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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21胜案】四川胜案:区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圣运律师助力上诉维权!

【圣运第2121胜案】四川胜案:区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圣运律师助力上诉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2 10:43  发布:2020-07-14 10: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121胜案】四川胜案:区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圣运律师助力上诉维权!委托人  :何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自贡市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何先生在四川省自贡市某村拥有
委托人  :何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自贡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何先生在四川省自贡市某村拥有12间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大概为200平左右。因建设自贡东部新城用地需要,何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的建设用地范围。随后,市政府于2014年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乡政府也依照大安区政府的委托,具体承办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2016年乡政府启动了房屋拆迁工作,召开了动员会并对认定为符合拆迁安置对象的人员进行了公示。何先生未参与动员会,随后在何先生未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收到了大安区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何先生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办案团队在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由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启动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系列性的相关程序,一审法院认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驳回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的明确规定,关于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之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本案中,行政机关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依照补偿标准向何先生支付了补偿款。但在何先生未腾地之时,区政府是无权作出交地决定,这样的行为也是超越职权的,因此应当被视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圣运律师协助何先生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认为何先生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确认了大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搬迁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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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侯承志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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