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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谈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大潮要来了,自建房政策越来越严 趁早

北京拆迁律师谈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大潮要来了,自建房政策越来越严 趁早

更新时间:2024-12-21 23:50  发布:2024-10-23 11: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律师谈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大潮要来了,

北京拆迁律师谈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大潮要来了,自建房政策越来越严 趁早

一、北京拆迁律师谈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大潮要来了,自建房政策越来越严 趁早

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6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七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认定。

  第八条 被搬迁房屋的装修、装饰等按照附件3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青苗、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被征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计算,Ⅰ、Ⅱ、Ⅲ区片(范围与区片综合地价Ⅰ、Ⅱ、Ⅲ区片一致)综合定额补偿标准分别为每亩16000元、10000元、8000元。除房屋外(含林地上)的建构筑物等实行据实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4。

  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中,包含粮油类青苗费每亩1600元、蔬菜和经济作物类青苗费每亩1800元。

  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县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补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规模化专业种植类、规模化专业水产养殖类、规模化专业畜禽养殖类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5。专业种植、水产养殖的规模化是指种植、养殖面积达到5亩及以上;专业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是指小型畜禽养殖数量达到300及以上、大型畜禽养殖数量达到50及以上。

  工业类搬迁补助费标准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商业服务类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实际用于商业服务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每平方米200元。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长期”是指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第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人口:

  (一)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的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前款所称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人口数。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第十五条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仍有结余的人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只征收未发包土地或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促进其就业创业。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第十九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划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单位修建并销售给职工的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县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3年以上);

  (二)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建安造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与本实施办法同步公布。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应当在国有土地上建设。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安排安置房的建设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居民用电、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安装费用。

  第二十六条  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见附件6。

  第二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一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2)的50%予以补助:

  (一)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二)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及以上农村住房,且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  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2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支付自搬迁(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或自征收项目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退房屋的,给予按时搬迁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腾退房屋的,不给予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被搬迁农村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秀山府发〔2008〕42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秀山府发〔2013〕26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征地补偿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秀山国土房管发〔20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标准执行。

 

  附件1

  秀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标准

  (元/亩)其中范围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Ⅰ466001398032620中和街道、乌杨街道、平凯街道、官庄街道。

  Ⅱ442001326030940洪安镇、龙池镇、梅江镇、清溪场镇、石耶镇、雅江镇、溶溪镇、石堤镇。

  Ⅲ413001239028910隘口镇、峨溶镇、兰桥镇、膏田镇、里仁镇、妙泉镇、宋农镇、钟灵镇、岑溪乡、大溪乡、海洋乡、溪口镇、孝溪乡、涌洞乡、中平乡。

  说明:外省、外县“插花地”按土地所属省、县的标准执行。

  附件2

  秀山县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结构类别房屋结构标准(元/平方米)

