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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区政府假借"危房"名义强迁,圣运律师助力房主维权成功

房屋被区政府假借"危房"名义强迁,圣运律师助力房主维权成功

更新时间:2024-12-21 23:55  发布:2018-12-06 11: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房屋被区政府假借"危房"名义强迁,圣运律师助力房主维权成功 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方为了工程进度,有时会采用认定"危房"的方式实施强拆,以此规避房屋征收程序中的严格法定程序,但实质上却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兰州市的张先生就
     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方为了工程进度,有时会采用认定"危房"的方式实施强拆,以此规避房屋征收程序中的严格法定程序,但实质上却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兰州市的张先生就有类似的遭遇,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认定了区政府实施强拆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张先生最后取得了维权成功。



房屋被强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张先生在甘肃省兰州市某区拥有一处合法产权的房屋,该房屋因当地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7年7月,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告,公告载明征收期限90天。同年10月,区政府委托当地建筑勘察设计院对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居民楼进行安全性鉴定,建筑勘察设计院作出鉴定报告建议"尽快拆除"。

 

    2017年11月,区政府采取入户告知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尚未搬离的住户下发"紧急避险通知",要求住户自行搬迁避让。2017年12月7日,张先生的房屋被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17年底,张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最终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详细咨询后,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委托了圣运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

 



律师协助发起维权行动,收到良好效果

 

    圣运办案律师团队在深入了解到张先生房屋的情况后,决定以提起行政复议程序作为突破口,之后协助张先生将拟定了一份针对区政府强拆案涉房屋事实的《复议申请书》。

 

    张先生之后将这份《复议申请书》递交至市政府,请求确认区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8年1月23日,兰州市政府认为,建筑勘察设计院对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做出的鉴定报告只是建议尽快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区政府随后下发的紧急避险通知也只是要求住户自行搬迁避让,然而区政府却采取强制手段直接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该拆除行为无依据,行为违法。

 

    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中,确认区政府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区政府在领取复议决定书后,并未就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圣运说法:拆"危"方式进行拆迁属违法行为

 

    在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方由于急于推进工程进展,对于难以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不依法依规走征收程序,反而将被拆迁房屋认定为"危房",以此为由企图不经过法院裁定就进行强拆。

 

    那么,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吗?法律上对此又是如何认定的呢?圣运律师表示,本案中,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区政府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案区政府作为申请主体是明显不适格的,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

 

    在征收拆迁中,拆迁方先是申请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危房鉴定,然后作出紧急避险的通知,要求未搬离住户自行避让。那么房屋征收中的紧急避险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圣运律师表示,首先我们要知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其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行政机关以紧急避险为由,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住户房屋实施强拆,这种做法本身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政府实施合法强拆要经过以下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唯一的合法解决途径就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实施强拆,而不是行政机关自行强拆。

 

    根据《行政强制法》中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负有审查的义务,对于明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权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果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的,经院长批准,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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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李帅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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