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00:39 发布:2022-01-26 15: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哈尔滨市某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曲女士等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拥有一处养殖场,常年顺利经营。随着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养殖场被纳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范围内。由于牵涉到较多的利益,曲女士等人未能与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选择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由于棚户区项目的启动需要诸多的合法手续,为了协助曲女士等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其向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案涉征收项目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房屋调查结果及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征收红线图、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用地预审文件等至关重要的信息。但随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称,曲女士等人的房屋未在征收范围内,不存在房屋调查结果。但显然,依据曲女士等人已掌握的征收红线图可以清晰的看出,其养殖场就在征收范围。这样的答复结果显然侵犯了曲女士等人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协助下,曲女士等人提起了诉讼程序。
圣运律师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因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具有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依据法律归档,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针对曲女士请求公开的各项政府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审查过后分别予以答复,针对征收范围的事宜应当与曲女士等人确认其实际请求是否为本案争议答复所涉地块。县自然资源局未分类处理,直接表示不存在房屋调查结果的行为,显然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犯。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中涉及选址意见书的答复部门,并责令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曲女士等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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