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18:03 发布:2024-10-23 11: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持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乡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同时,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健全,部分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差距。为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进一步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强化规划引领,统筹资源要素,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的实施机制,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求好不求快,干一件成一件,努力让农村具备更好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
(二)工作原则
——尊重规律、稳扎稳打。顺应乡村发展规律,合理安排村庄建设时序,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久久为功、从容建设。树立正确政绩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和农民可承受的基础之上,防止刮风搞运动,防止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拆建、大开发,牢牢守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乡村建设要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当地文化和风土人情相协调,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分区分类明确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不搞齐步走、“一刀切”,避免在“空心村”无效投入、造成浪费。
——注重保护、体现特色。传承保护传统村落民居和优秀乡土文化,突出地域特色和乡村特点,保留具有本土特色和乡土气息的乡村风貌,防止机械照搬城镇建设模式,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版“富春山居图”。
——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等方面作用,坚持为农民而建,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搞建设,不搞大包大揽、强迫命令,不代替农民选择。
——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乡村建设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防止重建轻管、重建轻用。
——节约资源、绿色建设。树立绿色低碳理念,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建设,实现乡村建设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
(三)行动目标
到2025年,乡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取得积极进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显著加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四)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县域规划建设一盘棋,明确村庄布局分类,细化分类标准。合理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优化布局乡村生活空间,因地制宜界定乡村建设规划范围,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发挥村庄规划指导约束作用,确保各项建设依规有序开展。建立政府组织领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五)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推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以县域为单元,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的农村公路骨干网络,推进乡镇对外快速骨干公路建设,加强乡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有序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或错车道建设。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道路连接,统筹规划和实施农村公路的穿村路段建设,兼顾村内主干道功能。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地区城市公交线路向周边重点村镇延伸,有序实施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加强农村道路桥梁、临水临崖和切坡填方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强化消防车道建设管理,推进林区牧区防火隔离带、应急道路建设。
(六)强化农村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加强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防范水库垮坝、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等风险,充分发挥骨干水利工程防灾减灾作用,完善抗旱水源工程体系。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进划定千人以上规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配套完善农村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健全水质检测监测体系。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更新改造一批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有条件地区可由城镇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进供水入户,同步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健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
(七)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提高边远地区供电保障能力。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条件适宜地区探索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低碳综合能源网络。按照先立后破、农民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北方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推进散煤替代,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农村取暖用能中的比重。
(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进鲜活农产品低温处理和产后减损。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地冷藏保鲜,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面向农产品优势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要销区,完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整合优化存量冷链物流资源。围绕服务产地农产品集散和完善销地冷链物流网络,推进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建设,加强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间的功能对接和业务联通,打造高效衔接农产品产销的冷链物流通道网络。完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完善农村商业体系,改造提升县城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商贸中心,发展新型乡村便利店,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利用村内现有设施,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发展专业化农产品寄递服务。宣传推广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提高农村物流配送效率。
(九)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推进数字技术与农村生产生活深度融合,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农村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数字电视和下一代互联网覆盖,进一步提升农村通信网络质量和覆盖水平。加快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建立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推进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发展智慧农业,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和“数商兴农”行动,构建智慧农业气象平台。推进乡村管理服务数字化,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集体资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化管理。推动“互联网+”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推进涉农事项在线办理,加快城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深入实施“雪亮工程”。深化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行动。
