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3:59 发布:2020-10-14 10:2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新泰市某乡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孟先生是山东省新泰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1000余平米的蛋鸡养殖场。因某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孟先生所在村庄地块修建高速公路。新泰市某乡人民政府及项目方某工程公司与部分村民协商后,通过协议拆迁的方式将各家自有的养殖场进行拆除。但在沟通过程中,孟先生认为乡政府与项目方提出的协议拆迁价格较低,并且发现项目用地并不合法,因此未与其签订拆除协议。
2019年11月,孟先生获得了一份由乡政府制作的《地上附着物协助拆除清理行动方案》,其中显示了乡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地上附着物集中进行清理及拆除。2019年12月,乡政府向孟先生作出了《通知》,告知其养殖场处于征地范围,乡政府将于当天拆除。随后,乡政府便组织执法中队、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陆续强制拆除了孟先生及其邻居的养殖场。在拆除过程中,孟先生的养殖大棚及养殖设备全部被砸毁,蛋鸡也被运走后私自处理,每一个行为都给孟先生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孟先生也未曾料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如此侵犯,因此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详细阅读了案件材料后,协助孟先生及时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乡政府认为孟先生的养殖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并且乡政府也是拆除违建的法定行政主体。
圣运律师认为,本案的违法点较为明显,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乡政府并未履行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也并未履行送达、公告等法定程序。更重要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乡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证明自己的行为程序合法。因此,孟先生关于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应当被依法予以支持。
诉讼结果
经过圣运律师的努力沟通和不懈努力,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新泰市某乡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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