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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土地流转中被禁止的六种行为,一旦有,相关部门必查,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强制吗

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土地流转中被禁止的六种行为,一旦有,相关部门必查,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强制吗

更新时间:2024-12-22 01:05  发布:2024-10-18 14:2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土地流转中被禁止的六种行为,一旦有,相关部门必查,

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土地流转中被禁止的六种行为,一旦有,相关部门必查,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强制吗

一、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土地流转中被禁止的六种行为,一旦有,相关部门必查,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强制吗

二、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一个城市的发展,有几大建设活动是无法避开的,第一个是扩宽道路、修建铁路,修建高速公路,第二个是,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第三个是,其他基础性建设,包括水利工程、教育、文化、防灾减灾、优抚安置等相关的建设。

  但无论是道路方面的建设活动,还是其他相关的建设活动,自然都会涉及征收老百姓的承包土或都是房屋的情况,只要土地或是房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被征收,那用地单位自然就需要支付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费用。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虽然可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但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虽然对于征收原则、补偿标准,法律法规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从实际征收过程中来看,还有极个别的征收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恶意降低被征收人应得的拆迁补偿的情况,具体体现在将被征收房屋在未经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违建名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是将好端端的合法房屋撞个大洞,再鉴定为危房,以危房名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等等。

  事实上,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只有这几种,最常见的应当是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既未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便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

  对于征收方的这种强制拆除行为,被征收人可以不用考虑太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他们就强拆给自己造成的重大损失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只要房屋是合法建筑,只要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只要自己手里有强有力的证据,法院基本上都会判征收方败诉。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去上访或是三番五次的去找征收方理论,要么就是一遍又一遍的咨询专业律师

  而且,在很多老百姓的意识里,往往还会认为,他们都是一伙的,诉讼根本就没有用,正议根本不站在我们这一边,要么就会认为,自己处在相对弱的地位上,面对有权势的征收方,凭自己的本事,根本就不是他们的对手,即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到头来可能也只会以败诉来收场。

  北京圣运律师首先在这里要明确两点,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推进,我们广大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断地提高,越来越多的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中都开始遵纪守法,所以,大家在遇到拆迁后,并不需要过多地担心,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即便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我们的最终目的也并非是为了压制征收方,而是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也就是说,我们的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以打促谈,在私下谈不妥补偿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给征收方施压,然后,争取协商补偿的机会,并拿到比之前高的补偿。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所谓的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政职权具有巨大的意义和作用。更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三、北京圣运胜诉案例第72期 破坏耕地 后经过诉讼确认相关部门的行为违法

四、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村干部的这些行为属于违法!

  在征地拆迁中,近几年我们不难发现,在征地拆迁中出现了不少村干部的身影,他们为了一点利益就私自侵吞、侵占老百姓的拆迁补偿款,从而导致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因此,如果村干部有以下这几种情况,不仅违法,而且还有可能会涉嫌犯罪,当然对于以下村干部的这些行为,村民是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的。

  1、忽视村民利益,办事不用心

  国家为农民发放的一些补贴,有些补贴是需要到实地考察的,对于符合要求的才能登记上报,然后由上级根据上报人数发放补贴金额,但是有些村里的村干部就没有用心做,以至于有很多符合条件的人没有领到补贴,然而有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却拿到补贴,这种行为是十分恶劣的,大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村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该举报的时候就不要心慈手软。

  2、随意克扣相关征地拆迁补偿补贴资金

  目前国家对农村的政策补贴越来越多,比如说厕所改造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但这些补贴发到农民手里的时候就发现被克扣或者挪用了。

  尤其是征地拆迁补偿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人口计算,必须专款专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可是有个别村干部因利益的驱使,便随意克扣村民的补偿款,虽然土地补偿费村委会是可以扣留的,但是可以留多少并不是村干部说了算。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才可决定办理。

  因此,如果村干部要求克扣、截留补偿款,村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村委会截留了补偿款,那么相关人员就会涉嫌犯罪,且一旦发现补偿不对村民要及时的举报。

