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4:40 发布:2024-08-13 11: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村委会无权擅自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据此,在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主要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由不同的部门进行不同的行政审批手续。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资格都没有,更何谈有权力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审批。
二、村委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据此,在现实中为了推进农村土地的征收进程,而存在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反该条法律规定的。其实无论征收土地的主体是谁,要想收回土地的使用权,都必须在满足上述法条所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可能具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力。
三、村委会无权私自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据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进行土地征收的工作。村委会作为严格意义上的非行政主体,是没有任何职权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当您遇到村委会要求对您的土地进行征收时,要知道这是违法的。
四、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据此,当村民的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的委托,否则村委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的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使被征收人的权益受损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五、村委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据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的土地在面临征收时,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土地被征收的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法律分析:村委会没有权强拆老百姓的房子。只有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才有权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村委会不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五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不得选文盲、赌徒、违法犯罪者,不得侮骂村民和侵犯人民的利益,一旦发现可以直接举报给当地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
存在,只要户口不变,村委会就会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存在,只要户口不变,村委会就会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村干部是没有权利拆房的。有权拆迁的是县政府以上级别的职能部门或者法院执行局。宅基地上的房子受法律保护,被强拆后,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法律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强拆主体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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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思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