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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35胜案】陕西胜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圣运第2135胜案】陕西胜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2 01:22  发布:2020-07-29 14: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135胜案】陕西胜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何先生3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西安市?邑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何先生3人是陕西省西安市?邑区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
委托人:何先生3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西安市?邑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何先生3人是陕西省西安市?邑区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某酒店项目,何先生3人的房屋被纳入了征迁范围。在征迁过程中,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何先生3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办案团队在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由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2019年11月,西安市?邑区某街道办事处向何先生3人作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圣运律师发现,通知书中要求何先生3人限期清除建筑物的行为具有强制力,对赵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但未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何先生3人有申辩、听证的权利,非法剥夺了何先生3人依法救济的权利。因此圣运律师协助何先生3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邑区某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

 

    2019年12月,?邑区人民政府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声称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和执行力,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圣运律师认为,在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于11月收到了何先生3人的复议申请并受理,一直到12月才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这明显超过了五日审查期限,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圣运律师再次协助何先生3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西安市?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责令西安市?邑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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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索建国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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