  钢砼结构框架(剪力墙)现浇盖1150

  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920

  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770

  砖墙(片石)瓦盖73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彩钢盖)650

  木结构木柱、木墙、瓦盖720

  土墙结构土墙瓦盖440

  石棉瓦、玻纤瓦盖390

  简易结构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220

  简易棚房170

  活动板房钢铝柱墙35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3

  秀山县农村房屋装修装饰等补助标准

  类别名称及规格单位标准(元)备注

  装修装饰类水磨石地面平方米65

  陶瓷地砖:40厘米以下、50—60厘米、80厘米以上平方米60、80、95

  实木地板平方米120

  强化木地板平方米100

  室内墙砖平方米55

  墙纸、墙漆、墙布平方米30

  电视墙:大理石、普通个2500、1500

  集成吊顶:铝材、塑材和其他平方米80、40

  套装门、普通门套550、240

  防盗门个650

  包窗个150

  拉闸门、卷闸门、玻璃推拉门平方米120

  固定壁柜米450

  楼梯扶手米90

  固定洗脸盆、独立固定洗衣槽个200

  固定案板碗柜(现浇结构)立方米400

  整体橱柜米650

  防盗窗平方米80

  浴缸个600

  坐便器(马桶)个300

  便槽个100

  固定灶:三眼及以上、两眼及以下个450、350

  闭路电视、电话、宽带户100

  搬迁移装类热水器、油烟机台100

  太阳能、空调台400

  天然气移装费户主管单位适时收费标准

  附件4

  秀山县征地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类别名称单位标准(元)备注

  构筑

  物类堡坎(条石、碎石)立方米260、240

  围墙平方米50

  户外围栏(瓷器类、钢铁类)平方米25、20

  道路(石板、水泥)平方米90、80

  砖瓦窑、石灰窑座2500、1250

  水井(条石、水泥、简易)立方米85、70、45

  机井、钻孔井立方米、米400、300

  坟墓(双人、单人)座3000、2000

  坟墓墓碑(组合碑、四角碑、令碑)座2000、1500、1000

  地坝(石板、水泥)平方米55、45

  室外化粪池、粪池个500

  贮水池、沼气池立方米、个70、1200

  苕窖个400

  水渠(条石、砖)立方米40

  设施设备类水泥电线杆9米及以上、9米以下根490、300集体、个人投资的

  室外电线(动力、照明)米5、4

  养殖和种植大棚(钢架类、竹木类)亩5000、2600

  固定广告牌、宣传栏等(金属类、木质类)平方米200、100

  独立式路灯套300

  摄像头拆装费个150

  普通加压泵个100

  电子显示屏平方米500

  专业冻库冷冻类(体积300立方米及以下、300至600立方米、600立方米及以上)立方米680、580、480

  专业冻库保鲜类(体积300立方米及以下、300至600立方米、600立方米及以上)平方米480、380、280

  变压器拆装费台6000

  室外饮水管:直径20毫米及以下、20—50毫米、50毫米及以上米6、10、20

  附件5

  秀山县规模化专业种植养殖搬迁补助标准

  (一)规模化专业种植、规模化专业水产养殖

  类别名称单位标准(元)备注

  药物类人参、灵芝、黄精、枸杞、天麻、杜仲、黄连、白术、麦冬、山银花等。亩2200

  菌菇类蘑菇、秀珍菇、香菇、草菇、金针菇、黑木耳等。亩3000

  果树类柑桔、梨、桃、李、杏、柚子、枇杷、苹果、葡萄、猕猴桃、蓝莓、柿子、桑葚、杨梅等。亩2500投入期1800元

  苗木花卉及苗圃类玫瑰、黄杨、玉兰、桂花、蚊母、香樟、雪松、栀子花、海棠、石榴、腊梅、栾树、水杉、月季、紫荆、金弹子、赤楠、映山红、黑松、铁树等;地被植物类;凤尾竹、刚竹等竹类;爬山虎、紫藤等攀缘类;荷花、睡莲等水生类;营养杯种植类。每亩220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各类种植。亩12000需经行政许可

  特色产业类茶叶、油茶等。亩4000投入期2200元

  专业水产养殖类鲫鱼、鲤鱼、草鱼、龟鳖、黄鳝、泥鳅、蜗牛、娃娃鱼、中华鲟等。每亩6000

水产养殖相关设施:渔网、潜水泵、增氧器、网箱、电箱、气泵、保温设施、防逃设备、鱼塘自动投料机等。

  按购买时市场价格的20%

  (二)规模化专业畜禽养殖类

  类别名称单位标准

  (元)备注

  畜禽类马、牛等。头400100公斤以下按50%

  猪等。头12030公斤以下按50%

  羊、狗等。只60幼崽类按50%

  鸡、鸭、鹅、鸽子、兔、黑豚(金猪)、蛇等。只(条)10幼崽类按3元

  蜂等。标准箱100

  养殖设施设备:产床、饲料加工设备、饲养笼、制冷机组、保温板、封冷辅助材料、粪尿处理设备、防疫设备等。

  按购买时市场价格的20%

  说明:未明确标准的类别可参照相同或相近类别标准执行。

  附件6

  秀山县农村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区片具体范围标准

  (元/平方米)备注

  Ⅰ县城外环线内4380东段及东北角以《秀山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城市开发边界为界线

  Ⅰ县城外环线外的Ⅰ区片2550

  Ⅱ清溪场镇2550

  Ⅱ、Ⅲ洪安镇、龙池镇、梅江镇、石耶镇、雅江镇、溶溪镇、石堤镇、隘口镇、峨溶镇、兰桥镇、膏田镇、里仁镇、妙泉镇、宋农镇、钟灵镇、岑溪乡、大溪乡、海洋乡、溪口镇、孝溪乡、涌洞乡、中平乡1290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

