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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案

民政部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案

更新时间:2024-12-30 22:33  发布:2018-05-10 16: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民政部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案【事实概要】  34岁的市民王先生是一名律师,因为经常出差要乘坐飞机,加之本身从事税务领域法律工作,所以一直觉得每次买了机票还要再交一笔民航发展基金很不合理,于是在2012年5月,书面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

民政部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案

  【事实概要】



  34岁的市民王先生是一名律师,因为经常出差要乘坐飞机,加之本身从事税务领域法律工作,所以一直觉得每次买了机票还要再交一笔民航发展基金很不合理,于是在2012年5月,书面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方公开两个文件:财综[2004]17号《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示文件;财综[2004]51号文件财政部民航总局通知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两周后,财政部做出了书面答复,称"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予以拒绝。后王先生提出行政复议,财政部再次以同样理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复议决定。最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被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王先生不服,找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准备共同向法院提出诉讼。



  【办案掠影】



  申请公开受挫、复议受挫、立案受挫,这道竖立在推墙者面前的幕墙高大而厚重,令人窒息……面对难题,以王有银为代表的公益律师迅速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高院受理或受理后指定北京一中院审理。功夫不负有心人,无形的推墙力量终于使得第一道墙轰然倒塌,迫于高院的压力,一中院最终对参与人的起诉予以立案,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在诉讼的艰难历程中扎下了第一块坚实的里程碑。王有银律师向法庭力呈法律依据,结合法律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对财政部不公开信息的违法性进行了层层剖析。他们指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财政部未说明涉案信息是否经法定程序依法加密,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涉案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其拒绝行为是违法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面对"指控",财政部除提交3份基本证据证明申请和复议事实外,另向法院提交了3份保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法庭并未将该3份保密证据向原告交换,亦未组织庭审质证,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财政部提交的3份保密证据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决定不予采纳!



  在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的努力与意见下,一审判决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诉告知书仅告知原告其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未按照前引规定向原告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诉讼中,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向原告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因此,被诉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应予撤销。"



  这一场胜利,圣运律师事务所不仅仅实现保障了当事人个人权利利益,更在公益诉讼的建设与发展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财政部并未向王先生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这就构成了本案突破点,也是胜诉判决中所倚重的支撑点。



  从民法的角度考虑,基于航空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为单纯的民航客运合同关系,合同强势一方的航空公司在收取航空票价的同时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实际上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愿、平等、合法原则。



  公益诉讼本质上就是为民请命,也就是为所有人打官司。在行政诉讼领域,公益诉讼是遏制行政权滥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武器。希望媒体和公众多支持这种诉讼,为民权、民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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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李娜娜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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