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 > 江苏拆迁系列之:行政诉讼判决确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 > 正文

江苏拆迁系列之:行政诉讼判决确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

江苏拆迁系列之:行政诉讼判决确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

更新时间:2024-12-31 01:42  发布:2018-05-25 12: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江苏拆迁系列之:行政诉讼判决确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拆迁律师【案件概要】       这是一起诉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七名委托人都来自沭阳县。七名委托人就房屋拆迁的合法性向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宿迁
拆迁律师
【案件概要】

       这是一起诉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七名委托人都来自沭阳县。七名委托人就房屋拆迁的合法性向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仅对四份政府信息申请统一进行答复,对具体的申请事项未作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七名委托人前往北京联系到专业从事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唐琦律师和鲁金艳律师作为这起案件的代理人。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办案第一辑: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律师提出证据进行反驳

       通过与七名委托人的沟通了解以及递交的证据材料,三位律师很快就弄清了案件的前后经过,七名委托人按照律师的建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了解,2014年9月18日七名原告向被告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沭阳县糖坊街房屋征收区域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收到申请。被告在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进行答复,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收到被告作出的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应当在被告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即15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5年1月16日,原告提交起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效。

拆迁律师办案第二辑:法院判决确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三位律师还了解到原告曾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沭阳县糖坊街房屋征收区域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但对方建议原告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因此,原告向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包括沭阳县糖坊街房屋征收区域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在内的四份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在接到原告申请后,只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该答复书仅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助费使用情况相关材料"的申请作出的,而对其他申请事项未作答复。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

【律师看法】

       在征地拆迁中,多方主体交涉其中,利益关系纷繁复杂,在需要了解相关政府信息时,对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申请途径、维权方式都大有讲究。当事人在应对这种问题时的能力非常有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已经办理了很多在征地拆迁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案件。当事人只有把对案情的仔细复述与专业律师娴熟职业经验结合到一起,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上一篇: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页面浏览:6851
文章编辑:张曙光教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贵阳拆迁系列之:圣运律师在诉省级政府不予受理案件中胜诉
下一篇:四川拆迁系列之:四川省住建厅依法责令市住建局履行公开职责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