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 > 【圣运第2037起胜案】河南胜案:遭遇强拆失去固定居所?圣运律师助力确认强拆违法! > 正文

【圣运第2037起胜案】河南胜案:遭遇强拆失去固定居所?圣运律师助力确认强拆违法!

【圣运第2037起胜案】河南胜案:遭遇强拆失去固定居所?圣运律师助力确认强拆违法!

更新时间:2024-12-21 19:57  发布:2020-04-13 10: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037起胜案】河南胜案:遭遇强拆失去固定居所?圣运律师助力确认强拆违法!委托人:杨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洛阳市吉利区自然资源局案情回顾    杨女士是洛阳市吉利区东杨
委托人:杨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洛阳市吉利区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杨女士是洛阳市吉利区东杨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建造的自建楼房,面积约为440多平方米,为全家人的日常生活住宅。2011年5约,区人民政府以洛阳市石化扩能改造项目为名,对杨女士的房屋实施征收。杨女士与区政府就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因此拒绝搬迁。在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房屋决定的情况下,区政府于2018年12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杨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杨女士深感气愤,一家人就这样失去了固定居所?经多次沟通无果后,杨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在诉讼过程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因不符合法定程序,也并未告知杨女士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已被判决予以撤销。圣运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杨女士的房屋本应由区政府在征收时依法给予安置补偿后拆除,但现在却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被拆除。既然曾被当作拆除依据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已经被判决撤销,那这样的强拆行为也是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的,也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诉讼结果

    由于区政府组织进行的强拆行为,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因此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杨女士将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共同被告,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法院经查明案情后,也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洛阳市吉利区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杨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上一篇: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页面浏览:6960
文章编辑:王兰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圣运第2038起胜案】河北胜案:经判决后仍不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下一篇:【圣运第2036起胜案】山西胜案: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答非所问"?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