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1:50 发布:2024-10-23 12: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根据(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的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仍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海平,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临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临县县城南关街121号。法定代表人李双会,该县人民政府县长。杨海平因诉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行终4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海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的被占菜地不在晋政地字(2007)340号征地范围内;二审法院在本案”案由”上概念混乱;”征用”、”征收”混乱;在赔偿问题上也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二、在原审过程中,再审被申请人未提交审批程序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法院将340号、30号批复作为”征收已成事实”的证据使用错误。三、再审被申请人在两年内未使用涉案土地,晋政地字(2007)340号批复已失效。四、原审法院采纳复印件作为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赔偿一万元,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一、撤销(2016)晋行终43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2016)晋11行再2号行政判决;三、确认再审被申请人侵占、毁坏申请人的土地行为违法;四、停止土地侵权,恢复土地原貌,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关于临县人民政府处置再审申请人土地的问题。根据(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的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仍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07)340号批复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已按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拨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即胜利坪村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认为晋政地字(2007)340号批复文件并不包括其土地,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征收土地后,临县人民政府在再审申请人不同意补偿标准,拒绝领取补偿款且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即对土地进行处置的行为违法。鉴于涉案土地已经挂牌出让并用于建设,判决履行该程序没有实际意义,原审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但该违法行为不能否定和改变涉案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事实,也不能否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已按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拨付给胜利坪村民委员会且补偿标准达到30万元/亩,远高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当时规定标准的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的问题,由于涉案土地已经事实上被征收,且补偿款项已经足额拨付到位,强制征收行为也已经被确认违法,在此情况下,原审征地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宜否认整个征地行为的效力。
关于确认违法之后的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仅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没有提出明确的数额和相关证据,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审法院为减少其诉累,酌情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对因违法处置土地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赔偿一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杨海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海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阎 巍
审 判 员 刘雪梅
审 判 员 刘京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 记 员 曲飘原
来源:专注行政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第1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决策、统筹推进”的原则,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协助开展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条 建设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文件之一,确定征收范围: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意见函;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属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根据规划意见函确定征收范围。
第七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同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范围、暂停办理内容、期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资源规划、建设、住房、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市政、城管执法、电力等有关单位。暂停办理期限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签约期限如有延期的,暂停办理期限相应顺延,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范围内人口和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研判过程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确定风险点、风险评估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区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资源规划、财政、人社、建设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征求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同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届满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区人民政府根据听证会情况依法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告知或者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报区征收审核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将经确认后的补偿安置协议原件交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信息专栏公布。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并结合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实行总包干补偿价。总包干补偿价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未建设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宅基地上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应当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分户评估,按照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同等面积置换,不补差价;安置面积超出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缴纳购房款。安置型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按照本市安置型商品房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第十八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用途、面积应当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权属未登记的住宅房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应安置人口、且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
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进行认定。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土地征收中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非住宅房屋,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等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征收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不符合安置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可在符合条件的申请批次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单列分配。
第二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或者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同时废止。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基本案情】
冷先生2006年因贵州省贵阳市某区的招商引资政策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民事协议,冷先生根据协议缴纳了相关费用后建设了四层房屋自用以及出租,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570平方米,投资近百万元。冷先生与当地两百多户村民一样建房使用至今已经十几年,没有任何部门提出过异议。
近几年来,当地想要进行征地,因补偿过低冷先生一直不愿签订拆迁协议,之后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出面出具了所谓的违建通知等等材料。在2019年8月21日一百多人来到冷先生的房屋,在冷先生没有签订协议没有收到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强拆了冷先生的房屋,屋内物品毁于一旦,冷先生一家也因此无家可归,只能在房屋废墟上暂时搭棚居住。
北京圣运贾启华律师、张海东律师介入后,为冷先生收集证据并起诉了该区执法局,而该执法局在法庭之上竟然当庭否认自己实施了违法强拆行为更是想将违法行为推脱给当地人民政府。好在两位律师早已通过另案请法院确认了违法行为并非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更是明确指出是被告执法局的行为,面对北京圣运律师提交的另案裁判文书,被告支支吾吾不再狡辩,然后北京圣运律师又对被告程序中的违法文书包括催告书内容违法等事项一一举证,令被告无从回应,也成功让审判长认同被告行为存在违法。
【案件结果】
确认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般而言,被征收的房屋中有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两种,所谓的合法建筑想必老百姓都知道,就是办理了所有的审批手续,既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有产权证等,是依法依规而建的房屋,而违法建筑就是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或是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即所建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而建的房屋。
通常我们将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统称为无证房屋,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无证房屋那肯定是没有证照的违法建筑,而且当无证房屋遇上征地拆迁时,就算平常没有人来查处,且无人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也会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一旦无证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对被征收人就会是很大的一种打击,因为违法建筑的拆迁补偿跟合法建筑的拆迁补偿那是没有可比性的,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那其差距不是一般的大。所以,实践中征收中,很多老百姓在遇上拆迁后,通常都会非常的紧张,尤其是一些没有被批准而建的房屋,以及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的一些房屋。
当然了,对于房屋办理了产权证,有审批手续的老百姓来说,那就大可不必担心,其在遇上拆迁时,只要审查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征收是否合法即可,无需担心他们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一事。那么,倘若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被征收,征收方是否可以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且不予任何补偿呢?
答案显然不是的。
在一般情况下,虽然说无证房屋确实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但相关部门将所有的无证房屋统统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确实是说不过去的。
换句话来说就是,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无证房屋并不都是违法建筑,有的也可能需要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而且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不能仅凭有没有证来认定,而是需要结合房屋实际的情况来认定,比如要弄清楚房屋建设时间,要弄清楚为什么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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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违法建筑被强拆后,可主张这两项赔偿,,违章建筑被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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