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2:10 发布:2024-10-23 09:3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 当事人作为本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其婚后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
2. 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3. 尽管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至于当事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行政机关仅以当事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当事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迎宾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熊开程,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飞,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立,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安民,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宁,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一聪,女,201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法定代理人:陈立(华一聪母亲),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路行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尚朝阳,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史展,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陈立、华安民、华宁、华一聪(以下简称陈立等四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7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阳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陈立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户籍所在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在信阳××新区××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已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陈庙组已领取土地补偿款,陈立等四人已经取得土地补偿款权利。陈立等四人无房屋,此前存在的两间违法建筑已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陈立等四人的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二审法院责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陈立等四人亦未对其诉请的1085500元提供法律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767号行政判决,改判驳回陈立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立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立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立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陈立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立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陈立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仅以陈立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立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确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陈立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立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 芳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小
来源:行政法报
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以砂堤景色优美著称,每年都会有很多游客慕名而来,“银滩”也就成了光村镇的旅游名片。镇内主要矿产资源石英砂大多分布在新龙村委会油行村至泊潮居委会新村的滨海砂堤地带,每当旅游季来临,都能看见无数来自各地的游客纷至沓来,场面十分热闹繁华。地方政府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也逐步开始了度假区的开发建设,随之油行村小组成员与屯积村存在的土地权属纠纷也被重视起来,油行村为尽快解决土地权属问题,遂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团队,希望北京圣运律师团队能够帮村小组解决问题,维护村小组成员的权益。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团阶的帮助下,法院责令儋州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土地确权的法定职责。
案件详情请点:http://knlvshi.com/h-nd-5309.html
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也就是“中央一号文件”。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仍旧以“耕地保护”、“稳妥推进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为主。
村庄撤并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其中,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五部分提到,健全乡村建设实施机制。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启动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推进。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
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防范村级债务风险。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确定村庄分类,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严格规范村庄撤并。
我们注意到,“村庄撤并”四个字赫然在目。但事实上,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有明确提到,并就如何合理地进行也做出了明确的指出。
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要因地制宜、稳扎稳打,不刮风搞运动。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编制村庄规划要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看了上述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也都有所明白了,首先“村庄撤并”不会停止。在此之前,就常有人说今后没有村庄撤并这一回事了,但其实并不是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虽然我们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偏远一点的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生活环境仍然较低、较差,比如供水、供暖等问题仍然存在,并且也一直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而条件较好一些的村民,则都拖家带口的去往交通较便利的城里生活了,导致在村里经常居住的人是少之又少,所以,为了解决老百姓日常生活问题,解决空心村问题,许多地方推动了村庄撤并、合村并居、合村并镇等项目。
可以肯定的是,“村庄撤并”等之类的项目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能够改善老百姓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比如将一部分土地转变为工业用地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入驻,这样一来,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还可增加农民收入。
上不上楼农民有发言权
不过,在“村庄撤并”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尊重老百姓意愿,也就是说合不合村,上不上楼、搬不搬、建不建由农民自己说了算了,相关部门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
而且,在此前山东省相关人员就曾表示,村民同意率必须达到95%以上才能实施,不搞强迫命令一刀切,不能增加农民负担,更不能违法违规,伤农害农。
