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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74胜案】贵州胜案: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圣运第2174胜案】贵州胜案: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31 01:44  发布:2020-09-15 17:0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174胜案】贵州胜案: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吴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
委托人:吴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湄潭县交通运输局















案情回顾









    吴先生在贵州省湄潭县的某村合法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距离某高速公路项目所建的公路直线距离十分近,该房屋也因此项目建设遭受严重损害,吴先生已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经过深思熟虑,吴先生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在启动阶段性的程序过后,为了核实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协助吴先生于2019年11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湄潭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公开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经查询,运输局自签收后一直未进行书面答复。很明显,运输局这样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吴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交通局认为其虽然收到了信息公开申请,但案涉公路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方是贵州省交通厅,施工方是遵义市人民政府,其并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本案中即使吴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运输局公开,其也应当告知吴先生该向哪些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信息,若不存在该信息也应当回复,运输局认为自己不是适格的公开主体并不能作为合理的不履职理由。







诉讼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肯定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湄潭县交通运输局的行为也是明显的未依法履职,法院判决确认湄潭县交通运输局对吴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限湄潭县交通运输局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吴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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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侯承志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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