤ Φ <15.02180
15.0≤ Φ <20.025260
20.0≤ Φ <25.034260
25.0≤ Φ <30.060260
30.0以上90260
注:1、测量树木主干直径从地面1米处计算(高度小于1米不予计算);
2、树木密度超过每平方米7棵,按面积补偿:一般树木5元/平方米,果树8元/平方米;
3、风景树、花木、桑园、竹园等比照果树标准赔偿;
4、移植、砍伐树木归原主;
5、对于珍稀树种、观赏树木5cm<Φ≤13cm以果树两倍标准补偿,Φ>13cm以果树三倍标准补偿;
6、葡萄树幼苗10元/棵,成果50元/棵。
六、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类别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元)
明沟浆砌石块明沟横截面为梯形,沟渠上口宽2 米,深 1.5 米,沟底边宽 1 米,沿明沟内表面砌 20 厘米厚片石。m100~150
砖砌石块明沟横截面为梯形,沟渠上口宽2 米,深 1 米,沟底边宽 1 米,沿明沟内表面砌 24 砖、抹水泥砖浆。m80~120
井机井(深 ≥ 30 米)眼5000
机井(深 < 30 米)m150
砖井( Φ ≥30cm )m80
砖井( Φ <30cm )m50
小口井(深 ≥ 15 米)眼3000
小口井(深 < 15 米)m100
手压井眼300
涵
洞盖板涵夸径(1.2 米以下)无涵管,底面铺0.5 米厚毛石,毛石面上做 0.2 米厚混凝土,两侧砌 0.4 米厚毛石墙。m180~240
拱涵夸径(1.2 米以下)涵管直径1.2 米,下铺 0.5 米厚毛石,毛石面上做 0.2 米厚混凝土,两侧砌 0.4 米厚毛石墙。m220~260
涵
管直径≥1 米m120
直径<1 米m70
电
力木杆、水泥杆m30~40
水泥行条m15
毛竹m30
说明:1、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2、对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电力、通讯设施类,继续使用的按迁建费补偿,废弃的设施不予补偿。
3、对桥以及大型涵洞、电力排灌站、石油管道等进行评估补偿。
七、水田养殖补偿标准
水产养殖池塘,补偿标准 2400元/亩。苇塘、藕塘,补偿标准2400元/亩。
八、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 。
名称单位补偿价格备注
青苗元/ 亩980
苗圃元/ 亩5000株数密度≥400 株 / 亩
中药材多年生元/ 亩6000
一年生元/ 亩3000
大棚种植元/ 亩5000
菜地元/ 亩2000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来源:萧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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