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00:49 发布:2024-10-30 11: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主要是围绕着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来展开的。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实践中,对于经营性用房,会有第(三)项补偿存在。补助和奖励则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所有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征收人最终所能获得的全部补偿。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为法定的评估时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则确立了“市场比较法”这一评估方法在房屋价值评估中的适用。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对评估的两项直接救济方式,是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的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规定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的权利。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满足。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里面是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了签约期限达不成协议的一样可 以获得相应补偿,所以不签约就没补偿或少补偿的说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这里提醒一下,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即签订了补偿协议就不会有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是在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
七、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第28条也规定了对补偿不满意,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请强拆。
谢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以上梳理的是国务院590号令规定的主干、核心内容,从中不难看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房屋价值评估这3个程序的决定性意义。征收决定确立项目启动,价值评估确定补偿数额,补偿决定指向司法强拆。故此,对这3个点的把握,是广大被征收人在实践中最需关注的。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来源:临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8个角度决定你的拆迁补偿的根本法律依据,
上一篇:呼和浩特大新营拆迁,和林格尔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