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19:34 发布:2020-11-23 15:2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 :何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案情回顾】
何女士是浙江省海宁市人,在海宁市某镇拥有合法房屋,因某景区房屋征收项目,何女士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因此,何女士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圣运律师了解案件详情后认为,为维护何女士权利应当首先确认征收其房屋的相关项目是否合法,因此及时协助何女士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申请公开景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
2019年11月,海宁分局作出了《答复》,在答复中仅称"拆迁活动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这样一份答复明显与何女士的申请答非所问,使何女士的该项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圣运律师协助何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海宁分局答辩称何女士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且在答辩过程中已经通过补充说明的方式书面告知何女士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但圣运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应该作出答复的几种情形,但在本案中,在何女士提起行政诉讼前,海宁分局仅告知了何女士根据《复函》和《通知》的规定,"拆迁活动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而未按照规定告知何女士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再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因此,即便如海宁分局所称,认为何女士申请公开的申报材料具体内容未明确,也应当按照规定通知何女士进行补正。综上,海宁分局作出案涉《答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作出案涉《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这一胜诉结果为何女士核实征收项目合法性的需求得以实现奠定了基础,也是其后续维权道路上的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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