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0:42 发布:2024-10-18 14: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很多农村老百姓为了改善居住条件,通常会在原有的宅基地上面进行翻建,那么村民所翻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呢?是否应该被拆除呢?
以下我们根据一则案例来为大家分析一下
2016年12月23日,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刘女士于2016年3月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当日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勘验,经测量该房屋东西长16.10米、南北宽11.00米,总建筑面积为177.10平方米。相关部门拍摄了外观照片,绘制了平面位置图,且当日对刘女士进行询问,告知了刘女士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听取了刘女士的陈述和申辩。此后,相关部门对刘女士建设涉案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
次年,相关部门出具了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函称:经查,刘女士建筑物(建筑面积177.1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几个月后,相关部门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留置、现场张贴及网站公告送达上述限拆决定。
对此,刘女士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诉限拆决定。有关部门受理后向城管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书面答复与相关证据材料。后城管局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答复书与相关证据。
但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诉限拆决定。刘女士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本案中,海淀区城管局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根据上述规定,刘女士翻建房屋应当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
本案中,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检查和现场勘验,取得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函件等材料,相关部门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有关部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亦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要对行政行为裁量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
本案中,刘女士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刘女士是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系自住,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且需强调的是,该房屋系刘女士及其子刘某的唯一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刘女士及其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
经合议庭认为,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最终法院撤销了被诉限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实践中,有许多这样的情况被相关部门一刀切的认定成违法建筑而被拆除。可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应当被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第46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的规定中得知,违法建筑并非都要拆除,对于可以通过罚款或是改正的那就没必要拆除。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告诉大家,如果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时,切忌盲目的拆掉,可以选择“不拆”!
在实践过程中,许多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通常都会耍一些手段,其中以“拆违”的名义拆除合法建筑这在征地拆迁中已经是司空见惯了。
当然还是要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文件时,一定要注重起来,否则可能会遭到强拆。要知道,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才能避免被强拆。
事实上,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会涉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倘若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我们经常说,征收方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或是土地的时候,必须要按照程序,依法实施征收,该有的程序一样都不应该规避,该给的补偿也一项都不能落,只有这样,那么才能实现双赢,征收项目才能顺利地推进,尽早实现征收目的。
可是实践中,个别征收方为了推进项目进程,或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规避审批手续,即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不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的,合法的征收通常是要获取征地批文的,但由于从审批到拿到征地批文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就导致有的征收方在没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便实际占用土地。
还有的,便是以各种理由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拆迁补偿,不仅如此,有的征收方还会为了提前完成征收工作,便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做手脚,比如以非常肯定的口吻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条件等等,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给自己的权益造成侵害。
一、不要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涉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千万不要丢了西瓜捡了芝麻,也就是说不要轻易相信征收方口头上的承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会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会以甜言蜜语等各种方式方法威胁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口头上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但前提是必须要签订协议,搬出房屋。
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口头上答应了自己条件,便兴高采烈的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或是按照征收方提出的要求,搬出了被征收房屋。但殊不知,此时,自己已经上了征收方的当。
因为实践中,有的征收方经常在答应被征收人条件以后,往往不会按照自己答应的兑现承诺,导致被征收人最终不仅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拿到,就连住的地方也没有了。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对于征收方口头的承诺一定不要轻易地相信,避免让自己坠入无底深渊。
二、重要内容没有体现在书面上的协议不要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中,一般必须要包含上面的内容,如果拆迁协议中没有具体的补偿金额、安置房具体的位置、方向等,只体现出不重要的事项,那么对于这样一份拆迁协议,建议被征收人尽量不要签订,避免自己的利益有所损失。
三、空白协议不能签
我们从上一段内容中已经知道,房屋拆迁协议需要补偿安置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的具体时间等事项。可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口头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包括“你只要签订协议,先让你选安置房位置”,或是“你只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会给予你比别人高的搬迁奖励费”。
事实上,许多被征收人在听到这样的话后,会非常的心动,尤其是作为咱普通老百姓,一听到有高额的拆迁奖励费,会让自己选安置房比较好的位置,便马上就会不顾一切地签订征收方提前弄好的空白协议,结果呢,最后把自己置在了最不利的地方。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无论征收方说得再好听,只要其所答应的事项没有体现在书面协议上,只是口头上承诺,便让你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能不签就不要签,即使要签,也需要将征收方口头上的承诺以视频的方式录下来,留作用于证据。
四、拆迁协议中必须要有违约责任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需要告诉大家,拆迁协议中除了要有具体的补偿金额、具体的补偿方式以及安置房的位置、方向等之外,还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事后万一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而协议中又没有体现出,那征收方就会以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来说事。
所以,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除了要看最基本的内容之外,还要看有没有违约责任,这一点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征地管理的思想认识
做好征地管理工作,关系全省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不断规范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不强,在征地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征地程序方面,征地制度不健全、征地程序不规范;在安置补偿方面,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保资金不落实;征地信息公开方面,公开不及时、内容不清晰、查询获取不便捷,这些问题致使征地信访和行政复议高位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营商环境,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全省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规定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
二、强化征地实施主体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履行征地程序、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征地信息公开、整理保存征地各种数据资料等负总责。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征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征地工作作为保障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市县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前,市、县政府应当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费用。在完成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后,市、县政府组织建设用地报件材料,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用地。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方可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2021年4月10日起,建设用地对应的征地程序要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中作为附件上报,2021年4月10日前已经受理的,要及时将征地程序相关资料电子版上报省厅。
