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5:12 发布:2024-10-18 10:4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四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流程,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福州市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持规划红线图等材料向所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各区按照既有程序报送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机构对拟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市场评估(估价时点为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
(二)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现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三)书面通知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及安置房源等事宜按规定审核确定后,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确定的补偿标准测算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附件。
四、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拟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拟征收土地上房屋现状调查复核结果为准。
六、区政府组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土地报批时,个别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如实说明未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作为土地报批附件,并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七、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被征收人仍未与征收部门协商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调查结果、补偿登记结果等,提请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八、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房交地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要求被征收人腾房交地。
九、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理由;
(二)责令交出土地的依据、理由;
(三)告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四)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机关名称、日期并加盖公章。
十、责令交出土地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十一、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腾房交地的,区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腾房交地催告书。被征收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十二、经催告,被征收人仍拒不腾房交地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区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榕政办〔2011〕31号)、《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2〕177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8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郭女士系贵州省A市B镇某村村民,2019年3月28日,当地政府开始在该村组织强拆工作,现场有围观的当地村民,郭女士及其子杨先生也在拆迁现场,A市公安局现场对郭女士之子采取强制措施,郭女士对于其子无故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感到非常担心,但因郭女士为聋哑人,无法及时正确表达其对之子被带走的担忧,无奈情急之下用手拦截将要驶离的警车,希望警方能够出具相关法律手续确认其子被带离现场的依据,但警方却未给与郭女士任何解释及书面文件,也一并对郭女士采取了强制措施,给与了郭女士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办案掠影:
郭女士及其子杨先生认为当地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但又碍于对相关法律程序不了解,决定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正当权益,在经过一番对比后,委托了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杨小燕、时祯奎两位律师代为提起相关法律维权手续。两位律师在认真听讲了郭女士其子对案件的描述后,认为当地警方在处理此案时程序及实体均存在违法行为,遂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首先,两位律师认为当地警方将郭女士带离现场并进行关押期间,未告知郭女士羁押原因也未给郭女士进行聋哑翻译,也未提供正常的饮食属于违法行为且处罚决定明显不合理,超出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其次,当地公安机关未按法律规定将通知家属的通知书送达直系亲属。
最后,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执行处罚完毕后才送达当事人,且是在当事人多次要求下才拿到了复印件。
综上违法行为,两位律师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人民法院撤销A市公安机关针对郭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答辩意见后,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却给与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没有对案件的起因及后果进行综合考量,其行为明显超出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莱州征预公告〔2024〕1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于昶济医院以南,河顺路以东。四至范围:北至山东昶济康养发展有限公司、前北流村地、五个庄村地,东至前北流村地、五个庄村地,南至前北流村地,西至前北流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前北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五个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拟用于道路建设,用途为市政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永安路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莱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4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莱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庆征预公告〔2024〕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地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土地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解集村;面积:0.0353公顷,其中:农用地0.0353公顷(乔木林地0.0353公顷),建设用地 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解集村。
地块2位置范围:魏洼村;面积:0.6544公顷,其中:农用地0.6544公顷(耕地0.0461公顷、其他林地0.608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魏洼村。
地块3位置范围:东辛店村;面积:0.045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50公顷(果园0.045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辛店镇东辛店村。
地块4位置范围:西杨村;面积:0.3111公顷,其中:农用地0.3111公顷(耕地0.0079公顷、沟渠0.303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西杨村。
地块5位置范围:小李村;面积:0.4814公顷,其中:农用地0.4814公顷(耕地0.4594公顷、农村道路0.0032公顷、沟渠0.018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小李村。
地块6位置范围:西石官堂村;面积:0.8221公顷,其中:农用地0.8221公顷(耕地0.0536公顷、乔木林地0.768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西石官堂村。
地块7位置范围:李云曲村;面积:4.1663公顷,其中:农用地4.1663公顷(耕地1.5064公顷、其他草地2.2475公顷、坑塘水面0.412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李云曲村。
地块8位置范围:张立村;面积:2.4747公顷,其中:农用地2.4747公顷(耕地1.5260公顷、乔木林地0.3940公顷、其他林地0.0991公顷、果园0.455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辛店镇张立村。
地块9位置范围:甄家村;面积:0.1224公顷,其中:农用地0.1224公顷(耕地0.122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甄家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云天雅园南门绿化带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用地;地块2拟用于东环便民市场南广场绿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庆云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409号)范围内;地块3拟用于庆云县益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为农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64号)范围内;地块4拟用于汇融机械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64号)范围内;地块5拟亿鑫管件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64号)范围内;地块6拟用于大国重器(南)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64号)范围内;地块7拟用于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年产量6万吨钢结构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64号)范围内;地块8拟用于钛元生物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64号)范围内;地块9拟用于山东楷模居品制造有限公司免漆家居用品扩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64号)范围内。
该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庆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渤海路街道拟于2023年12月4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公布的庆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 96 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 91.5 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庆云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庆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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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四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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