来源:秀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三、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各直属单位: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起步之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全力守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在工作布局上,重点推进“三个协同”。一是协同推进产能提升和结构优化。坚持把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作为头等大事,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加快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努力实现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有新提高、农业生产结构不断优化。二是协同推进成果巩固和农民增收。把脱贫群众放在农民增收大格局中统筹考虑,把更多资源力量聚焦配置到产业就业、创业兴业上,多措并举提升内生发展动力,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努力实现农民收入稳步增长、脱贫成果持续巩固拓展。三是协同推进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质量,增强乡村治理效能,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实现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有新落点,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改善。

  一、抓紧抓好粮食和农业生产,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一)全力以赴夺取粮食丰收。启动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农田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支撑。要稳定面积、提高单产,确保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压实责任稳面积。严格执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经国务院同意,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下达各省份,确保全国粮食面积稳定在17.7亿亩以上。稳定小麦面积,稳定南方双季稻生产,因地制宜发展再生稻,挖掘北方农牧交错带、西南地区玉米面积潜力。严防“割青毁粮”。加强指导攻单产。深入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选择一批重点县(农场)开展吨粮田创建,集成推广高产高效技术模式。以大豆、玉米为重点,启动主要粮油作物单产提升工程,选育推广耐密品种,配套精准施肥、智能灌溉等技术模式。持续推进机收减损。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强化化肥、农药、种子等调剂调运。强化扶持稳收益。制定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指导意见,落实好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稻谷补贴等政策,逐步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防灾减灾降损失。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制定防灾减灾技术意见和工作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落实小麦“一喷三防”、水稻玉米“一喷多促”等关键措施,科学防范干旱、洪涝、台风、低温冻害、高温热害等灾害。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联防联控、统防统治和应急防治,有效防控小麦条锈病、水稻“两迁”害虫、草地贪夜蛾等病虫危害,实现“虫口夺粮”保丰收。组织各地组建常态化农机应急救灾服务队。积极推进粮食节约减损,制止“舌尖上的浪费”,提倡健康饮食,有效减轻供给压力。

  (二)加力扩种大豆油料。深入推进国家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将大豆、油料面积下达各省份,并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千方百计稳定大豆面积、力争有所增加。合理设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实施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在东北地区大力推广粮豆轮作、适度开展稻改豆等。稳定西北地区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施规模,扩大西南、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地区推广面积。在新疆次宜棉区推广棉豆轮作,发展小麦大豆隔年轮作。稳步开发盐碱地、整治撂荒地种植大豆。多油并举扩大油料面积。扩大产油大县奖励规模。实施耕地轮作项目,对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实行补贴,推广稻油、稻稻油和旱地油菜等种植模式。在黄淮海和北方农牧交错带发展玉米花生轮作,因地制宜发展油葵、芝麻等特色油料生产。技术集成提高单产。开展大豆油菜整县(农场)整建制高产打造,建设一批“百亩田、千亩方、万亩片”,集中推介一批新品种,集成推广新技术新模式,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分类型开展油菜高产竞赛,分区域总结推广可复制的高产典型。加强长江流域受旱影响油菜田间管理,多打抗旱机井,及时促弱转壮。加快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专用品种选育和配套农机改制推广,分省份组织制定技术方案,分区域开展培训指导,提升技术到位率和覆盖面。

  (三)提升生猪等畜产品供给能力。着力稳生猪、增牛羊、兴奶业,促进畜牧业提质增效。加强生猪产能调控。开展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4100万头左右的合理区域。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生产大起大落。稳步发展草食畜牧业。深入开展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继续支持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加强奶源基地建设,支持开展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开发利用饲草料资源。深入开展豆粕减量替代行动,大力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启动实施增草节粮行动,建设优质节水高产稳产饲草生产基地,大力发展青贮玉米和苜蓿等优质饲草,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及特色饲草资源。扩大餐桌剩余食物、毛皮动物屠体饲料化应用试点。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和重点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深入推进畜间布病防控五年行动,建设一批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一批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

  (四)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发展健康养殖。深入实施水产绿色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稳定水产养殖面积,编制全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进养殖证核发全覆盖,加快建立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推进适度捕捞。强化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推动渔船管理改革,探索推进渤海限额捕捞试点。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全产业链绿色转型,加强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加大自捕鱼运回力度。开展平安渔业创建示范。拓展发展空间。积极推进深远海养殖,建设一批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规范增殖生产,稳步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因地制宜推广以渔治碱模式。创建一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扎实推进国家级渔港经济区建设,推进渔港管理改革。

