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8:40 发布:2024-10-25 09: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案例:要求判决赔偿安置房屋是否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
【裁判要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在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未能就置换房屋赔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审理法院未对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以及柴美霞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作出实体裁判,即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再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美霞,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敏,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鸿,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系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道办事处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柴美霞因诉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32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赔申1085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柴美霞名下的房屋位于管城××区××院××楼××单元××号,建筑面积73.28平方米,其持有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2016年3月30日涉案房屋被管城区政府拆除。2016年4月25日柴美霞向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7月1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行复决)〔2016〕3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2016年3月30日管城区政府对管城回族区青年路8号院征收行为违法,亦包括因征收涉及房屋拆除行为违法;柴美霞请求“1+1”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8年4月11日,柴美霞向管城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2018年6月8日管城区政府作出管政行赔字〔2018〕第2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一次性赔偿柴美霞涉案房屋损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物业管理补助费、房屋配套设施拆装费共计人民币761339.28元;其余申请事项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没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赔偿。管城区政府将该赔偿决定书向柴美霞进行邮寄送达。柴美霞不服,于2018年6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管城区政府管政行赔字〔2018〕第2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依法判处管城区政府赔偿郑汴路中博汽车城地址的商品房置换190.528平方米和相应的安置赔偿费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住所费等计4108008元(后变更为8216016元);3.诉讼费由管城区政府承担。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71行赔初121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管城区政府作出的管政行赔字〔2018〕第2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柴美霞房屋、搬迁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173312.48元,及自该判决后至赔偿实际支付之日止柴美霞实际产生的租房损失;驳回柴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柴美霞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豫行赔终567号行政赔偿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管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柴美霞房屋的行为,经行政复议确认违法,应当对柴美霞进行行政赔偿。管城区政府对柴美霞损失的赔偿,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经当庭释明,柴美霞仍坚持要求判决安置房屋。但柴美霞诉请的安置房屋没有特定性,该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因柴美霞最主要的诉求是房屋损失,柴美霞要求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装修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补助、租房费、家电家具等损失系因房屋被强拆而产生的附带损失,特别是装修部分与涉案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在柴美霞要求赔偿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亦不能单独对其他损失进行审查。柴美霞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管城区政府以货币方式赔偿其房屋损失及其他损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柴美霞的起诉。
柴美霞不服一审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该国家赔偿方式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支付赔偿金为主。本案中,柴美霞继续坚持要求判决安置房屋,且对安置房屋的具体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对该事实认定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就柴美霞诉求的室内物品损失、误工费、装修费、交通费、租房费等因房屋被强拆而产生的附带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柴美霞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柴美霞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管城区政府征收、拆除行为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行复决)〔2016〕310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应当对柴美霞的商品房、安置补偿、精神损失、误工、交通、住宿等进行赔偿。原审法院片面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实质上剥夺了柴美霞的诉权。请求:撤销二审行政赔偿裁定,维护柴美霞的合法权益。
管城区政府答辩称:1.管政行赔字〔2018〕第23号行政赔偿决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不应当被撤销,柴美霞的巨额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因此,柴美霞所提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不能支持。3.柴美霞所提其他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支持。柴美霞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涉案征收及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管城区政府应当对柴美霞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柴美霞的主要诉讼请求包括撤销管城区政府管政行赔字〔2018〕第2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以及判决管城区政府赔偿郑汴路中博汽车城地址的商品房置换190.528平方米和相对应的安置赔偿费及相应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合计8216016元。由上述诉讼请求内容可知,柴美霞系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诉讼请求明确且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在柴美霞与管城区政府未能就置换房屋赔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未对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以及柴美霞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作出实体裁判,一审法院即以柴美霞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赔初20号行政赔偿裁定;
二、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321号行政赔偿裁定;
三、指令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审判长 仝 蕾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小玉
书记员 曲飘原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步伐也随之加快。我们都知道,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不过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那么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时怎么办?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听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同时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了被征地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发言权。因此,广大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对征地的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如果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还可以申请裁决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那么在申请裁决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注意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找准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此外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3、申请裁决依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最后就是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不过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话,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
所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也要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维权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的时效通常是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则是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在发的各种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诉讼期限,而且被拆迁人又知道拆迁行为也已经发生,那么就从这个时候算起,其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拆迁人就必须要在这6个月内提起诉讼,错过这个期限,那么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没有了。
总之,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违法征收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耕地保护一直以来都受国家的重视,在耕地保护方面,国家也是花费了不少的精力,出台了不少的政策规定,其目的就是严防出现违法乱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地等违法行为,制止新增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去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卫片执法呢?
