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00:18 发布:2024-11-05 17:3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未到行政诉讼期不能够强拆。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方可由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罚款能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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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未到行政诉讼期能够强拆吗,行政诉讼未告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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