(十)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完善村级综合服务站点,支持党务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服务就近或线上办理。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加强农村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进公共照明设施与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一体规划建设,加强行政村村内主干道路灯建设。加快推进完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基层应急广播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十一)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农房周边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顺应地形地貌,不随意切坡填方弃渣,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农房建设要满足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推动配置水暖厨卫等设施。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木竹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以农村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为主体,完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省级统筹建立从用地、规划、建设到使用的一体化管理体制机制,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设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提升防火防震防垮塌能力。保护民族村寨、特色民居、文物古迹、农业遗迹、民俗风貌。
(十二)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研发干旱、寒冷等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引导新改户用厕所基本入院入室,合理规划布局公共厕所,稳步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统筹农村改厕和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设施和服务,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资源化处理利用,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加强入户道路建设,构建通村入户的基础网络,稳步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出行不安全等问题。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工作,整治农村户外广告。因地制宜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和修复,引导鼓励农民开展庭院和村庄绿化美化,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加强乡村风貌引导,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
(十三)实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行动。发挥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支撑作用,强化县城综合服务功能,推动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采取固定设施、流动服务等方式,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优先规划、持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发展涉农职业教育,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基地,新建改扩建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农村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乡村地区继续教育发展。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完善基层公共卫生设施。支持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加强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或诊室等设施条件建设,选建一批中心卫生院。持续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健康管理水平,推进村级医疗疾控网底建设。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保障合理收入,完善培养使用、养老保障等政策。完善养老助残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建立养老助残机构,建设养老助残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设施,培育区域性养老助残服务中心。发展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型养老,支持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农村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推进乡村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开展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建设。
(十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主题培训。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充实加强乡镇工作力量。持续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推动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干事创业。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做到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社区)、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全覆盖,推动各级党组织通过驻村工作有计划地培养锻炼干部。加大在青年农民特别是致富能手、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发展党员力度。强化县级党委统筹和乡镇、村党组织引领,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做到精准化、精细化,推动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
(十五)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融入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推进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建设文化礼堂、文化广场、乡村戏台、非遗传习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深入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等机制,治理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推广积分制、数字化等典型做法。
三、创新乡村建设推进机制
(十六)建立专项任务责任制。按照一项任务、一个推进方案的要求,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专项推进方案,指导地方组织实施。各地要细化措施,强化政策的衔接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防止造成资金和资源浪费。
(十七)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原则,在县一级普遍建立乡村建设相关项目库。加强项目论证,优先纳入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切实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安排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负面清单”,防止形象工程。建立健全入库项目审核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
(十八)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按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对于重大乡村建设项目,严格规范招投标项目范围和实施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严格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
(十九)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坚持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引导农民全程参与乡村建设,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项目谋划环节,加强农民培训和指导,组织农民议事,激发农民主动参与意愿,保障农民参与决策。在项目建设环节,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体就地就近就业。在项目管护环节,推行“门前三包”、受益农民认领、组建使用者协会等农民自管方式。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程序和方法。在乡村建设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
(二十)健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各地要以清单形式明确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建立公示制度。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电信、邮政等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推行经营性、准经营性设施使用者付费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四、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二十一)加强投入保障。中央财政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乡村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乡村建设行动作为重点积极予以支持,并向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将乡村建设作为地方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部分可按规定统筹安排支持乡村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乡村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允许县级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推进乡村建设。
