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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32起胜案】福建胜案:房屋遭强拆未获任何赔偿?圣运律师助力获赔100余万!

【圣运第2032起胜案】福建胜案:房屋遭强拆未获任何赔偿?圣运律师助力获赔100余万!

更新时间:2024-12-22 01:05  发布:2020-04-09 13:1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032起胜案】福建胜案:房屋遭强拆未获任何赔偿?圣运律师助力获赔100余万!委托人:郑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西桥街道办事处案情回顾    郑先生是漳州市芗城区西桥街道南
委托人:郑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西桥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郑先生是漳州市芗城区西桥街道南星村村民,在南星村姜园亭166号后有合法住宅一处,因漳州市芗城区南山文化生态园项目郑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迁范围内。在郑先生与征收方还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且郑先生还未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的任何与房屋拆迁相关书面通知时,其房屋就于2017年11月22日被强制拆除。郑先生也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或赔偿,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通过协助郑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得知了强拆行为是西桥街道办作出的,且该行为已通过诉讼被判决违法。尽管如此,街道办也一直未对郑先生作出任何赔偿决定。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被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的赔偿范围也应限定于其对郑先生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现在郑先生的房屋已经遭到拆除灭失,且房屋所在区域实际存在政府征迁项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再有,针对郑先生屋内物品的毁损,也应当参考郑先生提供的损失清单并结合当地日常生活水平状况,综合算出物品的损失价值,给予郑先生赔偿。因此,圣运律师再次协助郑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先生获得合理补偿。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西桥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郑先生支付房屋赔偿金及室内物品等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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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冯立影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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