四、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
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征地补偿,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及时更新调整并依法发布执行。必须依法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坚决杜绝随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问题发生。要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积极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解决好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要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五、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要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要配合省厅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对涉及征地信息认真核实核对,做到信息真实准确。
省厅在建设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将征地批复文件公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厅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批复文件的相关信息上传至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有序推进历年征地信息公开,其中2020年度的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补充完成;2017年至2019年还未公开的征地信息要在2021年9月30日前补充完成;2017年之前的征地信息要在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
六、加强征地实施监管
在建设用地审查中,将征地程序履行和补偿资金到位等情况纳入审查重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审核,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等结论性意见负责。征地程序履行不到位、补偿费用不符合标准且未落实、社保资金不到位的建设用地,省厅不再受理审批。省厅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通过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和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批后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征地管理的监督。对征地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8日
来源:武威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扬府办发〔2014〕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本市市区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东以S333为界、南以长江为界、西以中央大道为界、北以宁启铁路为界。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实施工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意见(含红线图)后,市房管局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暂停期限为1年。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房屋、宅基地的过户、分户;
5、办理户口迁入、分户;
6、核发营业执照;
7、其他需要暂停办理的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 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报市房管局审核并备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意见(含红线图);
2、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3、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
4、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5、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6、市维稳办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意见;
7、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拆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局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后,向拆迁人发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备案通知书》,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备案通知书发布拆迁公告。
第九条 需要委托拆迁服务机构参与拆迁的,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管局备案。被委托的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市城乡建设局为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向社会发布拆迁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被拆迁人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被拆迁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拆迁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布被拆迁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将最终确定的评估机构报市房管局备案。
市房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被拆迁人选择。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拆迁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十一条 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依法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布。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证书)和合法建房手续为准。无合法依据的,由拆迁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城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法建筑;
2、逾期或向有关单位出具的承诺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
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5、对于租赁(借)被拆迁人房屋的承租人;
6、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差价。
第十八条 货币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按被拆迁房屋周边国有土地上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评估。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估价时点、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作出评估。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单价和产权调换房的单价,由拆迁人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房屋合法面积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24个月。如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最高不超过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营业执照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参照国有土地上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扣除土地收益后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只提供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拆迁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的价值增加20%的补偿;装修和附属物增加30%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拆迁,对其大型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搬迁费用,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对于定制设备或拆除后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残值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重症和特困补助费及固定设备移装费,参照《关于调整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仪价字〔2015〕3号)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拆迁中涉及教堂、寺庙、宗教房产、文物古迹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使用的监管和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房屋拆迁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市市区以外的拆迁安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暂行)》(仪政发〔2010〕125号)同时废止。
来源:仪征市人民政府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众多人民群众利益的大型活动,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征收方都应当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开展征收工作。也就是,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应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科学安置、公平公开”的原则,该给的补偿一项都不能少,该是多少补偿标准就是多少补偿标准,不能无缘无故被缩减等等。
但近日有多位网友从后台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住宅因项目建设被征收了,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是每平方米七、八百元,没有安置补助费、没有土地补偿费等,让自己现在签订协议后,可以拿到一点搬迁奖励费,但这位当事人自己觉得补偿非常不合理,而且也没有宅基地的补偿费,所以自己便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搬迁,现在村委会口头上告知自己,要尽快拆除,否则要被强制拆除了...
