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 > 【圣运第2006起胜案】四川胜案:以门卫签收未转交为由对信息公开不作答复?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 正文

【圣运第2006起胜案】四川胜案:以门卫签收未转交为由对信息公开不作答复?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圣运第2006起胜案】四川胜案:以门卫签收未转交为由对信息公开不作答复?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2 09:46  发布:2020-03-07 18:1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006起胜案】四川胜案:以门卫签收未转交为由对信息公开不作答复?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龙先生等三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龙先生等三人是邻水县西天乡杨河村村民,
委托人:龙先生等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龙先生等三人是邻水县西天乡杨河村村民,其所在的村组土地因"向阳桥水库"项目被征收。因担心征收方式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龙先生等三人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龙先生等三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邻水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邻水县向阳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自签收后,邻水县人民政府一直未向龙先生等三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在沟通中得知邻水县人民政府以门卫室签收了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但并未收到为理由,称自己并未收到来自龙先生等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这都应当属于邻水县人民政府的内部职责分工问题,对外不应产生法律效力。既然邮件显示已被签收,就应认定县政府已收到了龙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龙先生等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邻水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龙先生等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答复。


上一篇: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页面浏览:4935
文章编辑:李帅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圣运第2007起胜案】广西胜案: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下一篇:【圣运第2005起胜案】河南胜案:环保局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