  (五)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制定设施农业发展指导意见,实施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启动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推进设施农业提档升级。开展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试点,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性金融等方式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设施农业。以节能宜机为主发展设施种植业。实施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政策,集中连片开展老旧设施改造提升试点,加快发展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和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植物工厂。在保护生态和深度节水的前提下,支持西北寒旱地区和戈壁地区利用非耕地发展设施农业。推进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加快补上粮食烘干设施装备短板。以集约高效为主发展设施畜牧业。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因地制宜发展楼房养猪、叠层高效养禽等立体养殖,加快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先进适用装备应用。以健康养殖为主发展设施渔业。推行湖泊水库生态环保网箱养殖,加快高标准养殖池塘建设和尾水达标治理。推进陆基和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积极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模式,稳妥推进桁架类深远海网箱和养殖工船养殖。

  (六)统筹抓好蔬菜和棉糖胶等生产。促进果菜茶多样化发展。严格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完善考核实施细则,指导大中城市完善“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工作方案,建设一批蔬菜应急保供基地,保障数量质量安全。制定水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总结推广果业发展“延安模式”,推进老旧果园茶园改造。稳定棉糖胶生产。完善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推动新疆棉花优质优价。继续实施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助政策,持续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加快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推进胶园标准化生产。

  (七)推动高水平农业对外开放。优化对外经贸布局。实施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认定第三批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持续推进潍坊、宁夏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杨凌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和功能发挥。深度参与国际粮农治理。举办首届全球土壤健康论坛、国际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大会,深化国际粮食减损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合作平台建设。深化农业南南和三方合作,实施新一批实地项目。

  二、加强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奠定农业强国建设基础

  (八)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分区域、分类型明确任务布局和时序安排,加大投入、持续建设。落实年度任务。确保完成新建4500万亩和改造提升3500万亩年度任务,补上土壤改良、田间灌排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建设模式和投融资机制,开展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积极利用外资支持绿色农田建设等。强化管护监督。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措施,多渠道保障管护资金。健全农田建设监督评价队伍体系,优化完善监督评价指标,提升日常监督能力。

  (九)强化耕地保护和种植用途管控。严守耕地红线。坚决落实18.65亿亩耕地和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指导各地足额带位置分解下达,划实补足、上图入库。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稳妥推动流向其他农用地的耕地有序恢复。提升耕地质量。深入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完成1亿亩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任务。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保护性耕作9000万亩以上。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强化种植用途管控。制定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选择一批区域代表性强、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开展试点,加快探索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法律、政策、技术体系。利用农业遥感等大数据技术,绘制全国耕地种植用途管控“一张图”。加快土壤普查。全面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完成一半以上耕地、园地、林草地等农用地普查任务。

  (十)加快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跨学科跨领域科研力量联合攻关,打造农业先进技术集成创新平台,推进各种单项技术集成配套、整体协同,尽快实现熟化技术由点到线到面大面积推开。推进科技创新。全面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央地协同、企科联合,力争在前沿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完善创新体系。优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打造国家农业科技战略力量,鼓励地方建设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技术体系,推动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加快培育农业科技引领型企业。改善创新条件。支持农业领域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布局一批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农业基础性长期性观测实验站(点)。加快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技术应用。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分区域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开展重大粮油生产技术集成和试验示范。

  (十一)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资源普查。全面完成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加快国家畜禽和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构建开放协作、共享应用的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机制。推进育种创新。全面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扎实推进国家育种联合攻关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加强高产高油大豆、短生育期油菜、再生稻、耐盐碱作物等新品种培育。加快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进一步扩大转基因玉米大豆产业化应用试点范围,依法加强监管。推进白羽肉鸡国产品种产业化推广应用。强化政策扶持。加强国家种业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种业企业扶优行动。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推动实施种子质量认证。

  (十二)加快先进农机创制推广。坚持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两端用力,生产主体、应用主体两头并重,全力推进农机提档升级。加快补上短板。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以破解“一大一小”农机装备卡点难点为重点,推动丘陵山地拖拉机、300马力级无级变速拖拉机、再生稻收获机、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专用机械等研制推广取得突破。推广适用农机。建设“一大一小”农机装备推广应用先导区,继续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支持农机企业造改结合,保障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移栽等重点用机需求。支持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探索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办法。扩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加快淘汰老旧农机。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十三)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推进数据整合。加快国家农业遥感应用与研究中心建设,搭建应用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制定农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健全数据安全制度体系。完善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常态化开展农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统计核算。创新数字技术。实施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建设一批数字农业创新中心、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协同推进智慧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制定加快推进数字乡村及智慧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拓展应用场景。认定一批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打造一批智慧农(牧、渔)场。深入推进数字乡村建设试点。

