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02:09 发布:2024-08-07 01:0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1、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收回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总面积共计9.2546公顷,其中:
农用地9.0308公顷(水浇地0.7554公顷,旱地2.345公顷,其他林地3.5477公顷,有林地0.0138公顷,果园2.3338公顷,坑塘水面0.0351公顷)。
未利用地0.2238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
2、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1.白马石村位于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4.6万元/亩,总面积为1.3489公顷,补偿费用为93.0741万元;
2.北上高村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4.3924公顷,补偿费用为336.0186万元;
3.三合社区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3.5133公顷,补偿费用为268.7675万元。
按照上述标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97.860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收回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24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无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77.637万元(其中白马石村40.467万元,北上高村131.77万元,三合社区105.4万元)。
一、被征地、收回村民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收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697.8602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拨付到白马石村委会、北上高村委会和三合社区,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泰山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万元/亩和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19.0625万元(其中白马石村20.2335万元,北上高村98.829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内为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设立账户,并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该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经泰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泰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泰山区分局、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民到辖区所属企业就业。
(四)三合社区因系国有用地,社区居民均已加入城市社会保险,不再另行进行社保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泰安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1、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收回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总面积共计9.2546公顷,其中:农用地9.0308公顷(水浇地0.7554公顷,旱地2.345公顷,其他林地3.5477公顷,有林地0.0138公顷,果园2.3338公顷,坑塘水面0.0351公顷)。未利用地0.2238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
2、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1.白马石村位于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4.6万元/亩,总面积为1.3489公顷,补偿费用为93.0741万元;2.北上高村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4.3924公顷,补偿费用为336.0186万元;3.三合社区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3.5133公顷,补偿费用为268.7675万元。按照上述标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97.860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收回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24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无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77.637万元(其中白马石村40.467万元,北上高村131.77万元,三合社区105.4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被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产权证的,比照该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二、拆迁未经批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二层以上房屋,按其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面积,或按拆迁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属重新划拨庄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至60%;被拆迁人属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10%至3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山东泰安拆迁安置赔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一)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021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021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021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21—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21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21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021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21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21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21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21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021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21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021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21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21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哪些行为不予补偿?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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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华泽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