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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更新时间:2024-12-22 01:48  发布:2024-10-18 10:2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一、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0号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收土地的程序

  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将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开展征收土地工作。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部门分工、工作安排、经费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土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承担征收土地红线划定和勘测定界,土地、青苗、树木等调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土地、青苗、树木等补偿、留用地安置内容拟订,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及拨付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经费筹措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监督集体所有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使用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征收土地有关工作。

  征地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确认、补偿安置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和拆迁等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和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配合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制度,督促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征收土地全过程中的各项资料。

  第二章 征收土地的程序

  第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拟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调查的单位复核。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及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提出防范化解矛盾的措施。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应当组织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以及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土地征收。

  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第二十四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参照宗地地价评估的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现状,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法确定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应当对超过的宅基地面积部分给予合理补偿。

  提供安置房补偿的,安置房的面积不得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超过户最高安置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应当给予合理货币补偿。户最高安置面积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采取货币补偿的,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补偿。

  第二十六条 对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应当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

  第二十七条 对选择宅基地或者安置房安置的,应当约定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被征地农民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所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的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因当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1.5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地农民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对可以移植的成片苗木、花草等多年生经济植物,支付移植费;移植费超过植物价格或者不能移植的,作价收购。植物价格、移植费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确定。

  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

  被征收土地上存在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和道路等设施的,不得擅自阻断或者损坏;发生阻断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加以修复或者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安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征收土地报批时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足额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留用地安置制度,根据当地实际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留用地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

  建设留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可以兴办企业、自筹资金开发建设、出租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但不得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建设留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明细应当及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进行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自:江西日报

二、拆迁律师谈签完补偿协议只能认命?不一定,存在这些情况可反悔!

  实践中,常有一些被征收人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会认为别人的补偿都比自己的高,后悔签了补偿协议,想反悔。那么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还能反悔吗?还能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吗?下面北京圣运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来说一下

  我们先来说一下什么是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行政合同。从法律层面来讲,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适用于《合同法》。

  当然了,拆迁协议也是行政协议中的一种,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土地征收协议、房屋征收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也适用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

  但是,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协议,根据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双方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也就是在盖章、签字后这份合同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就生效了,无论是哪一方都不能随意的违反约定或是反悔。

  那么签了协议之后真的就不能反悔了吗?

  当然不是的。

  我们先来看看《合同法》、《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中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中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就是说,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上述情况,那么被征收人则是可以要求撤销或是主张合同无效的。虽说,拆迁补偿协议并非不可撤销或是主张无效,但是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存在上述一些现象,那么被征收人或是征收方就必须要按照该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履行。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为了避免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可对整个签约过程录像。同时,要审查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否正确,如果主体不明或是不正确,那么这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很不利的。

  2、拆迁协议内容必须要明确。比如补偿协议中是否明确了具体的补偿数额、安置房位置、面积及支付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的时间等。

  3、明确违约责任。这点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觉得已经签了字,盖了章,就可以了。要知道,若征收方不按时履行补偿义务,那么明确违约责任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空白协议不可签。空白协议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而且签订空白协议的风险非常的大,千万不要一味的认为,征收方是行政机关,既然都答应了就一定会履行。但实践却并非如此,所以即使征收方答应的再好,给出了再多的奖励也都别相信,要签也只能签上面补偿事项都俱全的。

三、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观浅1井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眉山市彭山区观浅1井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共计0.1838公顷,其中:公义镇天柱村7组0.1838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0.1838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1838公顷。

  四、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面积与数量以实际勘测为准,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规定执行(查询网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cps.gov.cn)。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要求及彭山区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

  七、听证告知

  本公告于2023年10月8日至11月6日进行公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同意本方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来源: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2023年房屋拆迁中,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很常见,比如当你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一直协商不成,且被征收人迟迟不肯签订补偿协议,搬迁的情况下,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尽快完成搬迁,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实现征收目的,再比如被征收人房屋建成的时间比较早,加之那时相关的法律制度又不完善,导致被征收人仅向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报备了一下,就占用土地建设了房屋,从而没有办理房产证,那么征收方可能也会一口咬定你没有房产证,从而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来促进拆迁。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无疑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一是房屋面临着随时会被强制拆除的可能,二是拆迁补偿将大打折扣,所以,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那么,作为住了几十年的房屋,在拆迁之后,突然被一口咬定是违法建筑怎么办呢?

  一、不要慌张,保持冷静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可能许多老百姓都会非常地气愤,当即与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理论,说自己家房屋不是什么违法建筑,怎么可能是违法建筑等,但其实这样没有意义的理论往往得不到任何的结果,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不会因被征收人这种激烈的讨论,从而改变现有的结局,反而可能还会对自己不利。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慌张,可以见机行事。一般情况下,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相关部门首先会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之类的文件,在没有收到文件之前,也就是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被征收人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对房屋整体结构拍照,录像,然后了解一下自己的房屋究竟是不是没有证照的违建,如果自家房屋有房产证,或是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那么该房屋就不是征收方口中的“违法建筑”,此时被征收人大可不必害怕。

  倘若房屋是有房产证的房屋,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保存好房产证及相关的审批手续,在没有拿到补偿之前,请不要把这些证件原件给予任何人。

  二、审查文件的合法性

  倘若相关部门经过一系列调查之后,认定房屋就是未办理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的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通常会对被征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比如我们前面所说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当事人在收到这个文件后,千万不要对该文件置之不理,一定要重视起来。

  之所以这么说,其实就是为了房屋被征收方给强制拆除,所以大家在收到该文件后必须要提高警惕,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就该文件进行审查,比如查看它的内容是否合法,该文件中有没有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的权利,包括救济期限等,其次要审查作出该文件的主体是否正确。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收到的文件中,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期限或是作出该文件的主体并非是有权机关,那么初步判决该文件则是不合法的。

  三、依法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

  在审查过文件的合法性,或是在收到该文件之后,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事实上,不管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作为被征收人都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因为,一旦收到该文件,那么都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影响。

  实践中,如果不及时地针对该文件提起诉讼,那么房屋可能就会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到时候再起诉的话,可能就给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就该文件提起诉讼,依法撤销或是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五、济阳征补公告〔2024〕16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济南市济阳区回河街道冉家村集体土地。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回河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冉家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济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63号)和《关于济南市济阳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67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蒿庵北街以南、龙兴路以西、蒿庵大街以北;面积:2.0555公顷,其中:农用地1.3510公顷(耕地0.3089公顷、园地0.3848公顷、林地0.2356公顷、草地0.1043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3174公顷),建设用地0.704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南市济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冉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冉家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济南市济阳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46.2488万元。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回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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