  三、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十四)强化防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健全监测机制。指导各地调整监测范围标准,及时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全部识别为监测对象,组织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和研判处置。落实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户落实开发帮扶政策,引导勤劳致富。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户做好社会救助、医疗保障等兜底保障,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考核评估。统筹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成效考核评价,组织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完善帮扶政策。及早谋划脱贫攻坚5年过渡期后制度安排,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研究建立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

  (十五)培育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深入实施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升行动,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推进全链建设。推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重提高到60%以上,支持脱贫地区聚焦“一主两辅”特色主导产业,实施一批全产业链开发项目,开展技术引进、设施更新、品牌营销和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加强指导服务。发挥科技特派团、产业顾问组帮扶作用,推进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措施落地。优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拓展一般农户小额信贷服务范围。开展消费帮扶助农增收,支持脱贫地区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建立农产品滞销卖难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带农增收。健全完善联农带农益农机制,落实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增收责任,遴选发布一批脱贫地区联农带农益农典型模式。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巩固光伏扶贫工程成效。

  (十六)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稳定外出务工就业。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支持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稳定扩大就业规模。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对返乡回流人员建立跟踪服务机制。规范管理以工代赈、公益岗位,重点引导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在农业产业园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务工就业、灵活就业。促进帮扶车间稳定发展。开展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专项行动和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确保有意愿、有劳动能力的易地搬迁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十七)深化重点帮扶和社会帮扶。加强重点帮扶。健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发展成效监测评价。推动帮扶资源向重点帮扶县倾斜,实施一批补短板促振兴重点项目。对重点帮扶县实施教育、医疗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深化社会帮扶。扎实推进东西部协作,组织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县(市、区)与协作地区脱贫县开展携手促振兴行动,加强产业转移、项目引进和产业园区共建。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调整完善结对关系。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开展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扎实做好援疆援藏以及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重点区域帮扶工作。

  四、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推进农业绿色全面转型

  (十八)提升农业资源保护水平。推进退化耕地等治理。优化退化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实施布局,在南方粮食主产区开展酸化耕地治理试点,在西北灌溉区、滨海地区和松嫩平原西部等开展盐碱耕地治理试点。落实耕地分类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推进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序扩大伏休期特许捕捞范围,全面实施公海自主休渔,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修订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开展珍贵濒危物种资源和栖息地调查。严密防控外来物种侵害。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完善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控制清除等全链条监管体系。实施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入侵物种灭除行动。

  (十九)集成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实施化肥减量化行动,建设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集成配套样板区,推广应用智能化推荐施肥系统,推进多元替代减少化肥投入。建设100个绿色防控整建制推进县(农场)。修订禁限用农药名录,规范农药行业管理。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启动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升行动,推进绿色种养循环试点,推广生态种养模式。深入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建设一批全国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扎实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推行废旧农膜分类处置。发展生态低碳农业,打造一批国家级生态农场。稳妥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建设绿色发展先行区。选择一批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开展集成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探索建立整县全要素全链条综合防治工作机制。组织认定第三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制定农业绿色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加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坚持不懈抓好长江十年禁渔。开展退捕渔民就业帮扶“暖心行动”,推动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帮扶救助等政策。加快实施“亮江工程”,加强以长江流域为重点的渔政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加强协助巡护队伍建设,健全多部门协同、跨区域联动执法长效机制。开展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完整性指数评价,评估禁捕效果。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支持黄河流域发展节水农业、旱作农业,分区域分作物加快推广旱作节水技术,推进适水种植。建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涉农突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在黄河、长江等重点流域选取一批重点县整县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二十一)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深入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扩大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产品规模。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农兽药残留等农业国家和行业标准500项,构建优质农产品标准体系,探索建立体现高品质特征的农产品评价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完善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制度,推动农产品分等分级和包装标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开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设立包省包片工作组,按上市季节从南到北逐区推进整治,实行月月抽检,加强问题整治,上下联动、下沉一线,严打禁用药物使用,严控常规药物残留超标。深入实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目录管理等制度,完善风险监测评估机制。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强基层监管检测队伍,强化乡镇网格化管理。强化品牌创建。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完善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加快农业品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农业农村展会工作管理办法,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等展会。

