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3:44 发布:2024-07-20 15: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周先生是浙江省湖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两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62.44平方米、238.88平方米,最初于1984年由周先生的叔父与父亲建造,1992年经协商由周先生购买取得两处房屋。2010年,当地开始实施农房拆迁改造,因补偿问题没有谈妥一直未签署补偿协议。拆迁办公室在2012年3月13日向后续使用土地的某公司发出函件,载明了周先生的房屋权属情况,并告知“因旧村改造建设需要,将房屋先行拆除,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由拆迁办和拆迁户协商处理。”同月,拆迁办组织相关人员将周先生的两座房屋强制拆除。周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对其进行安置与赔偿。
晏清律师说法
先补偿而后拆迁,是《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法定征收程序。而本案中拆迁办却逾越了该项规定,按照先拆后补的方式强拆了周先生的房屋,导致周先生至今仍未获得任何安置与补偿,房屋也损毁灭失了。因此拆迁方所实施的强拆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并承担相应的安置与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该规定中所称的直接损失,不仅应当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
结合到本案中,不能仅仅将赔偿的范围限定为房屋被强拆而造成的房屋重置价格损失,还应当包括征收拆迁中周先生应当享有的安置补偿的合法利益。因为按照正规的征收拆迁程序,周先生在没有拆迁办强拆房屋的违法行为介入的前提下,周先生可以顺理成章地获得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等征收拆迁中的补偿事项,而不仅仅是拆除农房的重置价格。只有如此裁判,才能充分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权责相统一的法治理念。也更有利于解决实质性争议,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国家司法和行政资源,同时还可以警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纠错、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最高院判决
一、撤销二审判决;
二、撤销一审判决;
三、责令拆迁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周先生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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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最高院案例研读】征收拆迁中房屋被违法强拆,应当全面赔偿,,征迁强制拆除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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