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0:24 发布:2020-08-23 17: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红山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卓先生是原赤峰某肉联厂职工,从2000年至2017年间一直都在肉联厂担任水电维修的职位。原赤峰市某食品公司于1998年2月申请进入破产程序,2000年12月破产终结。原赤峰市某肉联厂是原赤峰市某食品公司的下属企业,也是当时赤峰市最大的生猪屠宰企业,承担着整个城区猪肉供应服务。赤峰市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市民"放心肉"的问题,指令企业不能破产,所以从2000年至2017年该肉联厂一直实际生产经营。但是到目前为止,因为原市商务局的撤销及肉联厂未实际停产等原因,肉联厂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数年时光一晃而过,卓先生作为这些职工中的一员,迟迟未得到安置。
根据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原赤峰某肉联厂情况的报告》以及2013年9月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赤峰市与红山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国有资产无偿划拨转让协议》,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有职责解决肉联厂破产后的各项问题,包括职工的安置问题。近些时日以来,卓先生家的生活已逐渐陷入困境。他认为当下这样的现状已经严重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卓先生向应该承担安置责任的红山区人民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但经查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签收了卓先生的安置补偿申请,一直至超过60日,都未给予任何答复,这样的行为显然不合理。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卓先生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根据协议和相关报告显示,红山区人民政府作为安置补偿职责的主体,超过60日依旧对补偿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属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此外,红山区人民政府以文件被区政府大楼保安签收,没送达至手中为由,称其未收到卓先生的相关申请。这样以收发制度为由,不履行答复或安置职责的行为,是明显不合理且违反法定程序的。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红山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卓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违法。责令红山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卓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进行补偿安置。这对卓先生等人日后的维权路来说,是一个明显良好的开端,也期待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在律师的协助下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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