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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07起胜案】广西胜案: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圣运第2007起胜案】广西胜案: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1 23:47  发布:2020-03-11 15:1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007起胜案】广西胜案: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兴业县惠俭森制衣厂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兴业县自然资源局案情回顾    兴业县惠俭森制衣厂在兴业县龙安镇新塘村拥有合法
委托人:兴业县惠俭森制衣厂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兴业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兴业县惠俭森制衣厂在兴业县龙安镇新塘村拥有合法土地、楼房及厂房等建筑物,后因"广西荔浦至玉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惠俭森制衣厂的土地及房屋等被征收。制衣厂的负责人担心企业的财产权益遭受到严重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惠俭制衣厂向兴业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五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其位于兴业县龙安镇新塘村五队259号的房屋因"广西荔浦至玉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被征收的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红线图、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用地预审文件等信息事项。2019年3月30日,兴业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签收了该EMS邮件,但一直未进行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兴业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圣运律师协助惠俭森制衣厂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兴业县自然资源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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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苗佳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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