  3、村委会去跟拆迁方谈补偿款

  这种情况在实践过程中非常的多见,甚至有的村委会的村干部就直接代替被征收人领了补偿款或是签了补偿协议,那么他们有权这么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条规定来看,村委会并没有权利决定关于补偿款的事情,而真正有权决定村内事情的是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尤其是涉及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虽然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关于征收的权益,应当归属于被征收人个人。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百姓,如果村委会在没有经过被征收人明确的委托下,就代替被征收人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的话,那么这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的协议,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或是认定无效,同时也要对文件进行留存或是进行拍照,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拆迁补偿款分期付款

  在征地拆迁中,花样百出的征收方为了迎合大家,以便更快的占领想出了拆迁补偿款分期到账的方法。

  虽然说,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款是可以分期付款的,但是分期付款并不是没有期限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收补偿款分期付款支付的方法是拆迁方为了缓解自身的压力、减少成本而采取的方式。这种方式与国家相关规定并不完全符合,会很容易产生巨大隐患,因此,只要是征收补偿未全额支付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征收的,大家一定要注意。

  最后,如果遇到村干部有损老百姓合法利益的,村民要积极的举报投诉且也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山东高院案例谈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对于判决不服,坚持上诉或申请再审,与法治政府建设相违背

  山东高院案例: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对于判决不服,坚持上诉或申请再审,与法治政府建设相违背

  裁判要旨:

  在遗漏补偿事实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芝罘区政府一方面强调涉案项目作为山东省以及烟台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当地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却并未积极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反而执着于裁判规则等问题而坚持上诉,既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要求,也不利于该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和救济,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化解,更不利于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树立和维护,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鲁行终1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区长。

  委托代理人阎锋,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志刚,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17号方圆汽车修理厂。

  上诉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芝罘区政府)因被上诉人于志刚诉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0)鲁06行初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受理或者应诉案件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以及《二审行政案件诉讼要素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芝罘区政府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发布的烟台海上世界项目(环海路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组织听证会和修改方案违法,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只有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条例规定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法定选择权,明显违法”,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项目作为非住宅征收项目,货币补偿方式符合实际情况。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漏项评估报告未出具的情况下做出补偿决定主要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认定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违法否定了涉案征收项目的合法基础,不符合当地社会公共利益。1.涉案项目补偿方案并没有剥夺被上诉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2.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充分考虑了现实情况、客观条件和公共利益,不宜对其作违法认定。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8号行政判决,原审法院认定案涉项目补偿方案违法,实际相当于认定项目征收决定违法,属于审查超限。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或纠正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于志刚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二审程序中,上诉人芝罘区政府向本院提交《烟台海上世界项目(环海路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复印件4份及《情况说明》复印件5份,用以说明其在征收决定发布前已经就补偿方案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并未剥夺其补偿方式选择权。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芝罘区政府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供,其在二审程序中提供但无正当理由,且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接纳。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是原审法院以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予以撤销并判令芝罘区政府限期重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原审法院已查明,被征收人于志刚对涉案被征收房地产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向涉案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山东久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机构认可存在遗漏评估情形。上诉人芝罘区政府在补漏评估未完成的情况下,即作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前述规定中“公平补偿”原则及先评估、后补偿的程序要求。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芝罘区政府作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并无不当。

  其次,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上诉人芝罘区政府对被上诉人于志刚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着重对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涉案征收补偿方案作为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征收行为的附随内容,对该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内容具有实质性影响,原审法院秉持“重大且明显违法”原则予以审查,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评判,并无不当。上诉人芝罘区政府据以证明其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8号行政判决亦反映出相同的裁判理念。故芝罘区政府主张原审法院超限审查,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芝罘区政府还主张多数被征收人认可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未剥夺被上诉人的选择权,因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芝罘区政府应承担因其举证不利而带来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在遗漏补偿事实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芝罘区政府一方面强调涉案项目作为山东省以及烟台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当地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却并未积极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反而执着于裁判规则等问题而坚持上诉,既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要求,也不利于该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和救济,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化解,更不利于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树立和维护,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 琳

  审判员 曹林灿

  审判员 李 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超群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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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土地流转中被禁止的六种行为,一旦有,相关部门必查,,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强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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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史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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