(二十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支持乡村建设。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机构法人、业务在县域的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把工作重心放在乡村振兴上。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量身定制乡村建设金融产品,稳妥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探索银行、保险、担保、基金、企业合作模式,拓宽乡村建设融资渠道。加强涉农金融创新服务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十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乡村建设纳入东西部协作帮扶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重点支持领域。扎实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大力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乡村建设。对经营性建设项目,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切实发挥运营企业作用。
(二十四)完善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乡村建设行动重点工程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在符合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前提下,可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重点保障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探索针对乡村建设的混合用地模式。探索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乡村建设。
(二十五)强化人才技术标准支撑。加快培育各类技术技能和服务管理人员,探索建立乡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支持熟悉乡村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村庄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才互通共享。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乡村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分类制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南,编制技术导则。建立健全乡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标准体系,完善建设、运行维护、监管、服务等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强化统筹协调。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要求,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落地实施。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建立专项推进机制,协调推进重点任务。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推进乡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乡党委和政府要把乡村建设行动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责任,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结合“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统筹开展乡村建设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
(二十七)实行清单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近细远粗、分步建设的原则,按年度确定建设任务,细化到县(市、区、旗)。各县(市、区、旗)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要求,科学制定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各地综合考虑乡村建设进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科学调整下一年度任务清单。
(二十八)加强评估考核。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采取第三方评估、交叉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确保乡村建设项目质量和实际效果。实施乡村建设评价,查找和解决乡村建设中的短板和问题。
(二十九)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乡村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总结推广乡村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编制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乡村建设题材文艺作品,增强乡村建设的社会认知度。
来源:新华社
在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个环节也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但是当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下来的时候,被征收人往往会认为自己家的评估数额非常的低。
近日有不少的当事人咨询说,他们家现在要拆迁了,征收方选定了评估机构来上门对我们的房子进行评估,但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非常的不合理,也不知道是怎么评估的,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
评估报告在征地拆迁中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往往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社会风险评估结果往往决定着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款,因此对评估后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视。
被征收房屋评估要考虑哪些因素
另外,对于房屋评估不单单只看房屋面积,评估机构人员在对被征收房屋(住宅)评估时还应当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以及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如果评估机构人员在进行入户调查评估时,并未把这些重要因素考虑进去就作出评估报告那是不合理,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怎么办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被征收人会对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不满意的情况,因此当对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对复核结果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提起诉讼或是申请复议。如果被征收人对以上两种结果还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被征收人如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拿到评估报告的那一刻起就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以上两种结果仍不满意的,那么就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了。
不过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如果评估时点不符合以上这两点,那么被征收人的补偿自然就会非常的少。
评估报告是否都可以公布出来?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很好奇别人的评估报告上面的内容,那么别人家的评估报告结果能看吗?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只要是涉及到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当地相关中门都应当要主动的公开,且公开的信息要清晰,不能糊弄老百姓。可是实践中征收方却常常不公开,对此,如若征收方不主动公开与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相关的信息,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从而获知相关信息。
房屋征收中,评估报告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因此被征收人要认真严谨的对待它,对里面的内容一定要弄明白,尤其是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一旦发现不合理可及时的咨询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律师。
想必了解一点相关法律、政策的朋友都知道,不管是养殖场还是养殖海参等其他东西的养殖区都是不可以建在景区、水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区域的,一般而言,这些区域被称之为禁养区。
在禁养区建设养鸡场、养猪场或是其他养殖场,只要是未经相关部门的同意,未办理环评等手续,那么一旦在中央环保督察中被发现,或是被人举报,势必会被限期拆除或是被限期整改,而且还有可能没有任何的补偿。
当然了,实践中有的养殖户也并非是擅自建设养殖场,擅自发展养殖业的,而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比如实践中,有的相关部门在明知xx区域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域内却还将该区域进行出租、转让。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养殖区域被要求限期整改,或是被违法填埋时,相关部门是否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下面我们以山东高院的一则案例为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2017年12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在督察期间,将涉案养殖区域列为整改清单,要求停止养殖行为,恢复生态。2018年,镇政府向养殖户告知退出养殖,并就补偿事宜与黄某某及养殖户进行了协商,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管委会对养殖户分别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同年年底,黄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份文件。针对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2019年初,区政府组织人员将涉案养殖区域的房屋等设施进行了拆除,并对养殖池进行了填埋。随后,李某、黄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一并提起了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于赔偿,原审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在两个月内赔偿原告海参xx万元。