  五、培育壮大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二十二)大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突出“土特产”要求,实施全国乡村重点产业提升行动,建立完善工作推进体系,加快农业全链条升级。做强重点产业。培育一批资源优势明显、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支柱产业。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重点产业清单,推动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发展、品牌化营销。做精特色产业。立足乡村特色资源,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点、民族特色、乡土特征的产品产业,培育提升一批农民广泛参与、深度受益的乡村特色产业。打造平台载体。支持建设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深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推介一批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和典型县,认定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二十三)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提升加工水平。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建设一批国际农产品加工园、中国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区和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地,大力发展中央厨房、直供直销等业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队伍,支持龙头企业在县域布局原料基地和加工产能,发展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全流通网络。深入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建设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在重要流通节点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推进国家级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强大型冷藏保鲜、仓储物流等保供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提升乡村休闲旅游业。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认定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一批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制定休闲农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和休闲农业行业服务指南。鼓励发展教育农园、研学基地、乡村露营游、乡土文化体验游等新模式。发展农产品电商。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发展农产品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鼓励地方与大型电商平台对接,建设一批农村电商产业园、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和人才实训基地。

  (二十五)推进农村创业创新。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地方设立农村创业创新专项基金,落实创业补贴政策,有序引导各类人才在乡创业。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对有意愿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培训。举办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和人才技能大赛,遴选推介一批农村创业创新典型。建设创业平台。加强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六、改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十六)统筹推进乡村建设。健全推进机制。细化乡村建设行动专项推进方案,协调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统筹推进农村道路、农村供水、数字乡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加强农村防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导县级全面建立乡村建设项目库。推动实施村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完善建设标准。实施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推动建立乡村建设辅导制度。以县域为单位编制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建立公示制度。强化示范引领。探索推进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组织推介农村公共服务典型案例。创建一批美丽宜居村庄。

  (二十七)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整体提升村容村貌。稳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巩固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推动分类整改销号。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稳步推进条件适宜、技术模式成熟地区开展农村改厕。加强改厕标准编制,开展节水防冻等技术试点。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有机衔接,促进粪污、有机废弃物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推进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加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因地制宜探索集中处理、管网截污、分散处置、生态治污等技术模式。深入实施村庄清洁行动,引导农民开展庭院和村庄绿化美化。

  (二十八)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宣教活动,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引导各地在村规民约中充实简办婚丧喜事、减轻人情负担、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孝老爱亲等内容。遴选推介第四批文明乡风建设典型案例,推广乡风文明建设经验。保护传承农耕文化。深入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开展第七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挖掘认定。实施“农业文化遗产里的中国”系列宣传活动。以“庆丰收 促和美”为主题办好第六个中国农民丰收节,组织开展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节日特色活动。丰富乡村文体生活。开展乡村阅读推广活动,遴选推介“乡村阅读榜样”。举办全国“美丽乡村健康跑”等农民体育品牌活动,探索推广“村BA”篮球赛等赛事。

  (二十九)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强化统筹协调。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健全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功能的文件,统筹推动加强农村基层党建、自治、法治、德治等工作。持续推进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推动解决乡村治理突出问题。协调推进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推动做好药品物资供应、重症转诊救治、重点人群防护等工作。深化试点示范。启动第二轮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拓展试点范围和内容。开展第三批“百乡千村”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创新治理方式。进一步推动扩大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治理运用覆盖面。总结提炼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做法,因地制宜推动在基层广泛落地应用。

  七、积极稳妥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三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改革。扩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关于延包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健全农村承包地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开展农田集中连片整理,探索逐步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总结一批可行制度成果,探索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等权利内容及其分置实现形式。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积极稳妥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引导和规范盘活利用行为。加快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建设全国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

  (三十一)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指导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管理。深入开展社企对接,推进示范社“四级联创”,健全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推广应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支持有条件的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鼓励依托社会力量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加快发展社会化服务。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以粮棉油糖为重点,兼顾支持开展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领域的社会化服务。强化服务标准建设和合同规范,推动服务主体与农资、农机、金融等相关主体机构加强业务对接合作。深入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引导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深入开展全国农服进万家系列活动。鼓励农垦面向地方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十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入推进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开展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有偿退出等试点,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体系,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开展集体资产监管效能提升行动。探索发展路径。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村村抱团发展、村企村社联动发展、职业经理人入村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三十三)深入推进农村其他领域改革。开展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发挥农村改革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农村改革经验模式。持续深化农垦改革。开展农垦集团化企业化改革发展质量监测,强化分类指导。制定创新完善农垦国有农场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指导意见。推动出台加强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推动解决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和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遗留问题。深入实施欠发达农场特色产业提升行动和品牌强垦行动,培育壮大农场优势特色产业。

