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14:40 发布:2024-08-12 08: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对于这一老百姓时常感到困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量裁判中给出了完全统一的裁判观点,归结起来就是两点:
1.公路、铁路、各类管道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的既有房屋,并不一定需要搬迁拆除;
2.是否启动征收拆迁,法律法规明确只能由县级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考量作出征收决定,老百姓自己无权申请征收拆迁,政府也无权依申请或者协议扩大征收决定的涉及范围。
实践中,老百姓较常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政府在修建公路、铁路,铺设输油、燃气管道过程中,相关建设行为无限度逼近自家房屋,而政府却完全没有要征收拆迁的意思。
许多当事人此时都会发出同样的疑问:公路、铁路和各类管线的修建铺设不是都有法定的“安全保护距离”吗?自己的房屋既然已经落入了这一距离之内,政府凭什么不给我们征收搬迁呢?
1.(2019)最高法行申4778号《行政裁定书》: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无需一律拆除
重庆市的石先生等人认为当地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距离其房屋过近,所产生的噪音污染对其影响严重。
于是众当事人向当地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房屋迁离噪音污染区,并赔偿损失。后其以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由xx区政府对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或将其房屋拆除后在原集体经济组织选址另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审中指出,按照2011年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石先生等人的房屋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但该控制区内只是禁止修建建筑物。
对于此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并非一概拆除,只有在因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时,才能在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进行拆除。故,石先生要求xx区政府履行对其房屋进行拆迁的法定职责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指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被诉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对原有已经合法修建建筑,只规定不得扩建,并未规定一律予以拆除,只有在因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因素需要拆除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最终,石先生等户申请征收搬迁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2019)最高法行再4号《行政判决书》:并非只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必须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裁判中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以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为征收对象,超出红线范围的,则不属于征收对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本案中,xx公司仅有59.17平方米土地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已被纳入征收红线范围。根据在铁路线路10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即使需划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也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职权进行划定。
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目的是防止影响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输安全。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并非只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必须拆除。
这起案例的案情相对复杂,且涉及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额外签订所谓的“框架协议”,实质为在征收决定范围外对该公司未在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实施整体拆除补偿。框架协议约定的内容最终并未在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件的再审中获得最高法的支持。
与本案一样涉及铁路建设申请征收拆迁的案例还有(2019)最高法行申11824号《行政裁定书》所涉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辽宁省的游先生等人认为某新建铁路客专线路对其产生了噪音、辐射和振动等污染,申请当地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赔偿损失。
最高法在裁判中明确指出,是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需要当地市、县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而非依据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观判断及申请。
因此,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系市、县政府依职权作出的行为,而非依房屋所有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
最终,涉案当事人申请征收补偿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2019)最高法行申9765号《行政裁定书》:靠近输油管道、燃气管道及处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等原因均不意味着政府必须启动征收搬迁
在这起案件中,辽宁省某塑料火机厂认为其与输油管道、燃气管道安全距离不足,又处于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当地市、区政府负有对其搬迁或者征收补偿的义务。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裁判中指出,政府启动征收工作,必须以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为前提,行政相对人的主观判断及申请并非政府启动征收工作的充分条件。
此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亦赋予了政府在处理xx火机厂所述情形时,具有选择方式的裁量权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的裁量权,故xx火机厂要求区、市政府必须启动搬迁或征收工作的主张不能成立。
譬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9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而《水污染防治法》在其第65、66条中也分别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水源保护无关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建筑物应当由县级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也就是说,究竟是拆除还是关闭,以什么样的具体程序去拆除,都由县级政府依职权确定,而不是一定要启动征收拆迁。
对老百姓的合法房屋实施拆除并给予补偿,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的开展有着十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其属于典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范畴,否则房子拆掉了没人应当为这笔补偿费用埋单。
至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关于噪音、振动、辐射、居住安全等方面的担忧,则可以考虑通过建设隔离保护设施、科学进行监测等其他方式解决,地方政府也应当做好针对当事人的解释沟通工作。
若当事人仍有“申请拆迁”的强烈意愿,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不同地区的处置习惯加以研判,尝试为大家指出最为理性、客观的问题解决途径来。盲目自行“申请拆迁”,是很难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的,后续的行政诉讼想要取得法院的支持也有极其巨大的难度。
一、离高铁多远应该拆迁有规定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的地区高铁保护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在城市市区的,10米以内是属于拆迁范围,如果是郊区的,12米范围内是拆迁的范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二、修建铁路征地拆迁的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该内容由 杨春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铁路旁房屋动迁与距离有关。根据规定,建筑退让距离与铁路类型有关。围墙高度和建筑物类型也受限。城市规划部门与铁路部门确定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城市市区为8米,郊区为10米,村镇为12米,其他地区为15米。
法律分析
铁路旁边的房子是否会动迁,要看房屋距铁路的距离而定。根据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1、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2、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3、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4、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里的规定如下: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拓展延伸
铁路拓宽工程对沿线房屋的影响如何?
铁路拓宽工程对沿线房屋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拓宽工程可能导致部分房屋被拆除或迁移,以腾出空间给铁路的扩建。这可能对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造成不便和困扰。其次,拓宽工程可能会带来噪音、震动和尘土等施工影响,对房屋的结构和建筑物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拓宽后的铁路可能会增加交通流量,对周边房屋的交通噪音和安全带来潜在影响。因此,需要在拓宽工程前进行充分的规划、评估和妥善的补偿安置,以减少对沿线房屋居民的不利影响,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房屋距铁路的距离决定了是否需要动迁。此外,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立安全保护区。铁路拓宽工程可能对沿线房屋产生影响,包括拆除、噪音、震动等。因此,在拓宽工程前需要进行充分规划、评估和补偿安置,以保护居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修省道离路多远的房屋需要拆迁国家有标准吗?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3月7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农民自建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高速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对耕地而言,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具体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性质有所不同。
●公路离房屋近怎么赔偿
●房子离公路多远要求拆
●公路边的房子拆迁怎么认定
●距离公路近的房子好吗?
●公路离房屋太近谁负责
●公路扩建离房子近又不征收
●修路离房子太近不拆迁怎么办
●公路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公路 离 房屋
●国家规定公路距离住房应该多远
●修路离房屋太近怎么办
●修路离房屋太近怎么办
●修路离房子多远可以拆
●修公路离我房子近怎么办
●修路要离房屋多远?
●农村修路离房子太近是否可以投诉
●修路离住宅应该离多少米
●修路离房子多远必须拆公路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修路离房子近怎么办
●修路离房子太近不拆迁怎么办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距离公路太近的房子有补偿吗,房子离公路多远要求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纪煜桂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