而另一位当事人则咨询律师说,家里拆迁后,征收方与自己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了,本来一切都进行的特别顺利,说好第二天签订协议,但是到第二天的时候,征收方反悔了,说什么也不签订协议,征收部门的人委托村委会告知自己说,此前谈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双方需要重新再谈一次,但是第二次谈的补偿标准,明显比第一次要低很多,所以自己当场拒绝了再次谈判,现在,已经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了,征收方仍然没有找自己就补偿事情再次协商。
除此以外,还有一位云南的当事人也遇到了拆迁问题,其的养殖场因占地修路被征收了,起初因补偿不合理,就没有签订协议,后来经过多次协商,征收方答应了这位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但却要求这位被征收人先签订空白的安置补偿协议,由于不了解征收,所以便没有想太多,然后就在空白协议上面签了字,而且,这位被征收人还想着,行政机关作为征收主体,肯定会履行自己的承诺,但让这位当事人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不仅没有拿到相应的拆迁补偿,而且连养殖场也被相关部门给强制拆除了。
实践征收中,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太多了,我们这里就不一一给大家列举出来了,不过,作为被征收人,如果不想在征地拆迁中吃大亏,以下这两点一定要注意了
一、征收方的花言巧语能不信就不信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为了能尽快实现征收工作,经常会对迟迟不愿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各种手段,比如常见的断水、断电、强拆等。不过,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的一些逼迁手段也在不断地提高,比如知道断水断电这些行为肯定都是不合法的,所以,便针对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玩起了花言巧语的游戏。
也就是说,在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便先口头上答应被征收人提出来的要求,比如承诺让被征收人先选安置房位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可以给予比别人都高的拆迁奖励费,或是,额外再给予其更高的土地补偿费等,但若想拿到这些,被征收人就必须先签订一份空白协议。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要给予自己特别高的奖励费或是其他补偿费时,便会马不停蹄的,不管协议是否是完整,就在协议中签上自己的大名,直到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别人都拿到了相对合理的补偿之后,才发现自己上了征收方的当,但此时,由于自己已经签订了协议,协议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所以,最后也能接受这样的补偿结果。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方的花言巧语一定不要信,只要相关的内容没有完完全全落实在书面协议上,无论对方说得多么好听,都不要信息,避免自己把自己推向万丈深渊。
二、补偿不到位,不搬迁
除了要注意上述说到的一点之外,补偿不到位,不搬迁这一点也要引起大家的重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许多征收人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后,往往会出现毁约等情况,而有的征收方还往往以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为由,要求被征收人尽快搬迁。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无论自己有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拆迁补偿没有拿到手,日后生活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都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不要马上搬迁,否则就会对自己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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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宅基地纠纷律师谈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应不应该被拆除?,,在原有宅基地翻盖房屋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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