  八、强化保障,落实落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任务

  (三十四)加强规划行动引领。落实重大部署。制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制定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指引,研究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功能完备又保留乡味乡韵的宜居乡村。印发树立大食物观开发食物资源保障各类食物有效供给的指导意见,分领域制定实施方案。推动重大规划实施。制定“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实施年度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协调推进配套专项规划、建设规划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计划行动落实。

  (三十五)健全乡村振兴推进机制。推动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强化激励约束。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组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督查。实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督查激励。推进示范创建。新创建一批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开展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研究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

  (三十六)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强化财政投入。推动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加,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政策要求。扩大乡村振兴票据发行规模,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撬动金融投入。持续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服务,加快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库建设,支持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贷款投放,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设施农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制定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明确投资重点产业和领域。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完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吸引更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三十七)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培养一批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建好用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加大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力度。培育高素质农民。深入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和学历提升行动计划,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和种养大户。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将回乡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培育体系,每年培育2万人左右。优化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开展“耕耘者”振兴计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推动人才下乡。健全长效化乡村引才机制,畅通人才向乡村流动渠道,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

  (三十八)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耕地保护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修订渔业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完善种业振兴、生物安全、动物防疫等领域配套制度。提高执法质效。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开展执法示范创建和练兵比武。建设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强化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等重点领域执法。推进法律进村入户。探索创新农村普法机制,加快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加强农村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创作推广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产品,开展普法短视频推介活动。推动依法治理。持续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和部门权责清单。推进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3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四、专业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常见的逼迁行为都有哪些?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活动绝大多数都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开展的(比如修建高速公路、高铁铁路的建设以及一些大小型水利工程等),所以一般情况下,其工期都比较的紧张,但由于拆迁关系着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往往会发生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迁,腾空房屋的情形。

  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这自然就会影响征地拆迁项目进程,其工期自然就会更加的紧张,甚至停滞不前。所以,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则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让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能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则会采取各种逼迁行为,对被征收人进行施压,试图让其赶快交出土地或房屋。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可具体征收中,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通行道路等则成了征收方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惯用的手段,近日,山东、河南等多地的当事人在征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而且也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这方面的问题,说其家里的土地被征收了,但由于征地补偿太低了,所以其就拒绝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来征收方就不断的在其家附近转悠,而且还拿小型的挖掘机,将自家门前的道路给弄断了,现在一家人出门特别的不方便。

  事实上,像这样的逼迁行为特别的多,有的被征收人因承受不住征收方的施压,所以就在万般无奈之下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交出了土地。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而征收方倘若在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开始断水、断电,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举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未签字的家庭成员针对家庭主要成员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问题】

  未签字的家庭成员针对家庭主要成员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解答精要】

  未签字的家庭成员针对家庭主要成员签订的行政协议提起诉讼,一般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如果其应当作为协议相对人或协议内容应当取得其同意的,应当承认其原告资格。

  【具体阐释】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毋庸置疑,行政协议是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合同契约性。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当地引入民事法律规则,即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协议内容本身及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会体现出明显的合同属性,基于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未签字的家庭成员针对家庭主要成员签订的行政协议,因其不是协议的一方,故一般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这也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但行政协议虽是采用协议形式,究其根本还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在行政诉讼中,若过度适用民法规则势必忽略其特殊性,必然背离行政协议相关法律规制的初衷,因此在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同时,需要有所适当突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如果未签字的家庭成员应当作为协议相对人或协议内容应当取得其同意的,即所涉行政协议将实质影响其权利义务,其与被诉行政协议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时,就应当承认其原告资格。如在原告温子龙诉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别山镇与其子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一案 中,原告温子龙并非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的任何一方,但涉案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院及在此宅院居住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进行的整体搬迁补偿,而并非对某位家庭成员进行的单独补偿,需要家庭内部达成一致意见无争议,方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作为家庭成员,针对该协议提出了诉讼,法院认可了其作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给予当事人充分且合理的法律救济,有利于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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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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