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1:26 发布:2020-10-14 11:0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孔女士的父亲是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某区居民,在小区内拥有一套合法住房,但于2015年逝世。2018年8月,天津市北城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带领工作人员,在未出示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居住在父亲家中的孔女士带离房中,损坏了其家中的生活用品、经营用品等财物,并对孔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孔女士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合法权益遭受如此损害,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愤怒的孔女士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圣运律师协助孔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双方的确认,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镇政府作出拆除房屋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孔女士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对以上争议焦点,圣运律师认为,首先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活动行为的总称,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共职能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本案中镇政府为了完成公共职能进行的强拆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行为。再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很显然本案中的孔女士作为其父亲的女儿,可以提起诉讼,为适格原告。更重要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即使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个人房屋,但也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况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镇政府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诉讼程序中,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孔女士房屋实施拆除前履行了相应的合法程序、正当程序。
诉讼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随后,镇政府对该判决结果有所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这样的一审二审接连胜诉的判决,增添了孔女士的维权信息,相信在圣运律师的专业协助下,孔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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