只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却常常有人违背政策规定,把农民的权益不放在眼里,为了尽快让农民搬迁上楼,常常会对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进行恐吓或是威胁,甚至是在没有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农民的唯一住房。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村庄撤并不能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更不能急于求成,应当要因地制宜的合理推进,要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村庄撤并”“合村并居”等不同于其他的征地拆迁,需要跟农民商量着来,不能硬让农民上楼,违背农民意愿,或是把城市建设的做法照搬到农村,大搞合村并居、撤村并居、集中上楼。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相关部门不管不顾,强迫农民搬迁上楼,那么老百姓可以拨打12345或是12388进行举报,也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千万不要一味地保持沉默,否则损失的还是自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妥善解决农民住房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农民,不再审批农民建房,统一实行公寓住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临川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及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内的街道(镇)作为征收实施单位。
市房管局负责对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工作职责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屋征收程序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拟定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负责发布和张贴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临川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收集项目相关的发改、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资金证明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临川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户数、常住在册户口人数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建档。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实际丈量为准,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被征收人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常住户口在册人口数、户数应经当地派出所核实。
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当地政府应告知自然资源、房管、住建、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准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对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等手续,但因出生、婚姻、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三章 “一户一宅”分户规定及安置人口计算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一栋主房作为一个征收主户。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登记的本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男满22周岁、纯女户女满20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有独立经济能力、享受本村集体资产分配的家庭成员作为人口户数认定的准入条件,分户认定严格实行审核、公示制度。涉及需要明确计算截止时间的统一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间为时点,比如:评估报告、离婚、分户、计算年龄、准生证明等。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分户
①离婚三年以上(含三年)并有一方已再婚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②被征收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算一户,其他赡养人可以各认定一户;
③被征收人属纯女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女儿(抱养、寄养的除外),女儿年满20周岁且已结婚并在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的且是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只可另外分一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分户
①属未婚子女及外嫁女的;
②被征收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③被征收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
④共同继承人,只继承财产,不能分户。
第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由街办、乡(镇)所属的村(居委会)负责核定常住户口在册人口数、户数。公安机构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等手续。
农村户籍人口调查摸底,由临川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镇(街办)、村(社区)对规划红线范围内农村户籍人口进行摸底,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并进行现场公示。人口计算按以下规定认定:
1.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空挂户、搭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如父母、子女、孙辈等几代人仅有唯一一处住房的,由乡镇(街办)、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认定并进行公示。情况属实,则子女、孙辈等几代人口可一并纳入父母名下进行签署协议,安置人口不限。已享受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口今后不再享受政府其它住房保障。
2.原为本村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农村户籍人口。
3.入赘招婿,且户口已迁入该村的人员可计算安置人口。
4.因属征地农转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正式录用在编的人员可计算安置人口。
5.已出嫁女性未迁户口的只按其本人计算人口,并需要与大家庭一起签约,不能单独签订征收协议,同时需要出具未在对方享受征迁安置证明。
6.对嫁入本村的女子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迁移户口的,予以区别对待: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居民,可将本人及其子女列入安置人口计算;属农村户口的,由原户籍所在乡(镇)、村、组三级出具未在当地享受安置政策的证明后,方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7.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规定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员,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
8.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征收范围之外另有宅基地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货币补偿、公寓房安置两种。即被征收的主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公寓房安置。
主房是指依法经批准建设、用于家庭人口生活起居的永久性住宅房屋,房屋结构功能符合民用住宅建筑规范条件,房屋外围墙体与房间相衔接且独立成幢。其主要特征:拥有卧室、堂厅(客厅)、厨房、正规门窗,具有生活所需的水、电、卫生设施。
房屋如建房手续不全,但房主户籍在本村,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在本村常住的唯一一处住宅,可按主房处理。但必需由乡镇(街办)、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认定并公示实际建房人、安置人口、房屋面积等。
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一律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结合剩余年限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土地地面上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设施迁移一律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规定:
(一)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不同结构的被征收主房货币补偿价(以下简称“货币补偿价”),每年定期发布。
