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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拆迁系列之:法院责令国土资源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湖北拆迁系列之:法院责令国土资源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更新时间:2024-12-27 02:33  发布:2018-05-25 11:4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湖北拆迁系列之:法院责令国土资源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北京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本案委托人赵女士(化名)等9人在湖北省武汉市均拥有合法住宅,本来赵女士等人的生活安逸而幸福,但是因为其所居住地区将面临征地拆迁,这一切都迅速得发生了改变
北京拆迁律师
【事实概要】

       本案委托人赵女士(化名)等9人在湖北省武汉市均拥有合法住宅,本来赵女士等人的生活安逸而幸福,但是因为其所居住地区将面临征地拆迁,这一切都迅速得发生了改变。为核实征地拆迁的合法性,赵女士等人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来办理这一案件。

 【办案掠影】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和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针对征地拆迁的违法行为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查处申请,但是对方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任何处理。王律师和鲁律师针对省国土资源厅的不作为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令人失望的是国土资源部在法定的期限内也没有针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作出合法的处理。为了切实维护赵女士等人的权利,王律师和鲁律师又建议赵女士等人向人民法院针对国土资源部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律师和鲁律师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依法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论述了对方违法的依据。在王律师和鲁律师积极的努力下,法院最终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法责令国土资源部履行法定职责,为之后的维权打下了基础。

【律师看法】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在本案中,国土资源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未对赵女士等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所以应该认定其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在本案中,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告知书中没有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决定的形式要求,故该告知书并非行政复议决定。国土资源部在受理复议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属于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已构成违法。

需要指出的是,专业的律师往往能够找到征地拆迁案件的突破口,凭借其专业的知识提起相关的复议和诉讼程序,从而利用这些法律程序来达到维权的目的。然而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因为不舍得律师费而不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其结果往往会错过最好的办案时机。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切不可不重视很可能改变自己一生的重大利益问题,从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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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黄旭晖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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