所谓的卫片执法就是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将一个地区的土地、矿产利用情况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期的卫片叠加进行对比后,对发生变化的地块逐一进行核查。
简单一点来说就是,通过卫星拍的照片,来逐一核查各种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行为。
下面我们就结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中的内容来看一下今年的卫片执法重点都侧重于哪些方面,卫片执法应当要坚持什么原则。
主要核查目标
该《通知》中明确,今年的卫片执法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依法严肃查处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有关规定,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问题。二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等战略性矿种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今年的卫片执法主要聚焦在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保护两方面。
所以,违法乱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一旦被查到,违法占用土地者将会被严查,处罚等。
卫片执法必须要依法进行
不过,《通知》中明确,在卫片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坚守真实性。依法依规地开展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据实填报核实结果,不能谎报瞒报,不能弄虚作假,不能虚假整改等。
卫片执法重点聚焦在耕地保护方面,重点打击恶意违法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增非农建设行为。
不得以卫片执法图斑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在实践中,经常有相关部门在违法建设行为整治过程中,以航拍图中有你家为由,对老百姓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或是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必须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保障当事人听证权、陈述、申辩等权利,不能仅以航拍图作为依据,对建设者进行处罚。
所以,为了在卫片执法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通知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部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是通过遥感监测判读反映的地表变化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其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对经判定确实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及时制止。
也就是说,不能仅通过卫星拍摄的照片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仍然需要启动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告知、催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否则执法行为不合法。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就需要提醒大家了,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之后,如果相关部门认定确实存在违法乱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并对你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比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责令限期整改通知等文件时,当事人一定要重视起来,因为当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时,这份文件已经对自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如果不重视,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相关部门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如果不服,那么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一般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15日。反之,如果没有在这个期限内启动相应的程序,那么只要期限届满,那么相关部门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了,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既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便强制拆除了建筑,那么其行为也是侵害当事人权益的一种行为。对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卫片执法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一定要依法依规的进行。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仅以卫星图来作为处理违法占用耕地的依据,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核实、查处等,那么当事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如何履行招商引资协议
裁判要旨
行政合同的履行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又是该合同的管理人,享有一定的特权,有权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制裁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促使其履行义务,从而保障合同内容的实现。因此,行政合同的履行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和优势的地位,存在行政机关滥用特权的可能;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处于被动劣势的地位,直接受行政机关特权行为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当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招商引资,是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吸引行政区域以外的投资人到当地投资的活动。
招商引资协议的履行
法信 · 裁判规则
1.招商引资协议属行政协议,地方政府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
【案例要旨】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投资主体达成的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协议,属行政协议。对于此类协议,无论是从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主体角度,还是从合同缔约者的角度,地方政府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2.行政机关违反招商引资承诺义务,滥用行政优益权,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继续履行——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
【案例要旨】案涉政府作出引资奖励承诺,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特征,具备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的特点,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合同争议。案涉政府通过对当时承诺重新界定的方式,推卸自身应负义务,是对优益权的滥用,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令继续依照承诺履行义务。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19年12月25号
3.行政机关应依约履行招商引资协议中的奖励条款——如皋市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在职权范围内与相关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在协议履行会导致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但对于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的判断不能简单以行政机关在协议中是否营利为标准。在协议履行中行政机关有必要充分考虑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可履行性以及企业可能的期待利益。当协议条款存在模糊之处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对相对人有利的原则解释相关条款。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内容的审查包括合约性审查,如认为行政机关构成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奖励义务,且能够继续履行的,可直接按照协议约定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
案号:(2019)苏06行终9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7-31
法信 ·司法观点
一、招商引资承诺不得任意改变
切实履行招商引资承诺有利于树立政府的权威和诚信形象,有利于保护投资人权益。但是,现实中,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前期答应各种优惠政策措施,一旦签约,企业落户了,各项政策承诺到不了位;有的地方则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各种理由和方式回避、推脱、推诿履行承诺,导致企业陷入困境;有的地方甚至还有“雁过拔毛”的恶劣行为。这些政务失信行为,会造成连锁反应,对地区营商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此,本《条例》明确规定:“招商引资等书面承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旨在约束政府招商引资行为,避免朝令夕改、肆意毁约现象的发生。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改变招商引资承诺的,应当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以保护其对政府的信任与信赖。
未经法定程序改变招商引资等书面承诺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注:上文观点所提及的“本《条例》”为《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摘自周英、孟庆瑜主编:《<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释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65-66页。)
二、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履行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又是该合同的管理人,享有一定的特权,有权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制裁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促使其履行义务,从而保障合同内容的实现。因此,行政合同的履行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和优势的地位,存在行政机关滥用特权的可能;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处于被动劣势的地位,直接受行政机关特权行为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当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摘自马怀德编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16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得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招商引资等书面承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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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拆了老百姓的房子就是不承认?那也得担这个责任,,拆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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