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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批河南省人民医院:莫给司法权"添堵"!
央视批河南省人民医院:莫给司法权"添堵"!
更新时间:
2024-12-22 01:23
发布:
2018-05-24 14:1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
央视批河南省人民医院:莫给司法权"添堵"!2016年8月19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取证,然而却遭遇阻拦与不配合。鉴于此情况,当事干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医院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就是这一纸罚款引起了轩然大波,尤
2016年8月19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取证,然而却遭遇阻拦与不配合。鉴于此情况,当事干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医院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就是这一纸罚款引起了轩然大波,尤其是引起了医护人员的强烈不满。尽管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对事件经过做了解释,对网民们的关注给予了回应,却无法阻止网民们的谩骂,连涉事干警也遭到了人肉。
尽管在有关方面的协调之下,河南省人民医院及鼓楼区人民法院双方都封口不再公开发布后续处理情况,但无疑这样的处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今天央视的报道,完整回顾了事件的经过,也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行为给予了评价
"
莫给司法权添堵"。
无论是法院还是医院或是其他围观群众,如果再带着情绪与偏见去评判这起"两院之争"则无任何意义,这件事情背后反映的恰恰是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依靠的不仅仅掌握司法权的法院,而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也许正如下文所述:"法院处罚医院"应成为一堂法治课
"
法院处罚医院"应成为一堂法治课
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执行判决,是在执行国法,不是来"办业务"的,机构和公民只有依法配合的义务,没有拒绝、拖延的"权利"
"河南省人民医院因拒绝复印病历遭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10万",成为一桩大事件。起初,医疗圈几乎一边倒地批评法院的蛮横。之后,鼓楼区法院于21日公开回应称,该院干警赴该河南省人民医院核查调取某案件证据时几番受阻,遭遇无端刁难、推脱,依《民事诉讼法》有关"妨碍调查取证"的规定,对医院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
事情起因于鼓楼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债务案,被告拿出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病历,称其在该院治疗,要求开庭延期,之后法院依职权到医院去调取证据,结果碰了一鼻子灰。
医院在事后的说明中强调,他们不让复印病历,一是法院工作人员没有出示身份证;二是法院方面提供的病案号与病人身份不符,而他们为了保护患者隐私,所以没有提供病历。
从医院表态可以看出,医院工作人员自始至终都没认识到不配合法官调取证据,是一件多么严重的事,还真以为这是一场"医患纠纷"呢!这才是问题严重的地方,哪怕是堂堂一家国营大型医院,都缺乏对司法权威的足够尊重。
法院(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这是司法职责所在,是司法权威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当时法官已经向医院提交了法院介绍信和执法证,医院就应该配合取证。
但是,医院没搞明白法官执法取证的严肃性,还继续让法官出示身份证,这就有亵渎司法权威之嫌了。法官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来履行职责的,不是来看病、挂号、"求医院帮个忙"的,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对司法行为的敬畏之心,是法治社会的心理基础之一。
至于医院所谓的"保护病人隐私",也是多此一虑。查清案情、调取证据,本就是法院的职责。病人隐私可以向很多机构、个人做保留,独独不可以向作为社会矛盾终极解决方式的司法系统做出保留。案件可以因为隐私,由法院不公开审理;但是,没有隐私是可以让有管辖权的法院自己做回避的。这么一个法治常识恰恰被河南省人民医院误读了。
其实,在法院依法取证、执行判决过程中,一些机构(比如银行、医院)故意刁难、不配合、消极应付,其背后是一些机构对于司法权威的蔑视。要明白一个常识,哪怕基层法院的行政级别并不高,但是其司法权威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希望这次的"法院处罚医院"事件能成为一堂法制公开课,让包括医院、银行等在内的很多机构明白,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执行判决,是在执行国法,不是来"办业务"的,机构和公民只有依法配合的义务,没有拒绝、拖延的"权利"。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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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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