(二)主房补偿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补偿单价按货币补偿价单价计算。
(三)被征收主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人均60㎡的标准确定补偿面积,但补足部分的补偿按货币补偿价扣除建筑成本价1600元/m2计算(每两年修正一次)。
第十二条 选择公寓房安置规定:
(一)在征收范围内的主房要逐一有序编号,一栋主房只能编一个号,严禁重复编号。
(二)原则上一栋主房作为一个被征收主户,农民公寓安置房最高还房面积限额为360平方米。
(三)原征收主房面积小于限额规定的,按实际主房面积给予安置。原征收主房面积超过最高限额面积的,最多只能选择三套公寓安置房;其中家庭人口数4人以下(含4人),最多只能选择二套公寓安置房。
(四)安置房面积大于原征收主房面积部分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建筑成本价1600元/㎡(每两年修正一次)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所选楼盘商品房“一房一价”购买;小于原征收主房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含奖励、补助)办法执行。
(五)安置公寓房的公摊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主房与公寓安置房结构不同的,按重置价计算结构差价。
(六)被征收主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人均60㎡的标准确定安置面积,补足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七)公寓安置房的分配按照“先签约先选房”和抽签选房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八)房屋拆除由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统一实施,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九)公寓安置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1.被征收人公寓房安置到位后,应按办证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实行二证统一。
2.公寓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期限70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房屋可依法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公寓安置房建设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指定有关单位建设。
公寓安置房应根据规划要求,按照城市居民小区的模式进行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公寓安置房的建筑楼层、结构、房型、户型面积及交房标准、期限等应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房屋,在公寓房安置小区内给予不低于同等面积的房屋置换。
第十五条 征收用于公益事业的学校、医院、福利院、敬老院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实施单位应依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当地政府已有规划建设的,按照重置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 继承祖屋的,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如多兄弟共同继承的,不认可分户,不按人口标准补偿,只能继承财产,按实际面积给予补偿;如只有此处住房的农村户口继承人可按人口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对认定属违法建筑和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征收补偿意见,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经营性房屋性质、面积认定及补偿
第二十条 属于一次性建成的永久性临街的房屋,如被征收人能提供相关有效经营证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已连续营业两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按实际面积认定经营性房屋面积,但原土地用地性质不能改变。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有效经营证件缺失或无证经营的,必须提供连续两年以上经营的相关证据,方可按临街部分第一自然间确认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房屋按农村集体土地上经营性房屋结合房屋进深作出的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本通知下发后,由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住房标准给予补偿。
第六章 搬迁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补助时间从签订征收合同起至取得公寓房钥匙,另再增加3个月。
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标准按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月6元/㎡计算,最低不低于400元/月·户,过渡期限及过渡费支付月度应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搬迁补助标准:被征收房屋属住宅房屋的,按800元/户·次计算(公寓房安置的按2次计算);被征收房屋属生产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6元/㎡计算,或按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设备拆卸搬迁安装计费标准计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标准参照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并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七章 农民住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符合分户条件或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户,且为无房户,不再审批农民建房,统一实行公寓住宅安置,经属地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取得购买公寓安置房资格,每户只可申购一套公寓安置房。申购公寓安置房均价定为4800元/㎡(每两年修正一次)。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危房,经市房产管理局危房鉴定机构库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详细控制规划的前置条件下,原则上允许住户原址翻建。
原房屋面积低于350m2的,按原面积翻建;原面积超过350m2的,翻建总面积不得超过350m2。
所有翻建房屋均不得超过3层;所有需要翻建的危房必须依法依规向市自然资源局申报,翻建图纸必须得到审批后方可施工。
农户根据自身情况不愿意重新翻建危房的,也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对危房进行征收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加强城中村改造和管理。逐步将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列入城市棚改;加大城中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并将城中村纳入社区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或公寓安置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收回被骗资金或房屋,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阻挠、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农民公寓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自行废止。对于已启动的老项目按原征收政策执行,对于本办法发布之后的新启动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框架结构880元/㎡、砖混结构730元/㎡、砖木结构460元/㎡、土木板壁结构380元/㎡、简易结构250元/㎡。
2.公寓安置房建筑成本价按抚府办抄字[2013]644号文执行,为1600元/㎡。
3.地上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猪(牛)栏、厕所150元/㎡、晒谷场80元/㎡、三合土晒坪46元/㎡、挡土墙150元/㎡、围墙98元/㎡、压水机或家庭水井1200元/口、公用水井或机井4400元/口、粪坑100元/个、化粪池(大的:1200元/座、小的:980元/座)、家用自来水(含井、水泵、输水箱、水管)3600元/套、水泥现浇房屋基础250元/㎡、普通房屋基础100元/㎡。
4.有关设施迁移的补偿标准:电话128元/部、有线电视600元/户、宽带100元/户、电400元/户、空调拆装300元/台(挂机)、空调拆装500元/台(柜机)、太阳能热水器1500元/台、三相电4000元/户。
以上价格每三年调整一次,有效期满后,由相关部门重新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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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强拆新的赔偿标准施行了,赔偿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强拆国家赔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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