因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李某、管委会均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针对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海参的赔偿,从权利来源来,案外人韩某某与镇政府下设临时机构签订《xx转让协议》取得案涉xx的使用权。涉案养殖户基于与韩某某签订的部分养殖场地转包合同从事海参养殖。签订前述协议时,该区域具有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证到期后,相关部门与渔业局于2012年与韩某某签署补充协议并收到其海域使用金。
2013年,管委会向韩某某收取资源费。因此,涉案养殖户并非无理由强占涉案区域从事海参养殖。从养殖行为来看,相关部门在明知涉案区域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情况下仍将涉案养区域进行出租、转让用于生产经营,至涉案环保督政之前,无行政机关基于涉案养殖池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的原因而对养殖户进行过任何告知和查处。
基于此,涉案养殖户在该区域养殖海参可视为基于对行政机关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权益”范畴,应予保护。区政府对涉案养殖池实施填埋时未对池中海参实施捕捞,给海参养殖户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
该行政强制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所以,管委会、区政府应对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涉案养殖户在原审期间提交证人证言、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视频资料等证据用以证实其购买海参苗及海参池内存有海参的事实。管委会、区政府虽予以否认,但是并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来推翻事实。
对于赔偿标准,原审法院以实施拆除时损失海参的市场价值为评估事项,能够体现出养殖户投入的养殖成本和海参苗成长的天然孳息,与养殖户自行捕捞海参的价值相当,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高温天气对本案损失数额影响及利息问题。法院认为,涉案评估结论的确未考虑水温因素的影响,即使采取技术手段防控,因海参存在个体差异,也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高温受损的情况,涉案区域海参养殖应受到2018年高温一定程度影响。所以,酌情确定李某2018年养殖海参的损失比率为10%,即赔偿数额评估数额xx万元基础上扣减10%,扣减后涉案损失海参的价值为xx万元,较为公正合理。
关于利息损失,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认为国家赔偿中支付利息的情形,仅限于罚款、罚金、存款、汇款等项目,本案属赔偿金范畴,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支付利息的范围,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第一项,维持了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管委会、区政府共同赔偿李某海参损失费xx万元。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什么养殖场,不管养殖的海参还是其他动物,只要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建设的,那么在关停时都必须要给予养殖户相应的赔偿或是补偿,如果以违法建筑或是该养殖场在禁养区、未办理环评手续等为由不予补偿且拆除,那么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系法定起诉条件之一。通常认为,该起诉条件主要是要求诉讼请求应当指向确切具体的被诉行政行为,在一个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一般仅是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是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如果起诉人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针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前提要求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事实关联或内在逻辑牵连,本着诉讼经济和便民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合并立案。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1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诉襄垣县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行终6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关于印发襄垣县经开区项目建设涉及村庄搬迁安置指导意见》和《关于某某村、某某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在搬迁安置中对张某某不予安置补偿,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行政补偿和赔偿是一样的,拆迁前叫补偿,拆迁后叫赔偿。襄垣县政府〔2022〕0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于滥用职权,应确认违法。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针对同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关联的诉讼请求,张某某就是一个征地拆迁补偿,所诉都是一个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关联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以张某某在法官释明后拒不分写诉状,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显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襄垣县人民政府〔2022〕0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滥用职权;对《关于印发襄垣县经开区项目建设涉及村庄搬迁安置指导意见》的不合法性作出司法审查;判令襄垣县人民政府对张某某做出合理合法拆迁安置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系法定起诉条件之一。通常认为,该起诉条件主要是要求诉讼请求应当指向确切具体的被诉行政行为,在一个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一般仅是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是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如果起诉人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针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前提要求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事实关联或内在逻辑牵连,本着诉讼经济和便民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合并立案。根据原审裁定,本案张某某一审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襄垣县人民政府(2022)0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2.依法对襄垣县政府襄政办发〔2020〕51号《关于印发襄垣县经开区项目建设涉及村庄搬迁安置指导意见》的不合法性作出司法审查;3.依法判令襄垣县人民政府对张某某做出拆迁安置补偿。经审查,其第一项诉讼请求针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与后两项诉讼请求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并无事实关联或内在逻辑牵连,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以合并立案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向张某某释明后,其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均无不当。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淑芳
审 判 员 梁 爽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凯
书 记 员 万 腾
来源:鲁法行谈
●乡村建设行动要求
●乡村建设行动工作方案
●乡村建设行动措施有哪些
●启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有哪些
●乡村建设行动的重点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吧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包括
●乡村建设行动主要内容
●乡村建设行动的重点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失地农民每月补偿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全文,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政策: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全国办案,北京贯赢律师姚兆金,前往淄博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案件20210801345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中办国办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乡村建设行动措施有哪些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固安县拆迁,固安东站1138户拆迁涉及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