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3:49 发布:2024-10-18 13: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批复,公告、组织实施征收事项。行政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所在农用土地纳入先行用地范围,其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鲍正龙,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三路**。
法定代表人:徐雄,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鲍正龙因诉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桐城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12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鲍正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未查清桐城市政府桐政发〔2017〕25号《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桐城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及桐房征字〔2018〕第001号《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桐城段吕亭镇区域房屋征收公告》所涉征收区域是否属于原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范围,认为桐城市政府系根据先行用地批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4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上述先行用地范围并不包括桐城市。故鲍正龙上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鲍正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初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批复,公告、组织实施征收事项。本案中,桐城市政府为实施引江济淮工程桐城区域项目建设,作出桐政发〔2017〕25号《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桐城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及桐房征字〔2018〕第001号《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桐城段吕亭镇区域房屋征收公告》,鲍正龙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自然资源部依吴义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的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016〕153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请示》和工程位置示意图复印件载明,原国土资源部批准引江济淮(安徽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范围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肥西县、庐江县及淮南市寿县共四个区、县的13宗地,并不包含桐城市。一、二审认定桐城市政府系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函〔2016〕2145号《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证据不足。故桐城市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包括鲍正龙房屋在内的引江淮工程桐城区域农用土地,超越法定职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鲍正龙的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鲍正龙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鲍正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王绍莹
来源:专注行政法
李先生等人是河北省人,其在当地承包了耕地,后来因公共利益项目,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可是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村委会却违反法律规定,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李先生等人接受“以租代征、重新分地”的补偿方案,并对全村所有耕地进行重新发包调整。
面对村委会的做法,李先生觉得很不合理,于是便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可之后,村委会却不断地找到李先生等人,希望他们签订补偿协议,不堪烦扰的李先生,针对村委会的行为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李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指导李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走访、调查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所收集获取的材料,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李先生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请求履行审计职责申请书》,请求对相关部门管理发放铁路征地补偿款专项财政资金一事进行审计。
但是,有关部门在收到上述申请书后,无动于衷,即未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对李先生等人进行答复。为此,北京圣运律师针对有关部门的行为,再次指导李先生等人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相关部门责令有关部门履行法定。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相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责令有关部门在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实践中,村委会侵占村民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并非个例,但是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擅自截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26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因此,土地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在补偿安置阶段,一旦发现自己的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擅自截留、侵占或是私分等,那么被征收人先收集相关的证据,要求村委会相关人员返还征地补偿款,如果村委会相关人员不归还,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当然被征收人也可以向以下两个部门举报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0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若遇到村委会或是征收方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那么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进行举报。
02、打12345举报
除此以外,被征收人还可以打12345进行举报或是反映。需要注意的是,打这个电话时一定要将自己所遇到的情况,简单明了地告诉对方。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如果征地补偿款被人截留,一定要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不可一味地拖延,错过维权机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密传〔2021〕14号)有关要求,我们起草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1〕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出台背景
《指导意见》立足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利用现状和特征,着力突出引导和鼓励农户依法依规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坚决防止借村庄撤并名义强行流转承包地,加强承包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
1、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可能存在的借村庄撤并名义强行流转承包地、承包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承包地被收回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核心要义是引导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流转承包地,但不能强迫其流转承包地,要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开发利用好土地资源。
2、注重突出重点
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资源整合,搭建农村承包地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做好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做好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工作有序衔接。
3、全面加强领导
各地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尤其是要求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把做好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流转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担责担当,确保农户承包地实现合理利用,坚决避免承包地撂荒。
4、着力宣传引导
各地充分利用网站、电视、村村通广播、微信、宣传栏等媒介,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承包地流转政策,消除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流转承包地顾虑。同时,也要加大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宣传力度,引导当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积极参与承包地流转工作。
二、重点内容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尊重农民意愿,对承包地可进行自主经营,可流转部分或全部承包地经营权,也可有偿自愿退出;承包地被征收的,可依法获得相应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农民流转承包地,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以退出承包地承包权作为享受搬迁撤并政策的条件。
2、搭建管理服务平台
加强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继续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式》文本,规范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强化承包地流转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3、有序推进承包地流转
鼓励和引导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农民所有,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原来享受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维持不变。引导农民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承包地进行流转经营,对一时难以流转的承包地,可由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按市场均价流转或统一打包开发经营;对已不适合耕种经营的承包地,符合条件的可实施退耕还林、建设防护林等生态工程项目。鼓励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采取互换并地、有偿转让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4、规范承包地流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并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农户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后,于5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5、加快培育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项目扶持、金融帮扶、保险兜底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的开发利用,使其成为承包地流转的承接主体。鼓励耕地优先向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流转。鼓励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共享股份合作经营成果。
6、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
支持搬迁撤并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引导农户以托管、流转、入股等方式,推动承包地规模经营,利用集体积累资金、社会资本、项目资金或采取股份合作等方式,对承包地实行统一整治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再流转给种养大户、新型经营主体等,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乡土特色产业,建设现代农业园区。
7、完善全方位社会化服务
因地制宜推广农业生产实践中成效较好的全产业链托管服务、菜单式多环节托管服务、承包地股份合作分工托管服务、股份托管并行托管服务、专业化托管服务等托管服务模式,为农民开展代耕代收、农技推广、农资供应、统防统治、烘干储藏、加工营销等生产性服务,解决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承包地耕种难题,有效推动搬迁撤并类村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来源:土流网
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纠纷中必经的一个程序,由于许多征收方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不依法发布征收信息,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时,需要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材料后,然后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逐一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按理说,相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需要在20个工作日(旧版是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但是实践中,却常常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申请是持一个无视的态度,要么就是答复所问,超期答复。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相关部门的作法,甚至未作出复议决定,被征收人则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相关部门不依法行政,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马上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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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村干部专程上门让你签订协议?要不要签?,,一般去村委签字是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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